申诉书
2015-11-22 17:05:21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刘洋_6212 | 编辑:小柯

原标题:申诉书

申诉书

1、??申诉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依据。

2、??申诉人:

李小川,身份证号码:512530196312111290,男,汉族,现年51岁,生于1963年12月11日。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人,原系长宁县旅游文体局公务员,家住长宁县长宁镇青年路2段兰苑小区3-1号。

3、??被申诉对象:

1.长宁县公安局刑警队大队长周勇

2.长宁县公安局刑警队大队长副队长田涛

3.长宁县人民法院

4.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5.原告人:罗建兵

6.滥用公权人:宋开云,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开云,现任长宁县人大主任

7.长宁县检察院

8.长宁县房管局

4、??申诉述求

1、要求对原告罗建兵以及罗建兵的证人他的四哥罗跃进和申诉人李小川作测谎测试,以还申诉人李小川的清白。

2、要求查阅当时的所有对李小川审理的卷综,来还原原告陈护梅因兰花纠纷,审理不成立后,后衍生出罗建兵与李小川一个简单的虚假收条纠纷,其间关押重要证人熊先模长达34天,而以行政裁定书无罪释放在2008年8月21日对李小川逮捕后,其间不断变换关押地点,不断开庭、休庭数次,两年后既2010年8月26日才得以判决李小川隐瞒事实、诈骗罗建兵15.6万元的事实真象。

3、要求罗建兵作出说明:为何在2010.9.26向长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李小川支付其15.6万元,但却在2011.10.17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放弃对李小川的诉求。法院也同意了他这一申请。

4、要求长宁县政府作出说明:宋开云与盐矿开发商郝玉军勾结,在李小川收押期间,为何以低价176万元强行收购李小川的私有财产和土地。主管李小川案件的李明霞陪同盐矿开发商何锡云书记,公证处办事人员等,多次到看守所让申诉人李小川签字,但李小川一直拒绝签字。

5、要求长宁县房管局作出说明:在李小川关押期间,为何将李小川个人的私有财产,过户给盐矿开发公司开发,现房子已销售一空。按法律规定应是李小川亲自到场签字确认。尽管在看守所李小川迫于无奈,写了委托书给其夫人黄显容,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人也只能卖其属于她自已的部分。说明:李小川当时通过正当途径所获得的土地是出让70年,且是商业综合用地。

6、要求长宁县法院张伟院长作出说明:在审判委员会上公开讲,李小川得罪了县委主要领导人,县委领导人打招呼“李小川有罪、无罪都必须判决,有罪得判,无罪也要判,冤枉了等他以后出来伸冤,不判李小川我院长都当不成”?请组织查阅当时的相关会议记录

7、要求调查关键证人熊先模:为何在当时不敢到庭作证的事实真象且当时的笔录以不清楚作回答呈交法庭,而现又写出了相关的情况说明来证明李小川无罪。

8、要求办案人周勇、田涛作出说明:为何周勇曾带7-8名公安,武装威协熊先模不准参与李小川案件的开庭作证。此行为已属暴力干涉司法公正

9、要求长宁县公安局作出说明:申诉人李小川在被审期间,曾多次要求周勇回避此案的侦查,以影响李小川案件侦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理由是李小川曾在长宁镇派出所工作时,处理过周勇之父周正海违法一事。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和治安队员都可作证,且最后是移交给公安局纪检书记朱虹处理。

但申诉人李小川的多次请求从未得到长宁县公安局的支持,周勇作为李小川的办案人员长达两年时间之久。

10、要求长宁县检察院、长宁县法院作出说明:对申诉人李小川判决书上的诈骗罗建兵15.6万元,认定的依据是什幺。因为李小川之前曾开虚假收条给罗建兵是两张,一张开错,一张正确,两张合计是20.8万元.

