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第四课:拆招的基础
2015-11-29 14:30:18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梅春来律师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律师执业第四课:拆招的基础

律师执业第四课:拆招的基础

写给我的实习律师

文/梅春来律师

本来已不打算再写这类文章,只因上周大部分时间在出差,故将三个行政案件的上诉状交给我的徒弟张柳云代拟,周五我看到上诉状的文本,三份上诉状除了内部细节有差异以外,段落的起语、小标题、结束语都是一样的,我立即毙掉了,并以土财主的苛刻指责她浪费我的工资和时间,不成想过她哭鼻子后反倒弄得我不知所措,只得软下心来和她讲讲做技术派律师的不易,又怕她听后过会儿就忘了,只得继续写出来给她。

本节课就讲一讲拆招的基础之一,如何写出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以及优秀的法律文书标准是什幺?

社会公众一般认为做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一定是讲起话来就犹如长江之水滔滔不绝,如黄河泛滥之势一发不可收拾,这其实是公众的误解。真实的律师一定是写的能力要比说的能力更重要。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针对罪名定性的异议、提请收集特定证据的意见,非法用刑的控告。检察院阶段的捕与不捕、力争取保、请求决定不予起诉意见。审判阶段的庭前会议意见、说服重新鉴定意见、申请传唤证人出庭意见,要求公开开庭意见等等法律文书全部都得律师用文字来表达。同样的要求,一份精彩、有力的法律文书很可能争取到机会达成律师的目的,而一份拙劣、言之无据的法律文书,法官们除看一眼就扔外而且还产生轻视律师能力的副作用。

现在微博上老有人将一些有深度的文章不择手段的予以删帖,就足证明文字的力量,《淮南子·本经训》载“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因此,组织和运用文字的能力实习律师不能轻视,文章这东西小可以打动和说服法官,大则可以改朝唤代,一篇檄文能抵百万雄兵,史上不乏其例。所以,对律师这个职业来讲,口讷不足为虑,但若写不出一篇上佳的法律文书,绝对成就不了一名顶级的律师。

那幺一份法律文书如果要评定好坏标准是什幺?我认为无论是代理词还是上诉人状均应做到情、理、法三者俱在,要做到增一字则累赘,少一字则失色,在这里我不是要求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要达到这种程度,而是强调一名律师一定要具备有这种能力。所谓情、理、法俱在是指此三者要有适当之调和,过重情,则失之泛滥,有违法律人之理性,光讲法不讲理未免无情,读来枯燥无昧,如何能令法官共鸣动容?因此,如何恰到好处,有如名厨之手艺,翻云覆手、缤纷漫妙则纯属功力之问题,非长期积累、用心揣摩难得有此效果。

情理法三者俱在,其实不说律师,司法界也在强调,只是他们没有这样明确提出来,但大家现在细心就可以看到很多判决书,有些法官会加一些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案后语,有些会罗列法律依据,这些做其实就是在纠正原先判决书欠缺情理法三者俱在的问题,只是这种方式没有和判决书融为一体,所以这种努力并没有什幺多大的效果。

律师界代理词和辩护词引情入理法一途,斯伟江是首开风气并集大成者,在斯伟江之前,代理词和辩护词引入个人感情色彩一直被否定,很多律师认为代理和辩护词就应该是就案论案,不能渗入律师的个人感情因素,虽然也有其他律师引入感情色彩在代理词和辩护词中,但都轻点一过,不逾本份,一直到斯伟江借李庄案而出的辩护词才引起律师界的共识,从此以后,律师界辩护词和代理词风气大开,各类不同学历背景和人文背景的律师所撰写的各类极具个性色彩的代理词和辩护词也层出不穷,真正让人领略到律师的各自风采和各自的真实水平,这是一大变革。

但引情入理法为体的法律文书,最忌讳是拾人牙慧、东施效颦。例:“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及“天理昭昭,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XX,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这一类的表达,斯伟江用过了,你再用,看的人都会产生反感,所以大家都很欣赏斯伟江这句话,但没有那个律师会用在自己的法律文书中,这就是一种忌讳,而且这种忌讳斯伟江本人也一样忌讳重复使用。

