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2015-11-13 09:53:34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文件名称: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5-11-13

实施时间:2015-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尤其是涉法信访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社会地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扎扎实实地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信访工作中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职责和工作方式

(四)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 (3)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4)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5)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五)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下列几种或其他便捷有效的工作方式,引导和组织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1)在信访部门设立律师接待日,律师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2)律师参与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工作; (3)律师以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4)设立律师咨询电话,接受信访人的电话咨询,并就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问题接受信访部门的电话咨询等。

四、严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程序和工作纪律

(六)律师接待信访人,应先由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进行登记、介绍,再由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和法律意见。信访部门派员参加律师接待信访人的全过程,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律师接待信访人,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遇重大事项应及时与信访部门沟通意见,不得随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性;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应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信访案件的,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答复,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解决。

(八)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接待信访人时一律亮牌,公示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区、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律师参与省级政府信访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律师接待信访人期间的管理和指导,具体安排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期间的相关工作。信访部门要负责为参与接待的律师安排好办公室和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制定律师接访工作程序;负责信访接待业务工作的指导以及有关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负责律师接待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政府信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律师接待信访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召集。主要任务是: (1)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2)听取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3)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4)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十二)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从人员、经费、场地、设施、时间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律师接待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为律师提供参与涉法信访所需要的有关政策文件,并进行工作方式与方法的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为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律师提供适当的补贴。要加强监督指导,每年要对律师接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对在接访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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