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偷游街示众是一种软暴力
2016-04-10 11:07:05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花火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对小偷游街示众是一种软暴力

7日傍晚,在广州工业大道一保安亭,一名男子脖子上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被罚站,过往居民很是诧异。市民张先生说:“我当时很奇怪,后来才知道是惩罚小偷。”8日上午记者到场了解到,事件系小偷在超市内行窃被抓,在民警赶来之前,他便被如此处罚了一番。目前海珠警方正加紧处理此事。(4月9日《信息时报》)

市民痛恨小偷,可以理解。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的善与恶,都有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能让人由着性子来。可见,超市将小偷挂牌“游街”示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超市人员已经由受害方,变成了违法者,理应依法查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可见,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只要其政治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也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可见,受害人小偷挂牌“游街”示众,是一种软暴力。

小偷固然可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也是公民,其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要知道,将小偷进行捆绑示众的同时,也将他们的个人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了,而对于他们来说,个人隐私的泄露,比失去人身自由更可怕。更何况,小偷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再对他们进行捆绑示众,就是一种额外的责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问题是,抱有“小偷该侮辱”等错误观念的人不在少数。在某些人的眼中,小偷等都是坏人,是坏人就该受到就地惩罚,让坏人挂牌“游街”示众,既是替天行道,又是替自己讨回公道。殊不知,法律是不允许单位及个人,对疑犯采取人身伤害等惩罚手段的。

我们倡导依法治国,却时常发生个人滥用私刑,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件,当引起有关部门反思。殊不知,挂牌游街示众,会将嫌犯推向犯罪的深渊。可以预料,在法律的教育和社会的帮助下,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员会选择“回头上岸”、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靠体面的劳动,有尊严的养活自己。然而,将他们进行挂牌游街示众,无疑是倡导社会群体排斥他们,孤立他们,使他们无法“上岸”,只得破罐子破摔,在违法犯罪的泥淖中越陷越深。这不是司法机关想要的结果,更不是公众想看到的结局。

原标题:对小偷游街示众是一种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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