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家门口的鸟就要判十年半的刑,这位大学生的行为相当严重
2015-12-07 17:40:07 | 来源:玩转帮会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掏家门口的鸟就要判十年半的刑,这位大学生的行为相当严重

很高兴这篇文章能让很多人更加了解相关法律。

转载请私信。

案件最新进展:

1.“河南大学生掏鸟 16 只获刑 10 年半”引社会关注。被判刑大学生小闫的父亲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目前,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2.闫父称他在庭审和探视时见过儿子,儿子对所作所为非常后悔。闫父还表示,儿子被抓后,河南辉县市土楼村全体村民曾签署"联名信",,儿子是村里十几年才出的一个大学生,曾两次下水救人,品行有目共睹。村民曾联名写信求情让他重返校园,此事得到该村姓村支书的证实。

这是有关这件事情的相关新闻报道,通过标题可以看出媒体主要突出以下几点:大学生,掏鸟窝,判刑十年,作为旁观者的我们看到这个标题第一反应一定是觉得这不过是大学生随便玩,掏个鸟窝就被判刑了,接下来义愤填膺的开启嘲讽模式,嘲讽法律嘲讽法官,可是如果新闻标题是这样:大学生偷猎《华盛顿公约》CITESⅡ级保护动物、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幼雏十二只并将其出售牟利。

是不是立刻换了个画风?

来看看 新浪新闻 关于这一事件的新闻稿:

在家没事掏鸟窝,卖鸟挣了钱

90 后小闫,原本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14 年 7 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小山村过暑假。7 月 14 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 12 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 QQ 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 800 元 7 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 元 2 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自家门外有一个鸟窝,掏了一窝小鸟共 12 只”,还有一些新闻是这样描述的:“郑州晚报报道说,7 月中旬,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 12 只。”需要科普一下,燕隼属于猛禽,官方资料每窝产卵 2~4 枚,多数为 3 枚,而且这类猛禽属于食物链顶端的捕猎者,每一对需要的活动范围也是十分大的,按照一对燕隼可以孵化三只幼鸟来算,他起码需要掏四个鸟巢,新闻里说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四对燕隼需要的栖息地起码有几十上百平方公里,新闻里不断强调他是无意发现并掏了这窝鸟,姑且相信这窝燕隼骨骼清奇生了十二个蛋,不过可以生育十二只幼雏的燕隼应该就不止是二级保护动物了?失去这十二只幼雏很可能对今年这一区域的燕隼种群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他将燕隼喂养一段时间后出售了,“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 QQ 群。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 800 元 7 只、280 元 2 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明显属于牟利,盗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牟利的刑罚,可以参考以下法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隼类 10 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起刑 10 年。 在本案中,当事人先后盗猎 16 只隼类,还曾倒卖凤头鹰一直,满足"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量刑即在十年以上。

众多网友表示无法区分燕隼和普通鸟类的区别,不排除当事人以为自己只是随手捉了普通的鸟类。

我们来看看燕隼长什么样

长得看起来就很不是日常可见的鸟类,而且这种猛禽都有很强的警惕性,不会太过接近人类,评论里有知友指出“其实我就是当事人的老乡 新闻中的李时珍像等地点都是我从小玩到大的地方 他捕获的燕隼我在这长了二十多年了都没见过 可见这鸟还是少见的 ”,可知在当地燕隼也不是随处可见的鸟类。

再次掏鸟引来森林警察

7 月 27 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 4 只鸟。不过这 4 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3 日二人被逮捕。去年 11 月 28 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 5 月 28 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 10 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 10 年,并分别处罚金 1 万元和 5000 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昨天,小闫的家人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新闻到这里就没有后续,看起来容易让人理解为是偶然又遇到了同一种鸟类,看看二审判决书对于案情是怎么说的:

2014 年 7 月 14 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 12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2014 年 7 月 18 日,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 7 只,以 150 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贠某某燕隼 1 只。被告人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 2 只。
2014 年 7 月 27 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 2 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 2 只,共计 4 只。
2014 年 7 月 18 日,被告人贠某某在辉县市百泉镇李时珍像处以 150 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左右猎捕的燕隼 1 只;2014 年 7 月 30 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某家将该只隼扣押。
2014 年 7 月 26 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某手中以自己 QQ 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 1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4 年 7 月 28 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 27 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 4 只和被告人闫啸天同月 26 日收购张某某的凤头鹰 1 只。

