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组织模式的重建与乡约乡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未来与出路
2015-10-04 21:35:56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咕咕大宝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农村社会组织模式的重建与乡约乡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未来与出路

乡约乡治是我国乡村的一种基于宗族宗法的传统自治组织形式,作为整个社会组织架构的基础,维系了我国社会稳定数千年,是华夏文明繁荣进步的重要基石之一。

但是,随着华夏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乡约乡治也逐步显现出其故步自封的僵化倾向。同时,外来异族的不断入侵,西方文化的不断渗透,也使得我国的宗法社会不断受到摧残与破坏。如何看待传统宗法社会的利弊?乡约乡治作为华夏文明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如何才能让乡约乡治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这些问题值得认真思考与探讨。

同对待传统文化的其他组成部分与传统文化整体一样,国人对待乡约乡治和宗族社会的态度也呈现出两种根本对立的极端。一种是全面保留/恢复乡约乡治宗法社会。另一种是彻底废除乡约乡治宗法社会,用革命性的新的乡村组织形式,来全面替代传统乡约乡治。蒋介石代表了前者。毛泽东代表了后者。

与此同时,其实还有一种介乎两者中间的观点,对乡约乡治既不盲目废除,也不全面继承,而是加以改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保护保存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的历史条件的要求。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可以作为这一探索的代表。

1928年,梁漱溟在河南进行过短期的村治实验,1931年又来到山东的邹平进行了长达七年的乡村建设运动。后来实验区逐步扩大到全省十几个县,在海内外产生了深远影响。他把解决中国问题的重点,落实在社会改造上,他想出的办法是“乡治”。在成功说服军阀韩复榘后,梁漱溟得以在河南、山东开始他的“乡村自治”试验。可惜,梁漱溟发起的这一运动因为抗战被迫中断了。

在东西文化观上,梁漱溟把人类文化划分为西洋、印度和中国三种类型,称“中国文化是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国其根本精神的”,与向前看和向后看的西方和印度文化有别。中国文化以孔子为代表,以儒家学说为根本,以伦理为本位,它是人类文化的理想归宿,比西洋文化要来得“高妙”,认定“世界未来的文化就是中国文化复兴”,认为只有以儒家思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生活,才能使人们尝到“人生的真味”。断定中国是一个“职业分途”、“伦理本位”的社会,缺乏“阶级的分野”(《中国文化要义》),因此反对阶级斗争的理论,以为应该通过恢复“法制礼俗”来巩固社会秩序,并“以农业引导工业的民族复兴”(《乡村建设理论》)。

可惜梁漱溟既不是国民党,也不是共产党,而是长期游离于两党之外。即使后来中年参与创办的政治组织,也是统一建国同志会(1939年)和中国民主同盟民盟(1940年。47年退出)。因此,他的探索从未成为官方的乡村建设纲领。中共建政后,他“醒悟”到自己走的是改良主义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庄严宣布:“我已经认定跟着共产党走了。”

在1953年9月召开的全国政协常委扩大会议上(后来转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扩大会议),周恩来总理作了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报告,在小组讨论的时候,梁漱溟的发言掀起了一场巨大的风波。

梁漱溟认为,过去中国将近30年的革命中,中共都是依靠农民而以乡村为根据地的,但自进入城市之后,工作重点转移于城市,从农民成长起的干部亦都转入城市,乡村便不免空虚。特别是那几年来,城里的工人生活提高很快,而乡村的农民生活却依然很苦,所以各地乡下人都往城里跑,城里不能容,又赶他们回去,形成矛盾。

对于梁漱溟的发言,毛泽东很不以为然,此后几天,会议对梁漱溟的言论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梁漱溟震惊不已。他的牛脾气又犯了,不顾一切地要求发言,并与毛泽东激烈争吵,直到有人在会场上大喊“梁漱溟滚下台来!”这场惊心动魄的争吵才匆匆结束。

随后,毛泽东给梁漱溟的问题定下了基调:虽“反动”,但不算反革命;要批判,但也要给“出路”。

30年后,90岁高龄的梁漱溟谈及此事,意味深长地说:“当时是我的态度不好,讲话不分场合,使他(指毛泽东)很为难,我更不应该伤了他的感情,这是我的不对。他的话有些与事实不太相合,正像我的发言也有与事实不符之处,这些都是难免的,可以理解的,没有什么。那件事后,我的政协委员照当,生活待遇照旧,也没有受到任何组织处理,我知道那是毛泽东的意思。他已故世了,我感到深深的寂寞……”在1978年的政协会上他说道:“我国过去的成功和胜利,的确是靠毛主席的领导”。他还一再强调:“我并不因为说他,批评他,而否认他的成功”,“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二三十年来,中国国内的建设、国外的威望,没法不承认是了不起的成功”。

这是梁漱溟出于公道对毛泽东的客观中肯评价。但笔者认为,一向关心农民疾苦、主要从对传统的社会组织进行重新构建上来实践其乡村建设理念的梁漱溟,在承认毛泽东的人民公社运动取得的成就的同时,对人民公社运动并不是百分之百地认同。特别是对以牺牲乡村和农民利益为基础的快速工业化模式,梁漱溟更是深恶痛绝。梁漱溟主张将中国的固有精神与西洋文化长处沟通调和,也就是要学习西方的团体组织和科学技术。而人民公社运动虽然学习西方的团体组织和科学技术,却完全废除了(除恶霸地主以外的)地主富农乡贤在农村社会和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管理作用,消灭了中国的固有精神,即伦理情谊、人生向上的精神。