说了这幺多,再回过头来说一说为什幺要毙了那三份上诉状,就是因为三个不同事实的案子,但所写的上诉状段落的起语、小标题、结束语都是一样的,这样的法律文书至了法官手上,法官会看第一份,但绝对不愿意强忍着内心的不满接着看第二份和第三份,所以,这样的文书就是废物。另外,模仿我可以,但要记住齐白石的名言:“学我者生,似我者死。因此,模仿的人可试着想想,如果每一篇上诉状的结尾都写上斯伟江的: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不要说法官恶不恶心,你自己都会觉得恶心。所以,再好的话,说多了就是废话。

以往律师界的上诉状、代理词和辩护词的格式也是种八股,这种格式就是每个段落列个小标题,并且小标题还特意加粗、加黑提示法官,小标题下面就是一、二、三的具体理由,支持这种写法的律师认为,法官都很忙,不会很有时间看律师的代理词和辩护词,所以小标题式的法律文书有利于将主要观点迅速传递给法官,对这种观点也有些法官公开认可,认为这种写法对业务繁忙的他们非常有用,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但是我明确反对这种写法,因为如果法官审判任务真的特别繁忙,那幺这种小标题式的八股上诉状、代理词和辩护词对法官最大的好处是他一看小标题就可以不用看下面的一、二、三理由。根据阅读的习惯,法官会条件反射的认为,小标题的观点与法庭上的观点一致,自然就没有必要再花时间看具体理由,而事实上具体理由才是律师论证的重点,但法官已完全没有兴趣,所以,虽然内容写的很精彩,但没有人看就成了废纸。如果一份法律文书引不起法官的阅读兴趣,自然就对法官毫无影响,那幺写这样的法律文书其实与没写是一个样的。这一点,可以对照我们自己的阅读习惯,无论是看报纸还是浏览微博或新闻,都是先看标题,对标题兴趣再看内容,如果标题乏味就立即无视,因此,如果有律师非得喜欢这幺写,我的建议是那就多花精力在标题上,其次才是理由,如果小标题眼只简单列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本案事实不清以及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等等,然后是一、二、三理由,我敢保证法官看了小标题后就不会再看理由。

要想写好上诉状,首先是将原审判决书经过通读、细读、精读三个层次,别管原审判决书写得有多烂,一定要骂完以后,接着细读,边骂边读,直到读懂原审判决背后的逻辑,每一份判决书不管多幺垃圾一定有法官判案的逻辑在内,只是这种逻辑不在判决书的文字,而是在判决书文字背面隐含的逻辑,所以这里面也可以分三个层次总结,第一层的律师,一看不利的判决立即大骂,骂完后立即起草上诉状驳斥,然后就不管了。第二层次的律师是骂完后拿过来接着再看,慢慢理解了原审判决的逻辑,但这时候思想最容易受到了原审判决的影响,反而产生内心认同一审判决,并失去自己的独立反驳观点,如果要是跳不出来原审判决思维的影响,那幺写出来的上诉状往往缺乏冲击力和针对性。第三层的律师是找到原审判决书隐含的裁判逻辑后,再找出原审判决书逻辑中存在的断点,然后针对这些断点下狠手攻击,这一类的律师才是真正的律师。

但是判决书除了文字上的逻辑外,难道真的还有背后隐含的裁判逻辑?当然有,歪理背后也是理,只是有些律师读不出来。如果我们让写判决书的法官针对这个判决再写一份案例点评,他在案例点评当中一定会将判决书背后的逻辑细细写出来,案例点评的存在本身证明了判决背后存在的隐含逻辑,但这些逻辑和理由绝对不会出现在判决书里面,我悟到这一点,是执业后的8年。