累计 14 只燕隼,两只隼科动物,倒卖凤头鹰一只,涉案数量已经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

当事人上诉理由如下:

原审被告人闫啸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原审认定闫啸天、王亚军猎捕 16 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不构成非法收购凤头鹰,应为送养关系;四、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亚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原审认定闫啸天、王亚军猎捕 16 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该案的鉴定书缺乏客观真实性,依法不应采信。
原审被告人贠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不明知购买的鹰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购买鹰隼的行为不应判刑;二、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适用缓刑。

但是法院给出的资料显示,

当事人将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 QQ 群里面挂出出售。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他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还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曾对媒体称,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除了捕捉燕隼,他曾在网上非法收购 1 只凤头鹰转手出售,闫啸天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啸天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以下图片来自新浪微博

新闻评论里好多人表示自己从小掏鸟不判刑,当白纸黑字的法律摆出来以后又开始说其他人这么做也没判这么重啊,解释了当事人捕猎被森林警察捉到了又开始说杀人贪污都没有这么重这个判刑太重了,总之总是希望联系其他社会事件证明这个案件依法办案的不合理性。

依据这个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二审的判决并无太大不妥。

依法治国需要一步步完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句话正在一点点落实。

看着之前朱鹮的案件和这次的案件,很高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加大与法律的落实,看着相关的新闻,希望新闻人可以担负起新闻的担当和新闻的良心。

关于“因为抓几只鸟毁了少年一生”的观点,为什么你能理解因为抢一个钱包毁了少年一生呢?本质上都是要赚钱啊? 偷猎动物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对大自然这一全球人民公有制公司的盗窃行为,你自己也是受害人!

说干货,这个判决中规中矩,虽然掏几只鸟就判了 10 年,似乎挺重,但是绝对禁得起推敲。

直接上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照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 11 月 27 日)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

再看该解释的附表

│隼科(所有种)  │Falconidae           │Ⅱ │  6│ 10│

燕隼,二级保护动物,6 只以上情节严重,10 只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以及当事人社会危害性也比较轻微,所以在量刑时取了一个相当低的 10 年。

本案关键是情节认定,我个人觉得既然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个判决应该争议不大。

PS 关于评论中讨论的主观认知问题,简单来说刑法只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社会危害性,不要求认识到刑事违法性。

也就是说他滥捕野生鸟类还贩卖牟利,他必然知道这样是不对的,至于几级保护、犯了哪条法律,不需要有主观认知,毕竟这规定不是给人借口脱罪的。而且事实上说是主观认识,也是靠客观事实推断的。你走在路上踩死一只不起眼的一级保护动物,你说你有主观认识我都不信啊,这必然是意外吧。但是你连着踩死 10 只,那就是有伤害野生动物的故意,至少对于保护动物的杀害最起码也是成立过失以上。不过你要是抱回家卖了,这还怎么狡辩……所以法律没大家想的那么辣鸡,越基本的法律越滴水不漏,大家都应该遵守。

PPS 评论里还是有人在纠结行为人不知道该法条的问题,关于主观认知到社会危害性,在下再举个例子:

我和吴彦祖吵架,稍微有点生气推了他一下。推这么一下,我没有触犯刑法,但是基本的社会常识告诉我,我恶意的推别人是不对的,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所以如果吴彦祖刚好被推♂倒了,后面有个钉子把他扎死了,那么我成立过失杀人,我在做出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时候,就应该知道有包括他刚好摔了,后面刚好有东西等等的可能。

同理该案中少年捕了就算自己不认识的鸟,因为是野生鸟类,他应该意识到有可能是普通麻雀,但是也有可能是珍稀物种,所以要对行为负责。

那么如果我走在大街上,前后左右 500 米根本没人,我心血来潮原地玩一个回旋踢,结果一瞬间吴彦祖从地下钻出来了,一脚踢脑袋直接嗝屁,我直接杀了吴彦祖。但是这个例子中我并没有做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对我的行为有着充分的安全认识,他的出现是我完全不可预料到的意外情况,所以虽然我比上一个例子的杀害更直接,但是成立意外事件。

也就是说该少年如果是不想猎捕野生鸟类,那么不小心踩死一只普通的蚂蚁和不小心踩死一只大熊猫是一样的意外事件。

PPSS 而且你们不要不服啊,就下图这只破鸡,4 只就 10 年以上了呢……

客官,这篇文章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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