梁漱溟认定,尽管目前东方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迫,几有断绝之虞,但这却是暂时的。中国文化不仅仅不应该断绝、也不会断绝;不仅仅会在中国复兴,实现中国的富强,更是会走向世界——正如古希腊文化在近代西方的命运一般。

此外,民国时期在四川也曾有过一个乡村建设运动。虽然不及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名声在外,却也是极为有益的探索与尝试。详见《被遗忘的民国乡村建设运动》http://www.gmw.cn/01ds/2007-01/31/content_544172.htm

而中共建政以后,毛泽东原本温和的的土地改革在混入党政高层的周邓等人的蓄意破坏下,则过分强调甚至蓄意夸大乡村的阶级矛盾,甚至滥杀地主,而非像毛泽东主张的那样,地主也必须分到土地,和其他农民一样,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应该镇压的只是极少数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而且农民分到土地不久就开始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农民盼望已久、刚刚分到的土地,被迫又重新交了出去。毛泽东出身耕读之家,不可能对耕读传家的乡村有天然仇恨。他是要把以宗族为中心的乡村,用疾风暴雨的手段变成以民族为重心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目的也许是好的,但明显操之过急。

客观地讲,毛泽东或任何一个中国历史上的帝王,都不会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主动或故意损害一部分国民和臣民的利益。毛泽东快速实现工业化,甚至不惜严重牺牲农民利益以便快速实现工业化的决心,有其历史背景。这就是农业国的中国在抗战中被工业化的日本肆意侵略蹂躏抢劫屠杀的历史背景。某种意义上,毛泽东没有什么其他选择。在美苏之间搞等距离外交的策略被斯大林及其安插在中共内部的代理人破坏以后,中国外交只能一边倒投向苏联阵营。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乃至整个中国的经济体制也因此只能照搬苏联模式。否则,苏联绝不会帮助中国实现工业化。即使中国在斯大林为使中美结下血仇而策划的朝鲜战争中为苏联打仗,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与牺牲。

中国的工业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建设成就,正如梁漱溟所说,“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二三十年来,中国国内的建设、国外的威望,没法不承认是了不起的成功”。同时,也没法不承认,这一了不起的成功,确实牺牲了农民的利益。为了报答中国农民对中国工业化和经济建设所付出的巨大牺牲,现在必须回报他们: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直接快捷的财政转移利益回报,以及对乡村的物质和文化建设的大规模投资。乡村文化建设,就包括生产和生活方式总和的建设,比如近年来各地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其中农村社会组织形式的建设,同乡村的基础设施农民住房村镇面貌等的建设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物质的内容可以很快建成,但物质的内容不等于文化的内容,也不一定就必然导致文化建设的完成。而乡村文化建设(包括乡村社会组织结构建设)的进步,几乎必然引发乡村物质建设的进步甚至飞跃。

所以,现在是在珍惜毛泽东快速实现工业化取得成功和国家安全获得根本保障之后,把注意力转移到农村和农业的时候了。不但是为了回报中国农民中国农村,更是为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平衡稳定可持续发展,能够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是为了保卫毛泽东时代的建设成果,纠正毛泽东时代迫不得已的政策偏颇,让中国未来的发展,能够城乡一体化,让全体中国人民,不分城镇乡村,都能够公平合理地享受到1949年以来应该享受到的全部发展红利。

提到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社会主义改造,是因为这两个问题是和乡约乡治及其继承与创新紧密相联的。毛泽东用土地的国有、公有和集体所有取代了土地私有制以及以家庭为主要单位的农业生产。邓小平时代的农业生产倒退回了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虽然土地的私有化进程比较隐蔽,但土地私有化,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一样,毫无疑问是当局的最终政策目标。而一旦土地实现私有化,农村的社会组织形式必须改变,以同土地的私有化相适应。在土地私有化尚未完成,农村的主要社会组织形式处于摸索过程和转变初期的时候,积极研究探索未来最适合、最合理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不但有必要,刻不容缓,而且恰逢其时。

相比之下,内战中败北后被迫逃往台湾的蒋介石痛定思痛,总结了内战失败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也进行土地改革。台湾的土改循序渐进,相对来说进行得更平和,也较少遗留下太多得不满。简单地说,蒋介石的做法是由政府出钱从地主手里收买土地,然后再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地主拿到现金后,往往投资于工商业。既解决了土地问题,又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其对台湾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影响是逐步的,循序渐进的。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非教授写道:自国民党败退台湾至今,台湾经历了三次土地改革,其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20世纪50年代台湾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主要是改革农村中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70~80年代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摆脱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实现农业专业化、企业化和机械化;90年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岛内农地市场化问题,以因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详见附件四。)

事实上,毛泽东提拔培养重用的接班人刘少奇在中共建政初期就对经济建设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包括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的社会组织形式等问题上。他强调,我们应该学会自己走路,应该根据中国的特点,采取适合中国情况的方法来进行建设。刘少奇对农业的认识也更加客观理性。他认为,“以农业为基础来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是我们的一个根本方针”。表明了他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视。刘少奇还说:“农村生产和分配的单位不能太大,如果生产关系跑到生产力的前头就会破坏生产力,主张在农业生产中实行同产量联系起来的责任制”。虽然没有提及乡约乡治,却明确提出“应该学会自己走路,应该根据中国的特点,采取适合中国情况的方法来进行建设”。显然也不赞成过早开展人民公社运动。

笔者认为:当时刚刚分到田地的农民,对农业生产有着高度的热情和积极性。这种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应该首先得到充分的释放,等土地私有制的农业生产潜力挖掘到头,再没有潜力可挖时,才应考虑搞农业集体化。这本应成为中共建政初期我国农业的指导思想,而非急于搞人民公社。由于急于搞人民公社,农民分到的土地地契还没有捂热,牲畜还没有喂熟,农业生产工具还没有怎么使用,就又被迫交了出去。这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使得本来更为先进的集体化农业生产率,甚至还不如私有化的农业水平高。

