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2015-12-17 10:48:35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4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暂行)》(厅质监字〔2010〕58号),现将2016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及时间

  2016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共分三批进行,按照规定,资质证书将陆续于2016年2月27日、7月23日、12月18日到期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名单附后),应在证书到期两个月前将复查材料报部。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复查的监理企业,原监理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复查程序

  1.监理企业登录网站(http://zjz.mot.gov.cn/),在新从业登记系统中完成企业数据库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企业和人员业绩录入以及其他企业信息的更新工作。

  2.监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属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复查申请材料。

  3.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4.监理企业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向部报送复查申请材料。

  5.部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复查意见。

  三、有关要求

  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1.《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格式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应包含定期检验意见页)。

  4.企业章程和制度。企业应附最新的企业章程材料,规章制度可只附目录清单,不附具体内容;特殊独立大桥和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复查时无需提供章程和制度。

  5. 持部证监理工程师在新从业登记系统中的“劳动合同开始日期”至“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时长大于等于3年的,仅需提交个人信息打印件;小于3年的,需提交合同期限大于等于3年的有效劳动合同和个人信息打印件,不再附身份证、职称、监理工程师证书等其他资料。操作步骤:网站—企业后台管理—岗位登记—从业审核---从业登记(从业更新)---具体监理工程师---详细(省站审核通过状态)---打印“个人信息”。

  同时提交由社保机构出具1个月份的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缴纳月份应为企业提交复查资料前的3个月内,如企业在2015年12月提交材料,应提供2015年9月或之后某月份的缴纳证明。

  6. 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包括经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已完工或在建的公路工程监理项目。竣工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和《监理项目评定书》(复印件);交工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和《交工证书》(复印件);在建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复印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在建项目监理业绩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3)。

  8.企业监理人员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彩色扫描件)。

  9.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证明(复印件)。如监理企业有试验检测机构的,请附检测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关系证明,无需附检测设备发票清单;如无检测机构,则需附检测设备清单及发票证明;特殊独立大桥和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复查时无需提供。

  10.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12.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汇总表电子版(EXCEL格式),以监理企业名称命名,内容须与纸质文件一致(格式见附件4)。

  除第1项中企业业绩汇总表为A3纸规格外,其他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复印件清晰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第2至11项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分类索引格式见附件5)。上述两册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部公路局,一份留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12项电子材料由省级质监机构统一汇总后报部公路局。

  四、联系方式

  复查材料报送地点: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丁艳杰,电话:010-851131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安立花园B座七层702,邮编:100101。

  Email: jlxhywb@163.com (邮件请注明省份名称)。

  部公路局市场处联系电话:010-65292737。

  附件:

  1.2016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企业名单(共3批)

  2.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申请表(格式)

  3.在建项目监理业绩证明(格式)

  4.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汇总表(格式)

  5.证明材料分类索引表(格式)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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