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权限的公示
2015-12-15 11:41:43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权限的公示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

权限的公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经研究,我厅拟扩大设区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权限。对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委)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委)承担。为做好备案工作,我厅修订《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2月22日前反馈我厅商发处。

联系人:骆林勇

电 话:(0571)87057587

传 真:87057547

附件: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商务厅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

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结合省编委办核定的省商务厅行政权力清单,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规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公布如下:

一、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浙江省内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二、备案条件

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

三、备案受理

(一)省内特许人备案。注册地在各设区市辖区内的特许人,在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委)审核并备案。

(二)跨省特许人备案。注册地在各设区市辖区内的特许人,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委)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三)境外特许人备案。注册地在境外的特许人(含港澳台)在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统一通过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网址为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附件2)。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附件3)。

(四)特许人(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未包括此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批准证书核发部门申请增项,增项完毕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营照片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经营照片,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附件4);如是授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七)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其他前置性审批的行业,还应一并提交前置性审批证明文件,如:教育行业的办学许可、餐饮行业的卫生许可、娱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等。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列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照片,并包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九)特许人经营操作手册目录(附件5)。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十)特许人承诺书(附件6)。应与商务部《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十一)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须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证明文件,即“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前已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且特许经营行为一直持续至备案申请时的,可以不要求提供“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但须提交“逾期备案的情况说明(附件8)”,经备案机关处理、同意后,方能继续申请备案。

(十三)授权委托书(附件7)。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五、备案程序

(一)省内特许人备案。

在浙江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上述材料要求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1份。设区市商务局(委)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1.备案登录号申请审核。

设区市商务局(委)接收特许人书面申请材料,审核是否符合发放备案登录号要求。审查内容:

(1)审查特许人申报材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特许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备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2)根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现场抽查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3)特许人系外商投资企业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处室会签。

2.发放备案登录号和密码。

(1)申请备案特许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登录《系统》进行特许人基本信息登记。

(2)设区市商务局(委)对申请备案特许人提交的网上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审核通过给予注册,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把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发给申请备案的特许人。

(3)特许人按此备案登录号和登录密码登录备案《系统》,按照要求将备案材料传输《系统》上网。

3.网上审核。设区市商务局(委)通过《系统》对特许人在《系统》中提交的网上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系统》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填报的备?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对网上申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网上退回,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4.备案公告。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完整的,设区市商务局(委)通过《系统》予以公告,完成备案。设区市商务局(委)对特许人的书面备案材料进行归档备查。

(二)跨省特许人备案。

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特许人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1份。设区市商务局(委)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1.备案登录号申请。内容同省内特许人备案。

2.发放备案登录号和密码。内容同省内特许人备案。

3.网上审核。内容同省内特许人备案。

4.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提交省商务厅复审,并对特许人的书面备案材料进行留存备查。

5.审核公告。省商务厅接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交的跨省经营特许人备案的书面初审意见后,对网上备案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由省商务厅通过《系统》予以公告,完成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补正内容。

六、特许人资料(信息)变更审核

特许人的备案材料(信息)有变化的,应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需变更的有关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提交设区市商务局(委),设区市商务局(委)审核后,特许人按照《系统》要求在网上申请更改并填报资料,设区市商务局(委)根据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变更。

七、年报管理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登录《系统》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附件9)。各设区市商务局(委)对备案特许人的年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备案特许人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经营合同年报在《系统》上的填报。

八、举报投诉和处罚管理

根据《条例》和省编委办核定的《省商务厅实行市、县(市、区)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管实行设区市属地管理,设区市根据《条例》和《办法》对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包括举报、投诉和处罚等),网上投诉在《系统》“投诉管理”中处理。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举报投诉和处罚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tags:

上一篇  下一篇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