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为人知的明代小官
2015-11-19 16:50:20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我是坏蛋945 | 编辑:小柯

原标题:鲜为人知的明代小官

明代塘长述略

  李济贤

  以盛产金灿灿稻子而着称的苏、松、常、镇、杭、嘉、湖地区、枕江依海,着名的京杭大运河贯通南北,36000顷的太湖东西跨越苏、松、嘉、湖四府。吴淞江纵贯吴县、吴江、昆山、青浦、嘉定、上海五县之地。其间浜、港、泾、港、汇、漕、沟、洪、渎等细微支流,纵横四出,水利照片十分丰富,灌溉之区非常广泛,仅吴淞江流域的灌溉面积,就约占“二千五百九十平方公里(合七千八百平方里)”①。所以明人吴尔成说:“吴中之财赋甲天下,而财赋之源在农田,农田之源在水利。”②陈仁锡也说;“吴中水利乃国家财赋之源,生民衣食之本。”③归有光更说:“天下之利莫大于水田,水田之美无过于苏州。”④因此,历代统治者对江南水利都十分重视。明太祖朱元璋特谕工部:“凡天下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乃分遣国子生及人材,遍诣天下,督修水利。”在朱元璋的积极推动下,一年之后,仅江南地区,“凡开塘、堰四万九百八十七处”⑤。永乐以后各帝对于苏松七府的水利都是非常重视,“或设郎中,或命都御史,或工部尚书,或专敕巡抚官,或督巡盐巡江御史”⑥。如永乐时户部尚书夏原吉、平江伯陈瑄,正统时巡抚工部侍郎周忱,天顺间巡抚都御史崔恭,成化时巡抚毕亨,弘治时工部侍郎徐贯,正德时工部尚书李充嗣、工部都水郎中林文沛,嘉靖时巡按吕光洵、浙江水利佥事黄光昇,隆庆时巡抚都御史海瑞,万历时巡江御史林应训,崇祯时松江知府方贡岳等,都对江南地区的水利建设做出过不小的贡献。与此同时,对于历受艰辛的治河民工和直接负责修浚田塘、疏决河道的塘长们,《明史·食货志》中对塘长一词却只字未提,因而,对塘长的产生、性质、职责等等方面,都有着研究的必要。

  一、塘长的由来
  明人沈说:“塘长、圩长之说,即周官土均稻人之意。尝观稻人以潴蓄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土均为掌其平,水土之政而率以治水。”⑦而塘长一词始见于明初。正德《松江府志》徭役志中云:“今制,以里长、老人主一里之事,如宋之里正耆长;以粮长督一区赋税;以塘长修理田围,疏决河道。其余杂役,并于均徭点差。”又说:“里长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人,俱从黄册编定,岁轮一千四百三十五人为见役,其余为排年(华亭八千二百一十人,见役人百二十一人,上海六千一百四十人,见役六百一十四人);老人一千四百三十五人,选高年有行止者充(华亭八百二十一人,上海六百十四人);粮长二百九人,选丁粮相应有行止者充(华亭一百十六人,上海九十二人);塘长二百九人(华亭一百十七人,上海九十二人)。”⑧万历《上海县志》说:“国朝旧制,以里长老人主一里之事,以粮长督一区赋税,以塘长修田围疏决河道。”⑨万历《青浦县志》则说:“国初,建设有乡有保有区有图有甲,以相统摄。以里长、老人主一里之事;以粮长督一区之赋,而粮长之中有收有解;以塘长修疏河道,而塘长之中有总塘长,有塘长,制甚设也。”⑩康熙《嘉定县志》很明确:“明初,塘长每扇止点丁粮多者一二人,后改每里一人。”(11)以上数志表明,写的虽有“今制”、“旧制”、“国初”、“明初”之别,但基本文字几乎完全一致。光绪《嘉定县志》可能鉴于前志时间不明确的缺点,特设有“役目”条,把明代洪武、嘉靖、万历三个时期及清朝的役目都清清楚楚地记录如下:

