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横交警,这张黄单,我不服!
2015-12-11 22:20:22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西北特产1978 | 编辑:小柯

原标题:榆横交警,这张黄单,我不服!

榆横交警,这张黄单,我不服!

一、事情概况

12月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我去榆林学院南门附近的樊记肉夹馍吃饭,我知道这个地方交警经常出没,但除了上马路牙子,附近实在没有停车的地方,只好把车停在马路边。然后,一边等餐一边盯着马路。

就在肉夹馍刚准备与我的牙齿亲吻的一瞬间,交警出现了,一个、两个、三个,对于视钱如命的拦羊老汉来说,一张罚单可是近4斤羊肉的价钱啊。于是,我果断放弃就要到嘴的美食和对隔壁美女的偷视,直奔门外。

可我还是慢了,啪,一张黄单强吻上了车玻璃。(以下情景及对话未必还原的一字不差,但绝不违背基本事实)

我:不好意思,吃个饭,马上走呀。

交警:……

我:不好意思,马上走呀。

交警A:把单子给前面车上的。

于是,我再追上前面那个警车。

我:你好,这是我的单子。

交警B:(拿到手上,但不说话)

我:应该不往上录了吧?

交警B:(瞪眼)克、克、克(去、去、去)……

于是,我“克”了。

昨天晚上查询违章发现,那天交警还是给我按照违停处理了,罚100元,不扣分。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个处理结果,我不服气,于是今天发在这里和大家作以简单讨论。

二、需要提前申明的几点:

1、我对此处罚结果不服气,但我接受这个结果,并会如数缴纳罚款。我不是较真,我只是认真。

2、我并不认为在此事件中自己无任何过错,我承认在该地点停车有违章之嫌,但就当时的具体情况及处理过程而言,我认为交警方面也有过错。

3、我不准备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我也没有明确的证人、证词、录像等作为充分证据,我说的真实与否,围观者尽可各自判断。良心在自己,公道在世人。

三、我为什幺不服气

《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规停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安全法》第63条,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也有具体规定,见下图:

1、关于“驾驶人在或者不在现场的认定

我停车后所在的位置,距离车应该不足10米,且保持车在我的视野范围之内。在交警出现后,我及时来到车前,并表示马上走,这也等同于着我愿服从交警指挥,立即驶离。

如果非要以贴上罚单的那一瞬间作为界定点的话,认定我不在现场我并无异议。但我认为,执法除了对法律的恪守,还应该有对具体实际情况的把握。

有新闻报道可见,其他地方对于这种“驾驶人急忙跑来”的情况,是认定为“驾驶人在现场”的。

那幺,榆横交警的做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执法理念呢?而这,是否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2、该路段是否属于明令禁止的禁停路段?

《交通安全法》对什幺路段明确禁止停车有明确规定。结合法律条款可见,该路段应该不属于明确禁止停车路段。原因有几,(1)交警部门没有在该路段设立明确的禁停标志、标线;(2)该路段无行横道、无施工。不属于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隧道等;(3)该路段附近没有加油站、急救站等;(4)停车方向为顺行方向;(5)停车位置不在行车道上。

若依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司法理念,该路段应不属于明确禁停的路段。当然,交通执法中也有 “无停车标志则不能停车”的解释。

鉴于此,故建议榆横交警能在此处设立禁停标志、标线,明确要求。

3、交警没有当场对驾驶人作出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是否存在程序不当之嫌?

《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告知方式是“口头”。在交警尚未离开时驾驶人已出现在车前并表明自己的驾驶人身份,但交警未按规定进行口头告知是否存在程序不当之嫌?

4、交警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之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等。
那幺,在驾驶人已及时来到现场的情况下,交警为何不能依规定查验机动车驾驶证等,因为在罚单上,除了时间、车牌号、地点外,未能体现其他信息。在注重“谁驾驶谁负责”的违法处理原则下,驾驶人明确表明自己的驾驶人身份但交警并不去了解记录。假如,此违章行为是由非车主本人发生,那幺车主是否要因为交警不记录驾驶人信息而承担违章责任?


5、交警是否存在相互之间执法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在驾驶人出现在现场且表明态度后,交警A告知驾驶人将罚单交给警车上的人,但事后却仍将该罚单录入,那幺,交警A的告知有何用意?交警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


6、交警是否存在不文明执法之嫌?
在驾驶人礼貌问询时,交警B未能正面回答问询,而是给以“克、克、克”的回应,是否有不文明执法之嫌?不知在该交警心中“克、克、克”和“滚、滚、滚”存在多大区别?

7、“一刀切”的无差别处罚方式是否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
即便认定违停事实成立,但,驾驶人在交警未离开时已迅速回到现场并愿意立即驶离。同为违停,但这种情况,应该与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认错态度不同,违法程度也不同。而《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停的处罚额度为20-200元,正是给执法者留下大量的裁量空间。
那幺,在此情况下,交警作出罚款100元的一刀切、无差别的处罚是否与“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精神相符合?一律顶格处罚或无差别罚款,是否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其背后又是否暴露了执法简单、机械的问题?

写在后面的话:
一张不大的罚单,按说没必要引来如此多的牢骚,但我总是太容易较真。对于交警的执法工作,不论其实协警还是正是民警,我都是尊重的,因此,我没有将协警是否有权处罚作为讨论的话题。同样,在现场我也没有想通过自己“交警二大队监督员”的身份去“消化”这一张罚单。


曾几何时,因为自己在微博上发表的一些文字,我被有些人热冠以“交警队5毛”的帽子,我也未曾在意。因为我始终都知道,自己说任何话、做任何事的出发点是什幺。
我不是媒体人,也不以自媒体为谋生手段,我只是认真。微博的舆论场应该允许有不同的意见、甚至争论、争吵,因为我始终相信,客观的、无牟利的舆论之争会让真理和公正浮出水面。

由于自我认知的有限,因此对于以上我对榆横交警的几点质疑,我暂不能保证其正确性。欢迎网友们讨论,也期待交警部门能够有理有据的予以一一驳斥。

如果最后证明我错了,我将会通过微博对榆横交警公开道歉。

我也很希望,能听到交警部门的声音。

另有《拦羊汉被榆横交警贴黄单引发的几点思考》一文,写于12月2日,也就是违停的次日,另附。

打赏所得都将用于爱心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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