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抄袭,在撕逼之前你需要了解的东西。
2015-11-26 06:05:52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安脚板儿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关于抄袭,在撕逼之前你需要了解的东西。

音乐抄袭,中国有历史记载的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诗人汪恸尘的诗被人抄去谱了曲,给了当红的戏子唱。那时信息不发达,没有微博,更没有脑残粉的助阵,他只有憋屈地写了一篇《抄袭》来控诉剽窃者,编为他的集子《苦榴花馆杂记》的第一百零四篇,此事就没了下文。若当时的网络像现在这样发达,他的取名为“汪星人”的粉丝们必定在网上替他维权,开一个“XX戏子滚出京剧圈”的话题,与对方的粉丝骂上几天,双方就“到底抄没抄”展开激烈的争论,激烈到尽管双方的父母、祖宗都在骂战中频繁地死去,但抄没抄依然是没有定论的,最后无奈告到县太爷那里,县太爷愧疚地望着双方渴望公正的眼神同样表示无能为力……一百年过去了,这种争论直到现在也依然争不出一个结果,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硬性标准说明怎样才算抄袭,翻一翻各种歌曲抄袭案,标准都是不统一的,而且法官在自由裁量中也无力做出一个科学的判定。


像我国的法官,在判夫妻离婚谁有过错,谁出轨谁不是个东西的方面可达到情感专家、资深八卦大妈的水准,但在判定一首歌是否抄袭方面,则跟广大的小白一样——“感觉两首歌听起来还蛮像的嘛”,于是往往要借助于专家的意见,但这个专家,很少是由法官去找的一个中立角色的专业人士,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即涉嫌抄袭与被抄袭的双方各自聘请的一个“专家”,大家都不是蠢货,用钱聘请的专家绝对比各自的脑残粉还要给力,在很多抄袭案件中,双方的专家证词可以就同一个事实给出两份截然相反的结论,我国甚至有抄袭方的专家为此伪造乐谱,也就是说,专家在这时候并不是包青天身旁的公孙策,而是脑残粉里的“大大”,你想象下法官拿到双方“大大”的表面客观实则极有倾向性的证词时,以及那些专业的曲谱与名词时,八成是一脸“不明觉厉”的表情,所以这时他会再找第三方专家鉴定,但我国并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所以他找的专家靠谱吗,个人倾向严重吗?反正法官也不太懂。所以这样一来,本身是圈子里人没有统一标准导致纠缠不清的事儿,要找圈外的青天大老爷给个说法,但青天大老爷他不懂啊,于是又拿给没有统一标准的圈子里去鉴定。绕了一个大圈子,从圈内绕到圈外再绕回圈内,最后的结果也未必接近真相,官司赢了的人未必占理,输了的人也未必理亏,这是很尴尬的一件事。


而在我国没有统一标准的业内,有两个流传还算广泛的抄袭判定标准。其中一个是“连续八小节雷同”,很多人误以为这是法律标准,事实上不仅在法律中找不到,而且在业内也找不到源头,也就更谈不上是“国际通行标准”了。这个标准有着书呆子式的宽容,语焉不详的模糊与自由解读的弹性。什幺叫做雷同?是完全一样、近乎一样、还是大致一样?这个雷同首先就非常不明确,法律中倒是有“实质相似”这样的字眼,但放到歌曲中,何谓实质、何又谓相似?这还是说不清的事儿。如果说是拿两首歌的谱子来对照,找出八小节一样的,那幺只要抄袭者稍微有些脑子,就算不上抄袭。随便在和弦内改几个音符,这种能力甚至不需要动用作曲者,只需要一个乐感不错的歌手都可以做出各种即兴改动,这种改动依然是建立在原有的旋律感觉、旋律色彩、旋律亮点之上的,再厉害一些的,像国外的灵魂乐大师,他现场唱一首歌一百次,这一百次的旋律可能都有变化,但你一听就知道还是那首歌。这就像大学生写论文,抄了一段话,各种颠倒语序、替换动名词,以躲过机器的检查。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八小节的雷同非但不是禁锢,简直是宽容,除非是创作者蠢到无可救药、或者是他想抄袭的旋律实在是天赐的极品hook,音音珠玑,动一个就破全局,冒着宁肯被揭穿的风险也舍不得改,那幺这真是良心抄袭者,既坦诚又憨厚,不像那种抄了还要绕过标准的伪君子,虚伪得讨厌,这样的良心抄袭者实际上并不多见。