相反,如果大陆的土改能够使用和台湾土改类似的手段,循序渐进,公平合理,不过度损害任何一方(包括地主富农)的利益,不但大陆的社会更和谐,更少阶级矛盾,而且在享受土改带来的巨大红利的同时,对农业和农村的不利冲击也不会过大,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也会得到农业更大的支持,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也不会因为剪刀差而受到过大的盘剥,农民的生活会有更大更快的改善,城乡差别早已消除。最为重要的是,农村的社会结构不会被彻底破坏。当然,这要求中国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必须逐步进行,循序渐进,长期保持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

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开始以后,解散了人民公社。又一次彻底破坏了农村的社会结构。毛泽东建立起来的理想主义的新型农村社会结构虽然不完美,但也是一种社会结构,也能起到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的作用。可今天的中国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没有了,新的结构也没有了,取而代之的结构则仍在摸索之中。这就是今日中国乡村的悲惨现状。邓小平时代草率炮制出来的所谓村民委员会制度,既没有乡约乡治的传统性,又没有人民公社的革命性,更不是取两家之长,却兼具两者之弊。在不少地区的乡村,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组织结构,更像是造成黑恶势力当道的温床,完全没有了中国的固有传统精神,即伦理情谊、人生向上的精神,更没有了毛泽东时代的理想主义及其倡导的那种大公无私的精神。更悲惨的是,贫富差别飞速扩大,城乡差别更是飞速扩大。大批农民已经无法靠种地和单纯从事农业生产改善生活,甚至难以维生,纷纷被迫外出打工。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们则一面对村民巧取豪夺,鱼肉百姓,一面勾结国内外资本,利用血腥“强拆”掠夺农民的土地甚至生命。这进一步恶化了本来就已经几乎完全崩溃的乡村社会结构,并导致恶性循环。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全面崩溃。当局以城镇化和开放土地流转为核心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不但对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的这一恶性循环绝境于事无补,反而可能使这一恶性循环进一步恶化。大批农民可能沦为失地农民,而城镇又没有他们安身立命的空间和可能。南街村de人的微博尖锐地指出:“经济日报说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没有了承包地,进城经商如若失败,或遇重大经济衰退引辞工潮,回乡无地可种,在城市则沦落立交桥下,成为真正的无产者,新无产者,你可以骂他们是流氓无产者,但他们可能成为你们的掘墓人。”

为了应对邓小平时代的“村民委员会”模式彻底破产的这一局面,最近,有人又提出了“支部+合作社”的模式。近日,人民日报更发文建议重塑新乡贤文化,倡议乡贤挂职当“村官”。一方面要颂传“古贤”,另一方面要引进“今贤”,更要培育有见识、有担当、有威望又自愿扎根乡土的新乡贤,甚至可以实行乡贤挂职“村官。

9月3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重视现代乡贤》和《用新乡贤文化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两篇文章,谈论基层“乡贤治理”之作用。9月3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重视现代乡贤》和《用新乡贤文化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两篇文章,谈论基层“乡贤治理”之作用。在《重视现代乡贤》一文中,作者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颐武认为,乡贤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依然重要,他们协调冲突、以身作则提供正能量的作用不可或缺。张颐武将乡贤分为两类:现代社会存在两种乡贤,一种是“在场”的乡贤,另一种是“不在场”的乡贤。有的乡贤扎根本土,把现代价值观传递给村民。还有一种乡贤出去奋斗,有了成就再回馈乡里,他们的思想观念、知识和财富都能影响家乡。在乡村的传统秩序受到冲击、传统社会纽带越来越松弛的情况下,如何让乡土社会更好地粘合起来”?张颐武认为,乡贤能起到上述作用的关键人物。乡贤一方面扎根本土,对乡村情况比较熟悉;另一方面具有新知识、新眼界,对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知识技能有一定把握。因而,现代乡贤成了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桥梁,让传统与现代有了“可译性”。张颐武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乡村社会受到冲击,在改革发展进程中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料的矛盾,乡贤可以起到弥合社会分歧的作用,就像高压锅的“安全阀”,可以把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有网友评论:“基层政府胡作非为时譬如非法强拆,乡贤是带领村民们抗争,还是出卖他们?”这些换汤不换药的手段,无法拯救早已千疮百孔的我国农村社会。充其量不过是御用学者和喉舌为了暂时缓和激烈且日益不可调和的农村社会矛盾乃至整个社会矛盾,饥不择食的病急乱投医,绝非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良策。

笔者认为,借鉴台湾土改的成功经验,同时重新研究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与思想,研究探索出一种既不是僵化地继承基于宗法制度的传统乡约乡治,也不是毛泽东理想主义的人民公社,而是兼容两者之长,避免两者之短、经过改良的、现代化的、与时俱进的传统乡村治理和社会组织模式,不但极有必要,而且意义重大。随着经济衰退的到来,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农村社会结构的崩溃,必然会极大地放大这种压力,导致大批农村人口涌向城镇,并直接威胁到城镇的社会稳定。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能够改善农村的社会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并且有利于农村的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改善,特别是农民生活的改善。这对于缓解工商业不景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意义重大。对全国社会稳定的意义,毋庸置言。对传统文化的复兴,更必将有巨大的直接推动作用和实际意义。

