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会过敏,还把过敏物掺进姑娘的饭里,姑娘去世了
2015-12-02 12:05:11 | 来源:玩转帮会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明知会过敏,还把过敏物掺进姑娘的饭里,姑娘去世了

一、简介

本案为食物过敏导致被害人死亡,尽管漫画背景是日本,但讨论的是国内的处理方法,因此适用中国法,但仍然以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判断方法作为借鉴。

二、犯罪主观要件

关于犯罪主观要件,当年韩友谊上课时曾经提供过一个 test,根据这个 test 我整理了一个表格:

(更正,不好意思,最后一列第四行应为“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想象竞合,抱歉!)

“是否明知”一栏指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包括实际知道(actually knew)和推定知道(presumed to know)两种,后者指行为人不承认自己知道,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知道,但根据现有间接证据可以推定他其实已经知道的情况。推定知道和应当知道(ought to know)的区别在于,后者并没有证据推定他已经知道,但根据他的身份、职责和义务,他本应知道这些事实。

三、直接故意和其他主观形态的区别

直接故意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即如果根据间接证据推定行为人知道其行为100%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不管他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什么态度,有没有杀人动机,他都是直接故意。其典型是林森浩投毒杀人案。

四、疏忽大意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都要求行为人明知,而疏忽大意则是“不明知但应当知道”。两者的区别前面已经提到了。打个比方,甲乙是工厂同事,甲业务能力比乙差,但却嫉妒乙,恨不得乙被机器砸死。一天乙工作时甲因为不知道某个机器的危险性,误操作导致乙真的被砸死。在这种情况下,主张甲“明知”其操作会导致乙死亡后果的举证责任是检方负责的,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或推定甲明知,那么只能认定为是因为疏忽大意过失而致人死亡。

五、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判断一个人是“应当知道(或预见)”还是“不可能预见”的标准主要从行为人的职务、心智水平、先行行为等综合判断。这点国内法比较模糊。英国法下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首先是 subjective test,如果行为人有自己不可能预见的理由和证据,那么应当认定为是意外事件,否则就进入 objective test,即根据社会上一个 prudent 的、和他身份差不多的人的判断力,是否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如果是,就构成 negligence。而大陆法采用的是“期待可能性”标准,即当社会上一般人无法期待某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会采取合法的措施,那么他就是免责的。这两个 test 共同点是找一个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国内法可以借鉴。

六、间接故意杀人和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这个是重点和难点,本题中大家主要纠结的也在这一点区别上。

理论上来说,看他主观上是放任(reckless)结果发生,还是过于自信,主要看他对危害结果有没有希望避免的意图。实践中主要是看危险进行时行为人做了什么。打个比方,被害人吃过敏食物中毒,行为人参与积极抢救,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是希望避免。

但如果行为人在危险正在显现时没有机会参与抢救呢?这个时候国内法律就出现了空白,如果检方主张他没有希望避免的意图那检方自己就要举证,而通常这种举证都是没法做出的。相比之下,英国法证明 recklessness 的标准值得借鉴:

在 R v G([2003] UKHL 50)一案中,英国上议院大法官 Lord Bingham 认为构成间接故意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a circumstance when he is aware of a risk that it exists or will exist(行为人明知某种状况已经或即将导致某种风险的存在);

(2)a result when he is aware of a risk that it will occur; and it is, in the circumstances known to him, unreasonable to take the risk(当他意识到存在该等风险将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况下,基于对这种状况的了解,仍然不合理地冒这个风险)。

简言之就是分行为—风险—结果三层关系,最后还要看合不合理。在本案中,行为是把面条放进食物,危险是过敏,而结果则是死亡。换句话说,在行为人没有机会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判断是否间接故意杀人我们在逻辑上需要判断他冒这个风险是不是合理。

关于是否合理,我觉得还是可以采用判断是否「已经了解」时的 objective test,即作为一个和行为人具有相同年龄、心智水平、职务的人,会不会去冒这个风险?如果不会,就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即使行为人最后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其对被害人过敏的危险至少是持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同时可能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中只放了一根面条,对于放一根面条是否属于不合理的风险,同样也要做一个 objective test。顺带一提,在美国法下,明知对方过敏仍然给其过敏食物的行为,一般不会认为是犯罪,而仅仅会被认为是侵犯。

七、案情分析

基于上述判断标准,我们对本案事实分析如下:

1、行为人对其危害结果是否明知

本案中被害人已经详细告知了过敏会导致的结果,尽管行为人不相信,但我们认为,“明知”应该是“informed”而不是"believe",所以主观上肯定是已经了解的。

2、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过敏不会 100% 导致死亡,所以其行为是“可能”而不是“必然”导致危害结果。

3、对死亡结果的态度

首先从本案中看不出行为人是“希望发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仇希望被害人死,只能认定为“希望避免”或“不置可否”。

3.1 行为人有机会采取抢救措施的情况

如果当被害人出现过敏症状时,行为人积极采取了抢救措施(包括联系救护车等),那么可以确定其对死亡结果是希望避免。如果没有采取,或者行为人自己决定让自己身处没有机会采取抢救措施的处境时(如自己决定离开办公室处理其他事务),属于间接故意。

3.2 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没有机会采取抢救措施的情况

看对于国内一般中老年职业女性在明知对方过敏,对方已告知过敏可能死亡的情况下,是否会去冒往里面放一根面条而导致被害人过敏的风险。按照现在的国民素质我个人倾向于会……所以举重以明轻,明知过敏可能轻伤以上的情况下的答案也是一样的。因此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objective test 都无法通过。

八、结论

行为人明知放面条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产生过敏的风险,且明知该风险可能导致死亡,却仍然决定冒这个风险。如果行为人有机会采取抢救措施而不救,或故意让自己身处无法抢救被害人的境地,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采取了抢救措施或因客观原因没有机会采取抢救措施,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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