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挂牌游街”无异于私设公堂
2016-04-10 15:14:03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晶晶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小偷挂牌游街”无异于私设公堂

“小偷挂牌游街”无异于私设公堂

4月7日傍晚,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一保安亭,一名男子脖子上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被罚站,过往居民很是诧异。市民张先生说:“我当时很奇怪,后来才知道是惩罚小偷。”次日上午记者到场了解到,事件系小偷在超市内行窃被抓,在民警赶来之前,他便被如此处罚了一番。目前海珠警方正加紧处理此事。(4月9日《信息时报》)

无论这个年轻男子是临时起意在超市实行了偷盗行为,还是以此不正确行当谋生的所谓“惯犯”,都是我们这个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也是所有人痛恨的。然而超市保安在抓获这名小偷后,愤怒之下不仅制作了“我是小偷”的牌子挂在男子脖子上,而且还在小区内进行了游街示众,这样的“以暴制暴”已经逾越了法律边界,不仅是一种精神暴力,还直接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想象一下,这和古代的“私设公堂”有什么区别呢?

小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超市的财物,固然应该受到惩罚,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充当惩罚行为的主体,否则还要国家执法机关有何用呢?因此,理性的做法应该是迅速报警,送交公安机关。因为只有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机关才能对其进行处罚。任何人无权对这个实施盗窃行为的男子进行人格上的侮辱。

小偷也是人,法律也有义务保护其人身权利和名誉权利。然而,这两年类似“小偷挂牌游街”的事情在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让人对法治产生了一种莫名的“忧伤”。去年3月初,一名10岁多的小孩到广西玉林市容县容州镇河南村入室偷窃两万多元,结果被当场捉住。村民非常气愤,罚了跪后用一个铁猪笼套住他,让他从铁笼伸出的手中拿着两大沓百元钞票。然而事情还没完,小孩被勒令脱下上衣,走下村头池塘中间浸泡;11月26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一超市3名员工见进店女子正是被监控拍下曾偷走4瓶洗发水的人,当即捉住该女子,并将她绑树上并挂纸牌“女小偷”示众,另外提醒附近商家注意小心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每个人的言行举止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通过以上“小偷挂牌游街”等类似事例可以说明,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是多么淡薄,普法任务还是何等艰巨。从“钻猪笼”到“挂牌在颈”,从“捆绑树上”到“游街示众”,其间只要有人知法、护法,事情还会是如此结果吗?

法治信仰要植根于全民的心中,不是一句空话。首先是普法工作要扎扎实实开展,特别是对于偏远的地区和农村,超市、工厂等人员集中场所,要作为重点普法的部位,让他们了解那些和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晓法律的底线;其次,公安、法院等机关可以选取在这些群体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在群众中进行“举案说法”活动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直观性;第三,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种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这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威慑,更有利于为群众创造一个遵法、护法的环境。

“小偷挂牌游街”无异于“私设公堂”,是一种文明的倒退,也是法治的悲哀,这类事情还是少些为好。

文/樊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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