值得顺便一提的是,梁漱溟先生作为当代士大夫的杰出代表和光辉旗手,敢于仗义执言,宁当当局的诤友,不做党国的喉舌,为为天地立心,生民请命,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民国晚期领衔调查李公仆闻一多被刺案,不顾国民党的淫威,冒着自己被暗杀的危险,毅然揭露国民党特务的卑鄙暗杀行为。中共建政后,民国初年即与毛泽东相识的梁漱溟虽然和毛泽东有着多年的友谊,在有不同看法时,仍然敢于坚持并抒发己见,甚至当众同毛泽东争论激辩,表现出了“文官死谏”的独立人格和高风亮节。不愧为中国优秀知识分子的楷模。

而毛泽东虽然受到梁漱溟不留情面的当众挑战,却并未把梁漱溟同自己的分歧看做是个人恩怨,更未利用手中的大权打击迫害梁漱溟。正像梁漱溟批判毛泽东和中共的某些政策那样,毛泽东也批判梁漱溟的“反动思想”。但二人都把这当做双方一贯各抒己见,而不违心附和对方的继续。显然,当有人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妄图煽动毛泽东打击迫害梁漱溟时,毛泽东拒绝了,要求给梁漱溟出路,并且保留梁漱溟政协委员的身份。而梁漱溟也理解并在毛泽东去世后坦承:这是毛泽东的意思。而混入党政高层的阴毒小人因为梁漱溟不在党内,不会成为他们窃取党政大权的绊脚石,也就放过了梁漱溟。但当文革开始以后,混入党政高层的阴毒小人八旗余孽为了破坏文革,终于开始迫害梁漱溟,以便达到他们嫁祸文革嫁祸毛泽东的阴毒目的。而梁漱溟虽然公开谴责文革,却并未指责毛泽东,并未把文革中乱象频出的责任推到毛泽东头上。他并犀利地指出:任何其他人都没有毛泽东享有的崇高威望,因此,在毛泽东身后,中国不能再搞人治,必须搞法治,依法治国。不幸的是,毛泽东身后的中国,不但不是依法治国,不是法治,依旧是人治(虽然没有毛泽东的威望与公心),甚至倒退到了晚清腐朽邪恶的“垂帘听政”。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梁漱溟身为蒙古族,却能以天下为己任,为全中国谋利益。既反映出了梁漱溟先生宽阔的胸怀和对整个国家和全民族的责任,也折射出了民国的政府政策和社会人文环境更加有利于全体中国人民都能跳出狭隘民族主义的局限,增强并固化中国各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这同中共建政以后,窃据党政高层的八旗余孽通过他们炮制的反文明反进步的邪恶民族政策及其导致的对国家的离心力,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如果说中共建政后的前三十年只是利用他们炮制的民族政策特别是民族识别为他们翻案复辟祸乱中国做铺垫,设计师上台以后的三十多年来,窃国得逞的八旗余孽则充分利用了他们在前三十年炮制的民族识别和民族政策,彻底实现了他们纵容甚至支持煽动狭隘民族主义乃至三股势力,打压报复甚至利用伪计划生育有针对性地给汉人减丁等恶政,隐秘地报复残害屠杀汉族人民的险恶目的。民国时期的各族人民包括少数民族的专家学者都能够为全中国人民谋福利。这是民国政府正确民族政策的成果。而八旗余孽把持的后清统治时期,当局炒作捧红的少数民族学者名人几乎全部都是狭隘民族主义者,甚至阎崇年袁腾飞那样的民族分裂分子独立分子。这当然是中国内部的八旗余孽玩弄的阴谋诡计所追求的结果,特别是设计师上台以后,八旗余孽把持的后清当局利用政府政策刻意制造出来的结果。

以上是本人对这一问题的肤浅理解和初步思考。希望抛砖引玉,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更希望对传统乡约乡治研究有成的高手批评指正参与讨论。

附件一:乡约乡治

“乡约”指在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来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是一个理想。回顾乡规禁约理想的历史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到周代。《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有可能是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几兄弟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制定的“吕氏乡约”(原名蓝田公约)。这个乡约的四大宗旨是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它的内容十分丰富,约规包含四大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北宋被金人所灭,吕氏乡约昙花一现,很快被人遗忘。南宋后,朱熹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再度使吕氏乡约名声鹊起。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南赣乡约》应运而生,影响最广。明嘉靖年间(1522~1566),朝廷推广王阳明之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南赣乡约》与《吕氏乡约》相比,两者的重要是差异在于:王阳明于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是一个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属官治传统,《吕氏乡约》为民众自动的乡村组织。明代发展的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为整体性的乡治系统,到了清代被弃而不用。所以,王兰荫曾对我说:清代乡治不是明代乡治的发扬光大,而是对《吕氏乡约》的异化继承。现代最早写出乡约制度专著的杨开道先生甚至在他的《中国乡约制度》一书中假设:假使没有满清入关和农民起义,“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清代的乡治是分割的,破坏了乡治的整体性。乡约由礼部管辖,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保甲、社仓由户部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仓专门用来救济。各制度分开,而把明末已经发展完全的一套乡治体系打乱支解了,乡约成了宣讲圣谕的“讲政”,只是一套定期的政治教育而已。

