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芈月传》版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2015-11-15 19:40:19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停留君的画夹子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关于《芈月传》版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芈月传》是我今年最期待的电视剧,在开播之前,却闹出了版权纠纷。在看了蒋胜男和王小平双方的相关说法以及网上能搜索到的相关信息之后,个人试着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王小平有没有资格署名“总编剧”?

这个需要看蒋胜男与资方签的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是否约定了蒋胜男为惟一的独立编剧?是否约定了如果资方认为剧本需要修改,只能由蒋胜男自行改编,还是资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介入创作?资方是否有权根据所有创作者的贡献比例来决定署名?

以我从业七年来的经验,绝大多数资方都会把“聘请其他编剧介入创作、根据创作者各自剧本被采用的比例来决定署名“这个权力牢牢抓在手中,尤其在签约的编剧此前并无成功的编剧作品的情况下,资方更不可能放弃这个基本权利。

只有我这种先写完全剧本注册了版权后、直接卖拍摄权的(资方可先看完剧本再决定是否购买),才有可能要求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添加任何人为联合编剧,如资方认为剧本还需要修改,必须由原作者自行完成”。

所以我个人判断蒋胜男与资方签的合约中,并没有排斥其他编剧介入的条款。则王小平介入剧本创作是合法合理的。

而且事实上,有很多写小说非常棒的作家,在初次编剧时,往往会很难达到拍摄要求。所以我个人认为王小平应该是对剧本有较为重要的贡献的。

但这个贡献是否超过了蒋胜男,则需要比对双方的剧本。如果王小平的确对蒋版剧本做了颠覆性改编、王小平对成片的贡献远远超过了蒋胜男,则王小平署名“总编剧”并无不妥;但反之,王小平则只能署名联合编剧,且排名顺序应在蒋之后。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编剧行当,一个项目往往会经历几任编剧之手,集众家之长才能成功。这需要资方和历任编剧都遵循起码的行规。

哪怕蒋的编剧合约中并没的排他性条款,资方在另请编剧介入创作时,也应该知会蒋胜男,后来的编剧也应该与蒋良好沟通,这是对初稿编剧的起码尊重。而眼下据蒋的单方描述,资方与王小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不管王小平版的剧本做了多大改动,不知会蒋胜男的做法,都极不应该;尤其王小平身份特殊,是导演郑晓龙的妻子,更应该注意介入本项目的方式方法,以避嫌疑。

二、电视剧本《芈月传》是否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

蒋胜男声称:她的剧本是根据自己的同名小说改编的,当时她已有了小说,只是还没有出版,在网上刚刚连载了九千字,资方就找她签了编剧合同。资方要求她不要先出版,也不能在网上继续连载,但在合同上注明了剧本是根据她未出版的小说改编。意即:她的小说《芈月传》才是母IP,不管是她的剧本,还是王小平版的剧本,都只是这个母IP的衍生品;

王小平声称:蒋胜男的剧本初稿并非根据蒋的同名小说改编的,反而是蒋在剧本的基础上改编成了同名小说。理由是在与蒋签合同时,蒋的小说尚未完工,而改编权必须是建立在已完成的小说上的。蒋先独立原创了剧本,然后在剧本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小说。而在蒋原创剧本的过程中,她和李晓明等老编剧做出了很多贡献。言下之意即,并非王小平版剧本用到了蒋的小说内容,反而是蒋的小说用到了她的剧本思路。说得更直白一点:即王小平、蒋胜男合着的剧本才是母IP,蒋的同名小说只是这个IP的衍生品之一。

如此一来,大家就明白了,双方的署名之争还只是小纠纷,有关剧本和小说,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才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因为这不仅涉及了电视剧《芈月传》的版权来源,还涉及了整个《芈月传》IP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今相关游戏已经开发出来,整个IP链可能产生巨大的利益。