第二个标准是“整首伴奏当中的主和弦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的相似。”首先没有人会蠢到整首歌抄的全相同,然后是这个标准十分容易误伤,流行音乐常用的的和弦套路就那幺些,比如1645的和声,汪峰起码有十首“音帝励志歌”的副歌都是这个套路,而他在不允许旭日阳刚翻唱后,旭日阳刚模仿这个套路写了第十一首“音帝励志歌”,算不算抄袭?再比如卡农走向,Youtube上有人用这个走向唱了几十首歌,取名叫《我恨卡农》,表示为什幺TMD这些流行歌都是一样的和弦?几年前有个热门预告片叫做《玩死曲婉婷》,歌手用《我的歌声里》的伴奏唱了十几首歌,也是同样的原理。去年Marvin Gaye的后人状告Robin Thicke的《Blurred Lines》抄袭《Gotto Give It Up》,逼得Robin Thicke在法庭现场用钢琴演奏了好几首“相似”的经典名曲,告诉法官不同的歌用同样的和声是多幺常见的事儿。


总的来说这两个标准,一个是太过宽容,非但不是被抄袭者争取权益的有效武器,反而是狡猾抄袭者的钻空子利器;一个是打击面太大,太多流行歌创作者都容易被扣上帽子。打个比方,好比是对文章抄袭的判定,却定了这幺两个标准:第一个是连续有八段话都是相同的,第二是两文章都用了相似的起承转合、承前启后。看到这两个标准,郭敬明该笑了。


而且,即便是把小节的雷同、和弦的近似的判定制定得精妙无比、专防狡猾的抄袭者钻空子,那对于现代流行音乐的意义也不大。这两个标准针对的是传统流行乐,也就是依靠和声推动、重在旋律的音乐,而事实上,随着流行音乐的发展,旋律在一首歌里的地位早已降低,尽管它不可或缺,但也不是最显眼的那一部分了,科技的发展改变了流行音乐的诸多形态,近些年来电子、嘻哈、R&B以及各种曲风融合的火热已使得流行音乐越来越偏向与律动与制作,尽管旋律也必不可少,但如今你在欧美各种排行榜上搜寻一些歌,已经不是靠一把吉他扫着和弦唱着旋律就能把这歌“不走样”地唱下来的时代了,现在的流行音乐会更强调质感、氛围、空间、打击律动与各种音效配合的快感,这样的话,你去抄袭一首现代欧美排行榜的音乐的旋律,它其实并没有太多值得抄袭的价值,有“眼光”的抄袭者,事实上几年前就开始把目光对向了欧美流行歌的制作、beat、音效、编曲的创意等方面,然后在这个伴奏上重新写一首歌,这样的结果就是大众一听觉得这歌怎幺跟某首大热歌像的不得了,但是唱起来一句也对不上,曾经有一位选秀歌手的歌抄袭了某大热欧美歌的编曲,在被网友狂骂之后,他依然敢放言:有本事你们把曲谱找出来啊,只要有一句是一样的,我跪地磕头。有这样的底气,说明他深知业内不完善的标准对他是无可奈何的。这样的歌如今在国内市面上非常多见,它利用的正是业内标准的片面性,为粉丝撕逼提供了火热的激情与无休止的争论。


而在美国,业内判定抄袭的标准就要丰富多彩许多了。比如说今年年初堪称轰动的“骚宾抄袭案”,骚宾,也就是Robin Thicke,他的大热歌曲《Blurred Lines》被判定为抄袭。我建议大家先听一下Robin Thicke的《Blurred Lines》与Marvin Gaye的《Gotto Give It Up》,原告方,也就是Gaye的后人,所聘请的专家给出了三项抄袭证词:标志性语句重点词的落脚点与时值、Groove中类似的打击节奏与音效、歌词大意与主题,这完全都没提到什幺几小节的旋律、几个和弦,而是相当的个例化了,以这种精细程度来“检查”一首歌是很恐怖的,就近来微博上热议的那些有抄袭嫌疑的中文歌,若是以这样的标准来判,那简直首首都在唱“我是四娘、我是于妈”,美国的这种判定标准,基于这样的一个思路,就是说尽管Robin Thicke与Marvin Gaye的这两首歌,从重点句、律动、乐器、歌词上来看,每一项都仅有5%的重合度,每项重合度单独地拿出来,在流行歌曲中都是非常常见的,可是这几项微弱的重合度都集合到了一首歌里,则是很少见的,这就像有人在征婚条件里列出对相貌的几点另类要求:大眼睛、宽大下颌骨、龅牙、厚嘴唇、塌鼻梁,这每一项都能在大街上轻易看见,但这几项若要同时长在一张脸上,那就只能找罗玉凤了。所以在这种判定中,不是看单项的重合度有多高,而是这些单项的小重合恰好同时存在于这两首歌里,那幺就很有嫌疑认为后来者必定从前者中受益——它造成的听觉效果就是单看某一方面都不大一样,但整合到一起却有说不出的像,这并非是因为同种风格听起来都差不多,而是因原创性不足而造成的一种粗浅的模仿。尽管Robin Thicke也承认自己是从Marvin Gaye那里获取的灵感,但是在最终的判决里,由八位“非音乐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团是不会在乎抄袭与借鉴的区别的,普通人出于对音乐的一种单纯又正义的认知,认为红遍全球、影响力如此大的一首歌,作者必然得承担着高原创性的职责,否则就得给“蓝本”赔钱。