综上可见,明清以来汉人和满人推行的乡治和制定的乡约,大多明文化,不少带有官主官治传统,即按照封建礼义的道德规范,对民众进行教育和约束。这与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壮族地区历来流行的乡治乡约明显有别,主要表现在:壮族历史上的聚集地大多为穷乡僻壤的山区,历来为古代社会“封建制”或“郡县制”或“土司制”鞭长莫及的山村壮寨,古来自发地形成了一套诸如“都老制”或“村老制”或“寨老制”或“头人制”的传统社会组织,它们的职能作用与前述龙脊村十三寨头人制度大同小异。都老制(亦称村老制或寨老制)是壮族先民进入父系氏族公社后,祖祖辈辈奉行,一直到1949年前夕依然完整地保存下来的一种村民自我管理制度。都老一类的头人首要职责是制定和监督执行维护村寨秩序的乡规民约,即习惯法,以维持村寨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这些习惯法经过都老或村老或寨老提出和村寨全体成员的讨论,拟成条文,写于木牌或刻碑公布,但大多没有形成文字,一般以口头流传方式做到家喻户晓。由此使我连想到民国时期我到融县考察苗族社会的一些所见所闻。当地苗人头老举行“埋岸会议”制定乡规民约时,大多以口头方式告知各户,同样大都以口头传唱或口头文学方式流传下来,而非以文字。这些乡规民约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涵盖行政制度、权利义务、生产劳动、婚姻嫁娶,伦理规范,宗教祭祀等等,皆反映出当地苗族人民传统的原始法制思想、社会组织形式和民主政治精神,完全与历代官府无关,更无丝毫汉文化的影响。正如苗民口头传说那样:远古时代苗民已组成部落,那时已有“头老制度”,此即古老苗歌所唱“千般有头,万般有主”。苗民认为:苗族社会最初没有规约,部落无所适从,社会生产极不安定。为此,头老们想出一个方法——埋岸会议,民主议定规约,从此苗民部落有约可依,奖罚分明。这与壮族自原始部落社会成立以来长期流行沿用的都老制或寨老制及其制定的乡规民约同符合契。否则,历来处于“天高皇帝远”的穷乡僻壤山区的少数民族何以维持长年自我封闭自我循环的社会秩序。民国时期龙脊壮族村十三寨的“头人制度”及其乡规禁约、融县大苗山的“头老制度”及其埋岸乡约、大瑶山的石牌制度及其石牌律,完全有可能是少数民族历史上传统“习惯法”的沿续和反映,只不过到了近代,少数地区用“汉文”书写成文,大多数地区仍沿用口头传播旧习而已。可见壮族地区古老的村寨民主自治制度和乡规民约,远远早于汉族的官方和民间乡约制度,而且内容上绝不逊色,往往将乡规民约与壮民教育的“道德经”《传扬歌》融为一体,这就是为何明末清初凡是在《传扬歌》流行传唱的桂西壮族地区皆不同程度地有着“都老制”或“村老制”或“寨老制”或“头人制”存在的原因,显然这不是历史的巧合。

(以上摘自黄现璠遗稿《民族调查与研究40年的回顾与思考》(上),载《广西民族研究》第30~42页,2007年第3期。) 

附件二:宗法社会,是实行宗法制度的社会。

宗法制度的产生与确立

1、由于自然环境和各地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同,血缘关系在居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表现形态也有很大的差异。地中海沿岸国家较早从事海上的工商业贸易活动,形成了以地域和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城邦社会。中国人则过着与世隔绝、聚族而居的生活,较多地保留了血缘家族的社会组织形式。

2 、宗法制度是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化而成的,产生于商代后期。主要内容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封邦建国制和宗庙祭祀制。

3 、西周宗法制度的创立者是周公。

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

1 、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有四:一是家天下的延续,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家族统治史;二是封国制度不断;三是家族制度长盛不衰;四是家国同构。

2 、战国时期,一些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不断产生,而且已经相当成熟,如郡县制、官僚制、俸禄制、符玺制、上计制、耕田制等。

3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施中央集权,废分封制,行郡县制,实行编户齐民。

4 、宗法制度一直深深影响中华民族的主要原因是小农自然经济生活方式的一直延续。

5 、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

6 、中国封建时代,统治和束缚人民的有四权:政权、神权、夫权和族权。族权是从父系社会家长制演化而来的,即是政权的补充,又能起到政权无法起到的特殊的社会作用。宋代以后族权膨胀与宋明理学学发展宗法制度的推波助澜是分不开的。

7 、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传统社会家与国的组织系统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受中国长期以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影响,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家与国的组织系统与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

8 、宗族和宗法关系在中国长期存在,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

9 、商鞅制定连坐法,把百姓按五家一伍,十家一什的户籍办法编制起来。

专制制度与中国社会政治结构

1 、欧洲政治与文化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主要有古代埃及、两河流域和古希腊。

2 、欧洲封建皇权的专制一直受到宗教力量的抗衡,宗教势力一直制约着皇权。

3 、中国从迈向文明开始,统治者就凭借武力使神职人员成了它的奴仆,形成了以个人为核心的权力专制体制。

4 、中国君主专制的阶级基础是奴隶主和地主,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是小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统治者普遍采取对工商业和贸易压制的态度,重农抑商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基本国策。

5 、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有四:一是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专制时间漫长;二是经济基础稳固,土地国有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维护了专制者的统治;三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走向极端,以皇帝与以丞相为首的百官共同决策的机制逐步被皇帝独断所取代;四是对人身控制严密。

6 、从春秋时期开始,以郡县制为其外在形式的君主官僚政体产生,这种新的专制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7 、以宗法色彩浓厚和君主专制度高度发达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有三:一是社会结构的宗法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伦理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使中华民族凝聚力增强,注重道德修养,成为礼仪之邦;其负面影响是使三纲五常的伦理说教,“存理灭欲”修身养性和排外心理等成为中国文化健康发展的障碍。二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专制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政治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造就了中华民族的整体观念、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和民族心理上的文化认同;其负面价值是使国人存有严重的服从心态,对权威和权力迷信,缺乏个人自信心。三是宗法与专制相结合,在政治上表现为儒法合流,在文化上反映为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突出地表现为内圣外王的心态,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和追求。 