11、要求长宁县人民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其中是这样陈述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中刑二字第59号中有“本院认为,原判定上诉人李小川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长宁县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发回长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但长宁县人民法院在对李小川案件进行重审,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可详见两级法院的判决书﹚由一审的判决七年,改判二审的五年。申诉人李小川不服,又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审,维持长宁县法院的判决。

在发回重审时,既然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为何要减两年?既然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为何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两次的裁定不一?

12、要求撤销长宁县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112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刑二字第43号判决书,改判申诉人李小川无罪,以恢复公职,还申诉人李小川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尊严。

13.要求办案人员周勇作出说明:为何扣押我新车三年之久不还?

我服法后,强行叫我妻子去拿,却不出任何手续。由于扣押,没年审,叫他开手续,从早上到下午下班时间,他都找不出任何理由而不说明,造成我新车损坏,损失达数万元,也不随案件移交。

五、事实陈述

事情的经过:2008年7月18日,李小川和熊先模因与陈护梅经营兰花纠纷,被长宁县公安局以涉嫌结伙诈骗刑事拘留,但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与陈护梅控告不实,该控告案便不成立。但对当事人之一熊先模却刑拘34天后,最后行政裁定他以无罪释放。而对当事人李小川却关押长达2年零1个月,开庭数次,休庭数次,。在此2年多时间里,刑警大队长周勇,副队长田涛,四处非法收集李小川犯罪材料,公开指名问供,说:“李小川是县委领导指示要整的人,只要你们说了都不关你们的事,主要是收拾李小川。”(见熊先模的证实材料和控告材料)”两年多的时间根本就是收集不到李小川的任何涉及犯罪的资料。在这期间,帮李小川开车的驾驶员罗建兵,本是与李小川合伙经营人,在周勇、田涛的指使下,罗建兵捏造假相,诬陷李小川诈骗他钱20.8万元。真正在场见证的每一个证人(梁世富、熊先模、雷大志、孙强、梁七等)一个都不核实,不取证。而这几个证人才是真正知道李小川向罗建兵打的两张收条真正的原因和目的,相反罗建兵从未向李小川付过收条上所写钱数,与本案无关的人如罗建兵的四哥罗跃进反而做了证人,并取了假证。李小川数百次要求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人员认真研究核实案件,但法院有仍以诈骗罪判处李小川五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李小川多次申诉,但均无结果。现申诉人李小川已服法出狱,故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5、??支撑材料证明申诉人李小川无罪

1、??在承办人熊章林2009年3月13日提交对李小川一案的意见中,其科室负责人颜焰是这样批复的,李小川的行为,属民事纠纷,不宜以诈骗罪论处,罪与非罪分歧大,建议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说明:这应可查原始记录的。

2、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中刑二字第59号中有“本院认为,原判定上诉人李小川犯罪事实不清,主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长宁县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发回长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律师所取证人熊先模的证言文本,可证明罗建兵与李小川是合伙人关系

4、律师所取证人雷大志的证言文本,可证明罗建兵与李小川是合伙人关系,且还能证明所购门市是去公证处公证了的。公证处主任康云凤可证明李小川打电话让其帮忙,罗建兵去办理相关手续。

5、律师所取证人孙强的证言文本,可证明罗建兵与李小川是合伙人关系,并证明罗建兵的经济状况不好

6、熊先模所写情况材料文本,可证明李小川与罗建兵是合伙人关系,且罗建兵并没有按收条所写付钱给李小川

7、律师所取证人梁代富证言文本,可证明李小川与罗建兵是合伙人关系,且罗建兵并没有按收条所写付钱给李小川

8、熊先模所写情况说明2015.2.12,再次可证明罗建兵与李小川是合伙人关系,且没按收条付钱给李小川。

9、罗建兵所打收条2006.9.27收到周显容一万元的土方钱,可再一次证明罗建兵与李小川是合伙建房人

10、长宁县公安机关所取黄显琴证言文本,可再一次证明罗建兵与李小川是合伙人关系

11、长宁县公安机关所取黄显琴证言文本中,黄显琴曾说2006年11.4日罗建兵帮她垫钱十万,但罗建兵都没有再和我联系,也没来催过。质疑:罗建兵当时的经济状况,以及与黄显琴的关系,他会真正把钱给了李小川,近一年时间,而不向黄显琴讨要,这合理吗?