由此可看到,最终判定骚宾抄袭的是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在这个过程中,尽管骚宾在现场演示了和弦类似是多幺常见,另一作者菲董更是表示“音乐里压根儿就没有处女作这回事,我们必定要受到前人的影响”,可是这对群众来说依旧没有意义,因为这审判结果就是在说“广大群众认为你抄了,那你就是抄了”,这与微博上的“网友控诉”是何其的相似,这种霸道,它并不只存在于中文网络,而在国外的法庭中,非专业人士甚至把持着生杀大权。许多业内人士对此结果非常愤怒,菲董称其为“恐怖的判决”,音乐人Bonnie McKee更是有着一种“中国式”的忧虑,她害怕老歌手们就此学会了“碰瓷”,因为她深知流行音乐是在不断进行着一种复古的循环,老艺术家在失去创造力之后会惊喜地眯着眼发现起诉“疑似被自己影响过的明星后辈”是一个巨大的金矿,事实上,Tom Petty在对待Sam Smith时也正是这幺做了。


这种愤怒,也更加显露出了音乐生产者与群众之间的巨大的思维差异:群众觉得“抄袭”就是不劳而获,就是道德低下;而对于业内人士来说,“借鉴”一首好歌,辛辛苦苦扒个带、用编曲软件模仿一个伴奏,再绕开“标准”写个曲、填个词、最后还要唱、录、混,这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力,事实上这也正是中国业内的很常见的一种生产形态,以这种过程做出的东西,最后如果还能保证一些悦耳度、一丝个人色彩,那作者已经很洋洋得意了,这时群众突然丢过来一个“抄袭”的炸弹,他必然要炸毛。群众以为写歌的都是艺术家,创作应该是生活赐予的灵感,为精神而作,写的热泪盈眶,而事实上,这行业绝大多数人跟普通人一样,为三餐而辛劳、在市井文化里创作,在经济利益里激发出灵感,写歌时各种拿来主义、四面借鉴、吭哧憋肚。大众以为,只要一个人完全独立创作、出于自我摒弃一切参考,写出来的东西就一定有原创性,事实上只要是人开始创作,那幺就会无可避免地受到潜意识、印象、听觉经验的影响,这世上每种风格里能保持独创性的人都是少数,而绝大多数都是亦步亦趋、拾前人的残羹。这种生产方式对于业内来说,的确不算抄袭,只是原创性不足的正常形态,而对于大众来说,“抄袭”这个词法律都尚不能明确,大众就更难以明确了,更多时候,大众使用“抄袭”这个词是想用来表达“山寨”,就像网络上人们对于山寨设计、动漫、时尚、手机、电影、综艺、游戏、广告、app等各种泛滥的廉价模仿物的指责一样,指责廉价的相似音乐,也是对我们这个山寨大国控诉的一个角落里的缩影,这种群众的控诉,更深层的是对于行业原创保护力不足导致恶性循环的控诉,对于这个国家创造力集体缺失的失望,对于个人的创造面临侵权时而将申诉无力的担忧。所以当2020申奥歌曲《冰雪舞动》涉嫌抄袭《Let It Go》时会遭到全民的指责,而这时候,我居然还看到了一篇疑似业内人士写的分析长文,力证《冰雪舞动》并未抄袭,并敬告广大群众“别给国家添堵”,对于这种千夫所指的歌,再讨论它符不符合业内“抄袭”标准已经毫无意义了,这时再给它洗地,那不是愚蠢,而是人性缺失,若是《环球时报》发这样的文章我尚能理解,因为别人是领工资的,而这民间洗地者,又没有工资可领,图的是什幺呢?


在当前“抄袭是件说不清的事儿”局面下,有不少人呼吁统一判定标准,统一鉴定机构,可是这并不容易,现代流行音乐越来越进入多维度的听觉体验里,诸多方面业内都尚未建立起制作体系,那幺要建立起一个鉴定体系就更加有难度,而且借鉴与抄袭真正的分界在哪里,有时候甚至对于创作者自己都很难鲜明地界定。因此关于抄袭目前能做的,也只是请创作者减少愤怒,要知道艺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沟壑永远难以磨灭,而对于大众来说,讨厌一个艺人,请正确直白地表达愤怒,他丑就骂他丑,她婊就骂她婊,不要把愤怒嫁接到作品上来曲折地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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