附件三:《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

作者:清风明月冷

梁漱溟先生所从事的乡村建设运动,不是一场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社会改造运动,而是试图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改造寻找改造中国、建设中国的路向。他认为,中国是“伦理本位、职业分途”的特殊社会形态,必须以农立国,从农村入手,以教育手段,以改良主义的方法来建设乡村,改造社会。

他认为中国人重家庭生活,并由家庭生活推演出伦理本位,同时走向职业分途,这就是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西方文化涌入中国以后,使沿袭数千年的中国社会组织构造崩溃了,而新的社会组织构造又未确立,造成文化失调,这就是近百年来中国失败的根本原因。在梁漱溟看来,中西文化的对比是“认识老中国”的最好方法。“认识老中国”是为了“建设新中国”,只有在正确地认识了中国文化之后,才能为中国的社会改造提供有价值的、可操作的设计。

(一)中国乡村建设运动的由来

梁漱溟从四个层次来说明乡村建设运动兴起的原因。一是起于救济乡村运动;二是起于乡村自救运动;三是起于积极建设之要求;四是起于重建一新社会构造的要求。梁漱溟对乡建原因的认识,既有对当时的社会环境的分析,又有他本人对中国文化和国情的独特理解

他把破坏农村的力量分为国内与国际两方面,国际列强的经济侵略,对农村经济崩溃的影响尤其深远。他认为中国旧社会结构的崩溃是因为中国文化的失败,“中国之失败,就在其社会散漫、消极、和平、无力”。中国建设不能走发展工商业之路。中国将永久不能如日本走近代工商业之路,其原因是:(1)近代工商业路今已过时,人类历史已走入资本主义阶段;(2)近代工商业路为私人各自营谋而相顾的,不合现在国家统制经济计划经济的趋势,在今日国际间盛行倾销政策下威胁太大,亦无发展余地;(3)近代工商业道路所需要的政治条件(政府能安定秩序,并保护奖励),中国亦不具有。因此近代发展工商业之路不可学。

中国也不能走苏联的路,只能走乡村建设运动之路。他认为苏联的路向所需政治条件更高,必须有一强有力的政府,运用国家权力,总持经济建设之事,而中国的社会恰好不允许有这样的政治。在各不同国度内,经济建设之所取径,将视其政治条件为转移,中国政治所从出之途适与苏俄相反,而成为肇始于救济乡村的乡村自救运动所构成的特殊形态的政治。因而中国的经济建设必然是乡村建设,“必走乡村建设之路者,即谓必走振兴农业以引发工业之路,换言之,即必从复兴农村入手”。

三、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的主要内容

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主要体现在《乡村建设理论》这本书中,《乡村建设理论》又名《中国民族之前途》,大体上分甲乙两部。甲部:认识问题,乙部:解决问题。乙部再分为四部分:先讲乡村组织,次讲政治问题,又次讲经济建设,最后讲我们所可成功的社会。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是梁漱溟理论体系中的“行动理论”,是其它诸方面理论的逻辑归宿。在《乡村建设理论》中梁漱溟不仅回答了中国社会“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而且还提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行动方案,即回答了“怎么办”的问题。并用将近10年的时间对其乡村建设理论进行实践。但理论是灰色的,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今天对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的把握应注意到这一点,正确把握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但又不仅仅是简单的还原。

梁漱溟主要从对传统的社会组织进行重新构建上来实施其乡村建设理论。中国的自救之路,在于建设一个新的社会组织构造,它是中国的固有精神与西洋文化长处的沟通调和,也就是要学习西方的团体组织和科学技术,以此来培养发展中国的固有精神,即伦理情谊、人生向上的精神。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展开的。

梁漱溟说:“中国如果有一个团体组织的出现,那就是一个中西具体事实的融合,可以说,是以中国固有精神为主,而吸收了西洋人的长处……这一个团体组织是一个伦理情谊的组织,而以人生向上为前进的目标。整个组织即是一个中国精神的团体组织……”,而建立中国的新组织构造要从乡村入手,因为中国是集家而成乡,集乡而成国的社会,在乡村中从理性求组织有许多合适之处。首先,农民的宽舒自然的性情,很适于理性的开发;其次,农民所对付的是生物,此即因其有活趣,可以引发一种自然活泼之温情;第三,农夫行动从容不迫,可以对他所接触的一切印象咀嚼领略而产生一种有艺术味道的文化、有艺术味道的人生;第四,农业最适于家庭的经营,而家庭又最能安慰培养人的性能,这与情谊化的人生有关系。以上四层都与从理性求组织有关;第五,这是重要的一层,即乡村人很有一种乡土观念,比较能引起地方公共观念,所以正好籍乡村人对于街坊邻里亲切的风气来进行我们的组织;第五,中国固有的社会是一种伦理的社会、情谊的社会,这种风气,在乡村还有一点;第七,我们是在追求正常形态的人类文明,而从乡村开始组织、自下而上、由散而集,正合常态,合乎人类的正常文明。当然,讲从乡村入手,并不是不要都市,我们是要将社会的重心放在乡村;第八,培养新的政治习惯,要从小范围——乡村着手。

中国文化,要保持孔家生活的态度不变,在孔家生活的态度的基础上,“全盘接受”西方文化,中国的精神生活是孔家生活,现在很合时宜,因为西洋人快要走到孔家生活路上来了;中国的物质生活落后于西洋人,受了很多痛苦,现在要在孔家生活的基础上,“全盘接受”西方物质文化,加以改造,防止它的弊病。那么,这种将孔家的人生态度中含融西洋的人生态度的工作由谁来作呢?即由像梁漱溟一样的知识分子来做。走什么道路能实现呢?即由他所主张的乡村建设运动来实现。

