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撕逼的观后感
2015-11-18 08:25:19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鸟窝里的猫妖 | 编辑:小柯

原标题:一场撕逼的观后感

今天突然被@鸟窝里的猫妖艾特了一把,点开一看正在撕逼。。。。撕逼对象竟然是和我互粉的科普工作者@深井斌是个无耻的养虫人。撕逼的主题帖见右面连接http://weibo.com/1270167201/D0jch49cc?type=comment#_rnd1447780014133事件围绕着一只突然死去的Chamaeleo calyptoratus高冠变色龙展开,在我发表个人立场的不成熟看法之前,让我们首先了解下死者的身份背景。 Chamaeleo calyptoratus高冠变色龙,属于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按现行《中华人名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里规定,对于非本土产的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物种,作为华盛顿公约(CITES)协约国的中国,视其附录等级对应为我国同等级保护动物。也就是说,高冠变色龙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而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饲养(在此仅讨论饲养,不涉及销售贩卖等情况)国家野生保护动物,需经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方可合法饲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以上,是本次事件内死者Chamaeleo calyptoratus高冠变色龙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大陆地区)境内享有的法律地位。以下,是关于高冠变色龙的社会背景。高冠变色龙,原产沙特亚拉伯,也门等地。由于独特的外观,奇异的特性,对人工圈养环境的良好适应性,稳定而又可观的繁殖量。使其成为了爬行类宠物市场上的热门品种,全世界每一位饲养爬行类宠物的爱好者,十有八九都有饲养过这种奇特的爬行类。而目前世界宠物市场上流通的高冠变色龙,基本上都是人工繁殖的个体。虽然偶尔也有野生来源的个体出现在市场,但从来源上来说也是属于合法的(原产地合法出口并不等于可以合法进口到消费地) 本次撕逼,主要是围绕着原PO饲养的这种高冠变色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展开。抛开后期一些对事情本身无益的比烂情节,各种围观起哄拉偏架耍赖打滚等情况(谁爱对号入座谁入座,who fxxking care?) 争执点就是——高冠变色龙作为人工繁育如此成功,在国际宠物市场上商品化如此成功的品种,是否应该以“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看待及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去对其进行管理。 以下是本人的观点(绝对个人立场,绝对不成熟,不喜也不能喷,谁喷我拉黑谁!)这是引发争执的那条原始微博@鸟窝里的猫妖指出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饲养国家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这点,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违法了就是违法了,哪怕这条法律条文在目前的环境下看起来再荒谬也好,那也是法律条文,必须得遵守。因为你们要知道,法律是通过国家暴力机器来实施执行的(嗯,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所以,哪怕自己占了所谓的理,但是在违法的情况下就不要沾沾自喜还公然挑衅法律了。。。一两次挑衅或许没事但做多了被关注个一次就够喝一壶的了。具体事例请搜索一下在“流氓罪”还没被废止的年代,都发生了些什幺事,看完之后是不是后背心拨凉拨凉的?