12、联建房协议,罗建兵是见证人这一签字,再一次说明他与李小川是合伙人

13、从2009.5.26日的法庭审理笔录中,再次可证明如下问题

A、罗建兵与李小川是合伙人关系

B、罗建兵不能说明他所付给李小川两个10.4万元的出处,是从哪里取的钱或借的钱

C、罗跃进说他借给了罗建兵8万元,在庭审中记录中也不能自圆其说。李小川的律师其问过其妻子,他妻子说凭啥借钱给罗建兵。故才律师在庭审中对其的发问,以及对秘审说出其放钱的地方。{详见庭审记录}

D、辨护律师就只要证明罗建兵有无能力向李小川实际支付了20.8万元,在庭审中发问,而审判长却说:刚才证人也作了回答,我们已经记录在案,你们想证明的目的我们也清楚,不需要再继续对这个问题问下去了

E、庭审中罗建兵说给了李小川20.8万元,那是因为李小川曾打过的收条,是当着熊先模、梁代富、梁世富、罗建兵的面。但李小川本人曾申辨,从未收到过罗建兵的收条中的相应钱,且前面熊先模等人的证言也可左证。

14、李小川具有的土地三间的所有权,有图纸为证,那是房产公司主任沈家春亲笔画的,李林和胡红英是见证人。申诉人也有相应的图纸证明。

15、三间土地门市的联建本是熊先模、李小川,周代容共同联建,其间罗建兵多次要求他也想参与其中来,经熊先模、李小川,周代容的认同后,熊先模让其自已的一间给罗建兵,这样就成为了由周代容、罗建兵、李小川三人合伙联建,才有罗建兵收取周代容一万元的土方钱相吻合,也与罗建兵去找黄显琴让其参与到其中来,以及虚假说帮黄显琴垫付十万元,而一年后也不向黄显琴讨要形成相互印证。其间罗建兵确实付过四万元给李小川,但几天后,罗建兵称怀疑其妻子得了乳腺癌,要用钱,李小川便将四万元拿给了罗建兵,但却没有收回收条,当是罗建兵说熊七哥在场{就是熊先模}可作证,条子作废。

综上所述:

1、申诉人李小川的行为并没有如两级法院判决:李小川隐瞒所购土地门市以及拒向罗建兵退款,以诈骗罪判处五年。

2、李小川案件是人为制造的冤案。

六、结束语

都说举头三尺有神明,人善人欺天不欺,浩然正气充天地,善恶自有天作证。

在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的今天,申诉人李小川,作为老红军的后代,作为接受党的教育多年的公务人员,始终坚信在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作为一个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向相关部门真实反应情况,申诉自已的冤案,希望得到应有公正。

尽管在狱中曾有轻生念头,尽管出狱后,我一无所有,尽管妻子离我而去,尽管孩子不能堂堂正正地抬起头来做人,尽管我老母亲去世时,我在狱中没有孝终……

但我始终坚信:现在每个岗位上的干部,都是党的好干部,都是有文化、有正气、愿意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智慧干部。

同样我始终坚信;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实事求事,有错必纠。

同样我也相信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审理。尽管我服法出狱两年了,但一直都在法律框架下的不断申诉。

在今天的中国,我相信在你看了我的申诉后,我李小川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总有拨云见日,青天开朗的一天。

我期盼着、期盼着、期盼着、期盼着,期盼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如果李小川控告不实,自愿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申诉人:李小川

身份证:51233019631211

电话:18208230888

2015年8月5日

呈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和国监察部中央政法委

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省委书记四川省省长

四川省人大主任四川省政法委书记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检察院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宜宾市委书记宜宾市市长

宜宾市人大主任宜宾市政法委书记

长宁县人民法院长宁县检察院长宁县公安局

长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长宁县委书记长宁县县长

长宁县政法委书记

人民日报社中国法制报四川法制报

成都商报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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