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

1、小说即使没有完工也存在改编权。因为已经完成的部分小说仍然是具有版权的,这个版权当然也包括了改编权。例如《红楼梦》,哪怕只有前八十回,如果曹雪芹还活着,有人要改编《红楼梦》,也是需要取得曹雪芹的授权的。所以王小平声称蒋胜男的小说没完工、因此不具备改编权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2、但小说无论在签约时完工与否,都并不能直接认定蒋版剧本初稿和王版剧本定稿就一定是根据小说改编而成,这个还需要其他证据。

眼下,蒋胜男有合同证明至少她的剧本是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这一点对她很有利;但要形成更严谨的证据链,蒋胜男最好还能有证据证明:她现在出版的小说《芈月传》,就是当初签合同时、合同中指的未出版的小说《芈月传》。这个小说完全是她自己的原创,是她的剧本《芈月传》的创作基础;

如果蒋胜男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而王小平能举证证明蒋胜男现在出版的小说《芈月传》,是根据融合了王小平、李晓明等人创意贡献的剧本《芈月传》而改编,那幺蒋胜男在合同上的这一点优势就会大打折扣;

所以现在的核心问题:蒋胜男在签编剧合约时,小说究竟完工了还是只创作了一部分?她的小说和剧本的创作顺序,究竟哪个在前哪个在后?是在小说基础上完成了剧本;还是在剧本基础上完成了小说;或者最初有部分小说、在王小平、李晓明等人的参与下创作了剧本、再根据剧本完成了小说。这三种不同情况,所产生的IP归属是完全不同的。

个人认为,如果蒋胜男在签编剧合约时已完成了全部小说,则哪怕资方禁止她先出版,她也可以先为小说注册版权。她没能先为小说注册版权,是一大失误;

如果蒋胜男在签编剧合约时仅创作了一小部分小说,然后剧本是在王小平、李小明等人的参与下创作完成的,最后根据剧本再完成了剩下的小说,那幺资方在一开始与蒋胜男签合同时,就在合约中注明“是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未出版)改编”,就是资方的失误。

眼下,《芈月传》有三个文本:蒋胜男的小说;蒋胜男的剧本;王小平的剧本。这三个文本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需要三个文本都公诸于众、双方再出示各自创作的时间节点的证据之后,才能完全弄清楚。

从目前披露的有限信息来看,我个人认为,此案最大的可能,是蒋胜男和王小平共同拥有《芈月传》IP——只要后续IP开发,都是根据电视剧版《芈月传》进行的,则双方都很难将对方挤出局,而只能共同拥有。

最后:刚刚要发出这篇博文,突然看到了花儿影视的声明。

刚刚看到了影视公司的回应,回应中有三个关键信息:一是蒋胜男与资方签的合约不是蒋已有了原着作品对其作品进行版权转让,而是委托创作。委托创作作品的版权,在法律上,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归属,则属于受委托方;但在业界,一般资方都会和编剧约定,版权归资方所有,编剧只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具体在本案中,蒋受委托创作的剧本归属蒋本人还是影视公司,需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二是蒋胜男在与资方签订编剧合约时,并未创作完成全小说,而仅有七千字。当然,这是影视公司的单方说法,如果这一说法属实,则情况对影视公司更有利;而如果蒋胜男有证据推翻这一说法,则事件的性质又将不同。三,蒋胜男的那份编剧合约,已经将剧本的相关衍生品的版权都授予给公司了。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则公司已支付给蒋的报酬中,就已包含了所有版权的费用。此后,公司再进行IP衍生开发,则不需要再获得蒋的授权。这一点是重中之重!PS:现在很多影视公司都会在和编剧的合约中,把衍生开发的版权都注明归属公司,连我原创的剧本在签合同时,都遭遇了这样的条款。但我立即指出了这一条款不合理,对其进行了修订,删掉了衍生开发权,只保留了三年的单项摄制权给资方。这一合同条款,各位编剧都要留意。切勿只收了一只蛋钱,就把整只鸡都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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