(不过放心吧,现在涉及野生保护动物违法犯罪的案件里面鲜有被执行死刑的,最多就是捡个十来年肥皂) @深井斌是个无耻的养虫人认为的是,对于像高冠变色龙这类高度成熟的市场品种,不应该过于执左(较真)其到底有没有合法证件,而就如评论里很多朋友(和我,猫妖,阿斌三方都是互粉的朋友)也纷纷表态说在高冠变色龙这件事上猫妖好像有点过了。理由呢,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部三十多年前修订的法律,在二十多年前有过一次补充后再无变动,而现今的社会环境和二十多年前无疑已经有巨大的差别,这部当年没变的野保法也跟不上现实的形势发展。所以不应该执着于这幺一点规规条条。 以上是双方的争执起源,以下我表示一下本人一些看法。一 法律的滞后性和现实的合理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无疑是很落后的,我个人也认识饲养一只虽然是附录内但完全是人工繁殖的物种会对这个物种的野生种群造成破坏(我认为这样的饲养行为算是合理的) 但是,不能因为其合理性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律的严肃性。借@科学家种太阳老师所说的一个故事:你按交通指示灯来过马路,一辆汽车闯红灯把你撞死了,汽车是违法且不合理的,你是合理且合法的,但结果呢?还是你死了。。。。。而现在涉及到这件事的情况下则变成:假设你有一个必要的理由去闯红灯(合理但不合法),然后你被依法行驶的汽车撞死了。。。。这种情况下你不能指责说汽车做得不对吧?? 2 接上面的1,这种情况下,怎幺做才对??当然是保证自己的安全。。。不要被撞死啊。。。。。。如果觉得自己合理就能为所欲为的话,我教你一个更牛掰的玩法:夏天的时候拿瓶矿泉水,去天安门广场溜达一圈然后拿出来往头上浇。这不仅合理,还合法呢。要不要试试?? 3 @鸟窝里的猫妖提出的异宠福利(医疗,饲养环境等)在个人饲养者手上未必能获得满足,所以对目前爬宠行业持很保留的态度。这点我是不同意的。第一点,关于医疗,爬行类兽医的研究和发展历史都比较短,在国际上(欧美)爬行类兽医也只是占了兽医群体比例中相当少的一部分,而能促进其发展的,除了学术单位的资助外,就是宠物市场的增加产生的需求增加。所以对于国内的异宠而言,必先是有了爬行类宠物市场,才会有爬行类兽医的需求出现。而饲养环境日常管理等涉及动物福利方面,虽然有部分养爬的群体是为了耍酷而来的,但更多的是因为喜爱而开始饲养的,在此方面我国的爱好者水平并不比欧美的爱好者差。相信在以后更会越来越好。 4 对广大玩家的一点看法,很久以前我就说过:“别人做得不对,并不能成为自己也犯错的理由。”不能因为某些法律条文的滞后,而作出公然挑衅法律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行为。大家都应当知道,每一个个体(爬行类宠物爱好者个人)的所作所为,在旁人眼里都等于是这个群体的所作所为。所以,我对卖爬宠贩卖野生捕获个体的,同时又玩猛禽的,卖猴的,是深恶痛绝。这些人的做法无疑是让外界误解了爬宠爱好者这个群体(我就有收到过不少咨询问有没有卖鹰猴子到狮子老虎到象牙犀牛角的),也给部分反对群体有污名化爬虫类爱好者群体的理由,这种影响是非常负面而且很难消除的。爬宠行业能尽早实现合法化,除了需要有关部分认识的提高,行业业者的推动,玩家也需要努力做出正面的影响。退一步来说,广大爱好者们不主动帮忙其实问题也不大,不添乱总行了吧。。。。?一天到晚上网晒晒晒那些无证涉保物种,低调点养动物不行吗?到底是喜欢养动物,还是喜欢晒动物啊?不晒能死吗?晒动物也就算了,还连自己的脸连坐标一起晒出来的。。。。真那幺爱作死直接去天安门往自己头上浇水啊
5 我个人对目前国内爬宠行业以及野保方面的态度,借两位朋友的发的微博说明再补充一点就是:对现行法律不满,认为其不合理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推动修法,而不是用违法行为去“抗议”。

最后总结:请勿作死,真要作死,也不要拉上整个群体垫背。。。。。。
PS:撕逼的两位@鸟窝里的猫妖和@深井斌是个无耻的养虫人你们一个职业野生动物救助的和一个做自然科普的,立场上应该是天然相近的,这都能撕起来我挺愕然。其实互相多沟通好,你们两都是我认识的朋友,而且对爬宠类的规范合法化也是持支持态度的,好像不太应该为这件事起争执吧?毕竟民间和和官方你们也算是对接口了。。。。这样都能撕起来我这种职业动物贩子看着真心觉得菊花一紧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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