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的公告
2015-12-15 10:25:09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件编号:公告 2015年 第83号

发布时间:2015-12-15

实施时间:2015-12-1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北京中环国宏环境照片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其中,不予批准萍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更名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二、批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等79家机构资质延续。其中,不予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等4家机构延续原有资质等级和部分评价范围。

三、批准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等21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四、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等6家机构资质予以注销。

五、不予批准北京华路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资质延续。

六、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脱钩工作。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第三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第一项中的环保系统机构请在换领证书前,办理进入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变更申报手续。第四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第四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一项和第四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原登记编号予以注销,第一项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一、二、四项中的机构在未获延续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或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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