梁漱溟主张,不要直接办工业,而要从农业生产、农民消费两方面来刺激工业发展,要先制造出工业的需要来。“从农业引发工业,更从工业推进农业,农业工业叠为推行,产业乃日进无疆,同时亦就是从生产力抬头而增进购买力,从购买力增进而更使生产力抬头;生产力购买力辗转递增,社会富力乃日进无疆。这是真的自力更生。”那么工业怎样建立呢?梁漱溟说,农村的复活全靠合作,一面有了工业的需要,一面布置了合作的根底,抓住需要不予放过,而以合作方式经营之,工业就于此建立。有的工业置于农民合作自营之下,有些工业可不由合作社经营而由地方团体经营,有的可以国营。在合作运动相当成功之后,地方自治体一定会健全起来;地方自治成功,国家政治机构亦必健全。梁漱溟构想出的新社会组织是什么样呢?他说:“一句话,就是:这个新组织即中国古人所谓‘乡约’的补充改造。”中国未来的团体生活将不但管众人之事,而且富有人生向上互相勉励之义——就是政教合一。即把众人生存的要求,与向上的要求合二为一。”

梁漱溟设计的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靠谁来实现呢?他说:“中国问题之解决,其发动主动以至于完成,全在其社会中知识分子与乡村居民,合并一起所构成之一力量。解决中国问题的动力,要在知识分子和乡下人身上求,已是无疑,不必再说。要研究的是他们以如何方式构合成一力量。那自然就是我们乡村运动这一条道了。梁漱溟认识到帝国主义与军阀是促使中国农村破产的主要原因,而且明白了农民的自动组织是乡村建设的基础动力,认清了农民必须有组织才会有力量。但他不了解农村的阶级关系,把乡村看成是抽象的整体,只看到了乡村的外部矛盾,而看不到乡村的内部矛盾。乡学、村学不过是旧日的豪绅政权的变相,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农民不会拥护它。 

附件四:台湾土改的启示

作者: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李非

自国民党败退台湾至今,台湾经历了三次土地改革,其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20世纪50年代台湾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主要是改革农村中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70~80年代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摆脱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实现农业专业化、企业化和机械化;90年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岛内农地市场化问题,以因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这三次土改的经验教训,对正在推行土地流转的中国大陆而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和平土改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惨痛的失败教训,使之清醒地认识到,为了在台湾能够真正站稳脚跟,就有必要对台湾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农村中的土地关系,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一个支持其统治的社会基础。

蒋介石到台湾后,认真总结了在大陆失败的经验教训。在研究了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大陆的土改政策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国以绝对平均主义均田,是农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大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因此决定在台湾实行温和的社会改良。

当时台湾的土地制度极为不合理,土地分配严重不均,56.01%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1.69%的地主和半地主所占有;剥削也极其残酷,其苛重程度一般达到农民收获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为维持其在孤岛的政治统治,在当时“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策动下,国民党当局从1949年起,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场较为彻底的土地改革。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一直无法进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在台湾推动,主要是由于他们是从大陆逃到台湾岛的“新客”,与当地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仅不会损害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维护统治的社会基础。

这次台湾土改分三步依次推进。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37.5%,减轻农民的负担。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阶段的“公地放领”,将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农民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第三阶段是“耕者有其田”,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数额,超过部分一律由政府征购转卖给尚未获得土地的农民,地价按耕地正产品的2.5倍计算,以实物土地债券(占70%)和公营企业股票(30%)作为补偿。实物土地债券由台湾当局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发放,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公营企业股票是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的股票。

在本次土地改革中,农村地主的损益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他们从水泥、造纸、农林、工矿四大公司中,获取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工商巨头,如台湾原来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寿、林犹龙和陈启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为台湾地主财团的实力派。辜振甫控制的“台湾水泥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成为垄断岛内水泥市场的集团企业。同时,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应征土地取得资金或股票后,转营工商业,其中不少因经营不善而被兼并,或趋于破产,甚至一部分地主将所获土地征购款挥霍一空,最后沦为普通农民。

在土地改革后,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台湾农业从以佃农为主的生产体系,转变为以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土地改革后,佃农因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而成为自耕农,耕作兴趣和投资意愿明显增加,对于农业知识和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积极参与农业推广组织举办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改善活动,增加对土地的改良,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台湾的“总统府资政”李国鼎先生指出:“如果没有土地改革,台湾的农业发展将要缺乏推动力,在那时这种推动力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的集约化

然而,小农经济对于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是相对有限的,到了一定时期,反而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障碍。“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随着60年代台湾经济发展重心转向工业生产,台湾当局大力发展劳力密集型加工出口工业,相对忽视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并在某种程度上采取牺牲农业的政策,实行“田赋征实”、“随赋征购”和“肥料换谷”制度,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抑制了农业的发展,使农工发展不相适应。在工业以双位数增长的同时,农业却出现了负增长。

农民收入偏低,导致其务农意愿淡薄,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力涌入城市,更多的农民则以兼业的方式维持生计。在专业农户中,绝大部分仍然采取个体家庭经营的方式,只有一小部分是经营规模不等的资本主义农场。兼业农基本上“离农不离村”,为增加收入而就地受雇于加工制造业部门,是半农半工的劳动者。兼业农的大量增加,一方面,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来源越来越依赖于非农业收入;另一方面,又使农村劳动力趋于老化和女性化,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减少。