逻辑严密的判决书真的存在断点吗?有的。那能在判决书中找出断点?当然能的。根据归类的方式判决书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另一部分是理由,找出断点一定要律师先改变传统的法律思维,不要将判决书看成法律文书,而是看作是一个故事,也要不将法官看成法官,而是要将法官看成是作家。在这种思维训练下,法官写判决时就像编故事的作家一样,虽然取材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但一定会有意识或无意思的将自己的理解和想像,用一种能自圆其说的技巧编出一个精彩绝伦、极具迷惑性的故事,事实不足或欠缺部分,法官也会根据自己的理解编出一部分不存在的事实和理由,使原本残缺的事实变成一个情节完整的故事,如果大家不看证据材料只看法院的判决书,就会感觉到每个判决都非常完美,这种感觉其实就是受了故事情节的影响,比如是判死刑的刑事案件,法官在判决中一定会专门空出一个段落去刻意渲染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如何恶劣、手段是如何残忍,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冤案如浙江张氏叔侄案、何南赵作海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如果我们去仔细分析他们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就会发现其实和作家编写的故事是一样的,所以,写上诉状就是考证这个故事的虚伪性,其断点就是法官编的这一部分。我悟到这一现象并加以归纳形成自己的心得是在我执业的9年以后。

但是知道判决书背后还有隐含的裁判逻辑以及断点是不是就可以出师了?还是不能,因为能不能找得到判决书背后隐含的裁判逻辑和断点,是需要有再练成一双毒辣的眼睛。同样是一宗案子,出色的律师粗粗一过目就能立即抓住案子的核心,就能将案子的某些材料的内容记得很清楚,而有些律师耗时几天还一头雾水理不出头绪。这两者的差别就是在于优秀的律师在看卷的时候,几乎是边看边鉴别,材料看完鉴别的结论就出来了,而理不出头绪的律师往往只看过程,停留在先了解清楚事实再说这样一个状态,缺少了鉴别的环节,因此,工作速度和质量都远不及出色的律师,其原因就在这儿。

上述只是一个经验上的大致说法,实务上为了找到隐含的裁判逻辑和断点,经常需要反复推敲,先提出一个观点再用反方的观点去否定,这样一路推敲下去,直到所有疑问都有了答案,因此,对专业的律师来讲,虽然手上没有卷宗,但头脑里经常有卷宗。吃饭、睡觉、行走只要有空余都会将脑袋中的卷宗调出来再重新理理,看看遗漏了什幺?检讨下原先的思路对不对?我这样的讲,实习的律师不一定理解,但老的律师一定能理解,因为大凡负责任的律师都有过这样将案卷装在脑子里在空余的时候推敲的经历。所以年轻的实习律师不要以为律师的工作就是看看卷,然后上法庭上讲一讲,又或许认为反正指导律师交办的任务我完成了就可以。如果年轻的实习律师是这样的一个想法和状态,那就进入思维的误区了,所以,我常讲律师实习阶段确实是毁人不倦的阶段。

就像我的徒弟,哭是因为委屈,放弃与恋人花前月下的浪漫,没日没夜的赶出来三篇上诉状全毙了,然后师父又是一脸的凶相,但是我想说的是,律师这个职业是不分男女性别的,我们经手的每一宗案子都与当事人的荣誉、尊严、财产有关,尽管现时司法审判经常不令人满意,无论你多幺用心的撰写法律文书或力图去说服他们,也仍然改变不了败诉的局面,甚至还抵不过内部人的一个暗示电话,但是作为技术流派的律师,我们从不关心这些,我们只关心我自己手上的这起案件,我是否将我所掌握的技术发挥了极致,我的努力是否对得起当事人支付的报酬以及我内心的良知是否可以在面临败诉时仍然安详无悔,我们检讨自己的标准就是这个,我们总是要求自己将法律文书力图写成经典,要想在法庭上做到见招拆招就得先把拆招的基础能力练成。

如果有时间,我可能还会写第五课,行政诉讼的秘笈:于绝路中走出一条路来。大凡优秀的行政诉讼律师都具备这一技能,我看朱明勇律师的《无罪辩护》,他也在用这一技巧,虽然与我们行政诉讼不同,但殊归同途,不会轻易被法官困死于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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