另外,随着工商业的迅猛发展,60~70年代每年都有1000公顷以上的耕地被用于开辟道路、兴建工厂、商店、住宅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有的年份甚至高达5000公顷以上,致使岛内可耕地日趋减少,地价急剧上升。由于土地增值迅速,许多靠近城市的农村小土地所有者认为,将土地投入农业生产不合算,宁愿让土地废弃而不进行耕作,有的在土地投机交易的吸引下,把土地高价卖给土地投机商,以致耕地荒废和被占用的现象十分严重。据调查,仅1975年,被废弃的农地就有1.2万公顷。

鉴于小土地私有制限制农田经营面积扩大的情况,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推行农地重划,就是耕地的转移与合并,农民之间以互换耕地的形式,把分散在多处的小块土地集中在一起,以利于农事耕作和管理;或者以自愿结合的形式,将不规则的耕地联成一片,办成标准农场或综合利用。

另外就是辅导小农转业。它要求将岛内90万公顷的土地,从分属90万农户转变为分属30万农户,即将每户平均拥有耕地从1公顷扩大至3公顷,安排60万农户、约370万农民转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台湾当局鼓励无耕种能力的自耕农出售土地,辅导其转业;另一方面,提供贷款,辅助有能力的小农户购买弃耕或厌耕的土地,以扩大耕地面积,达成适当的经营规模。为此,台湾专门设立了“农地购置基金”,合计约新台币25亿元,以低息贷给耕地面积较小的农户,协助其购买新的耕地。每个农民可从中借钱购买3公顷的土地,每公顷耕地的贷款额度从以往新台币10万元增至30万元,凡增购的土地免纳5年的农业土地税。这一措施有助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自耕农的耕地面积。

在台湾,10年农地重划期间(1962~1971),农业生产指数上升19.6个百分点,同期农作物生产总值增长约40%,仅在1966~1971年的6年期间,农户所得增长21%左右,扭转了农业下滑的局面。

为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台湾制订了农业机械化计划,至1985年,水稻整地机械化程度已达98%,插秧、收割及干燥机械化程度分别为97%、95%、65%,每公顷使用马力数约1.68马力,各项指标均超过原计划。

从第二次土地改革的背景和内容可以看出,它与第一次土地改革有很大程度的不同:第一次主要解决地权分配不均的问题,将土地化整为零,摧毁农村中的地主经济,打破“大地主、小佃农”的局面;而第二次土地改革则是在以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形态下进行的,将土地化零为整,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造成“小地主、大佃农”的局面。

放宽土地流转限制

长期以来,台湾农地政策的核心是“耕者有其田”。但是,随着台湾经济转入后工业化时代,继续沿用这一政策,将严重制约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导致农地制度的僵化。不少农户以私有土地利益为唯一依归,不愿配合对社区公共建设有利的农地重划,拒绝负担农地重划后地块的整地费用,严重影响农地重划的总体效益。

台湾的第三次土地改革,重点在于解决农地的市场化问题,满足经济建设和非农业部门的用地需求,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农民收入,构筑适合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规模经营”新模式。90年代以前,台湾《土地法》第30条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转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并不得转移共有,但因继承而转移者,得为共有。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所有权转移无效。”1990年台湾当局对此条款进行修订,调整私有农地所有权转移受让人必须为自耕农的限定,从而为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其中的突破在于:一是放弃全面保护农场的立场,不再坚持优良农地不得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的原则;二是同意农地变更使用从以往的供给引导,转为需求引导,开放农地自由买卖,严格监控农地农用,落实农地管理。

但在放宽农地农用但又不能确切落实的情况下,将来台湾的土地照片是否会大量消失,农村绿色环境是否会遭受破坏,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经验教训

纵观台湾的三次土改,第一阶段的土地产权分配非常成功;第二阶段,在土地私有的现状下,因为农民不愿主动出售其狭小的耕地,扩大土地规模的目标没有实现,1990年与1955年相比,耕种0.5公顷耕地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反从34.4%增加到46.8%,而同期耕种2~3公顷土地的农户则从7.8%减到4.3%;第三阶段,开放农地自由买卖,某种程度上为黑金政治打开大门。一些财团与民意代表结合,很多先买下农地,再去影响地方政府或议会,变更土地使用,这是黑金政治最典型的手段。大家都把农地当房地产来做,结果农产品都要从国外进口了。

在笔者看来,台湾土改的重要经验教训在于:

土地产权的不同形式不是农业生产发展的绝对决定因素,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台北最高的世贸中心附近的黄金地段,有一块号称台北最贵的农田,主人不卖这块农田,每天在地里种菜,旁边是现代化的高楼大厦。台北政府不能只给几千块钱就强行拆迁,但归根到底,土地所有制的私有或公有只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众多手段之一,公有产权容易滋生短期行为,但私有土地制度也会造成土地规模狭小和土地投机的盛行。

另外,规范产权的变迁,需要真正的法治,需要实行宪政,土地私有权要在政治权利的保护下才能真正实现。在台湾,法律规定了结社自由与农民成立农会的权利。因此有强大的农会组织,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会,农会机构完善、自治性强,实行的是民主选举和管理,总干事由理事会聘任。农会以农民为主体,强调农民素质的提高和技能的增强,还包括农民政治地位和权益的保护等。

台湾地区的农会是组织农民的核心,同时也是政府实施农村、农业政策的重要助手,在协调、沟通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接受政府的委托,宣传推广政府的政策计划,办理各项教育和生产培训,及时收集建议与意见,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愿望为政府决策作参考;同时经常进行农民间的调解、沟通,以减少相互间的分歧与误会,增进组织的团结和理解。

如果没有台湾的农会,台湾农民的地位不会像今天这般重要,农民的权利不会和社会其他阶层那样平等。正是因为台湾的农会制度,巩固了台湾的土改成果,打造了台湾特色的现代化“小农”农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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