  明洪武间:里长、甲首、膳夫、斋夫、馆夫、弓兵、禁子、库子、马夫、富户、斗级、祗候、夫隶、钟鼓夫、铺司、铺兵、防夫、巡拦、县总、总书、书手、粮长、塘长、老人、坊长、小甲、火夫、解户、检钞。
  嘉靖时:里长、库子、斗级、禁子、粮长、解户、老人、塘长。
  万历时:里长、粮长、塘长、解户。
  国朝(清):保正即里长、里书、粮长、耆民、经催、塘长、排年。(12)
  崇祯《常熟县志》说的更清楚:“高皇帝编氓之制,一百一十户为里,里又名图。县凡九乡,曰感化、曰崇素、曰南沙、曰端委、曰开元、曰思政、曰双凤、曰积善、曰归政。乡统都,都统图,都之大都复为扇,以分辖各图。扇又名区。每里差其丁粮上户十家编为里长,次百家为甲首,轮年应役,里中催征勾摄书算之事皆责焉。又岁佥老人一名以断乡曲,按区拨粮长以收税,扇书以稽出纳。塘长以修水利。”(13)塘长设于明初是确定无疑的。甚至长江以北的兴化县也设置了塘长。《兴化志》云:“至我国初,陈恭襄公瑄洞悉不利。……每塘甃石以为斗门,而塘长塘夫是设,故洪武、永乐间军需、商盐、皇木三政,资塘之便。”(14)但是,法久弊生,沿江濒湖的势要之家霸占水道,围筑成田,围池养鱼,栽植芦菱,以至河道日浅,“旧塍高六七尺者或与田平,水无所限,遇潦已不足言。……塌土成滩,水不可到。畎戽无资,禾亦就萎,饥莩盈途,率由于是,又况塍坍浪洗,田亩日亏,不免以亏,不免以亏田粮而加之见田,粮愈重而民逃,又不免以逃户差而加之见户,赋役日繁,民斯辗转,良可叹息,”无怪乎有人慨叹地说:“自正德末水利全废,塘长人役不复知水利为何事。”(15)从洪武元年到正德十六年才仅仅153年。这时的“塘长人役”,都“不复知水利为何事”了,证明塘长的设置是很早很早的事。综合以上史书所载,要确定塘长具体创于何人具体设置在哪年哪月哪日,确实需要新史料的发现,但塘长设立于明初洪武、永乐时期是确定无疑的。而有人说:“国初无塘长之名”(16),是不能成立的。

  二、塘长的性质
  明代徭役名目繁多,总括起来可分三大类,即以户计的曰里甲,以丁计的曰均徭和上命非时的曰杂泛。正统以前无均徭法,只有里甲与杂泛两类。塘长属于哪一类呢?万历间嘉定知县韩浚说:“粮、塘、老人皆杂泛,唯里长为正役。”(17)是重役还是轻役呢?嘉靖《江阴县志》曰:“重大役次曰粮长(催征解运税粮),曰解户(转输各项赋料);其次曰塘长(浚筑河道岸塍),曰鱼甲(征解船料课钞)。寻常细役有排门夫,有巡更夫,有上宿夫。”(18)康熙《松江府志》则云:“每区五年一编大役,充布解、北运、南运、收兑、收银等差。每图十年一编小役,充总催、经催、总甲、塘长、该年等差。”(19)再从各地府县志中里长粮长塘长的排列次序,和粮长、塘长的人数看,如正德《华亭县志》为里长、老人、粮塘长。万历《嘉定县志》为粮长、塘长、里长、老人,正德《松江府志》粮长、塘长都是二百九人,万历《无锡县志》每区粮长、塘长都是二人。由此观之,塘长既非重(大)役,也不是轻(小)役,而是“十年轮当一次”(20)的中役。但又不是一般的差役,而是与里长正役及杂役粮长关系非常密切的一种特殊的徭役。

  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是明太祖的基本国策,设置塘长就是为了保证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江南地区的赋税是明统治者财力的重要支柱。而水利又是江南地区农业的命脉,为了保证江南农业丰收,设置塘长是十分必要的。但塘长有时不得力,或随设随革。因而,用里长粮长代行塘长之责也是必要的。在明代里长粮长治水浚河的事屡见史载。
  1.里长治水。早在永乐初年,松江府一带大水成灾,堤岸冲塌,田畴决裂,居民没溺无数,大批的粮头里长亲临灾区,户部尚书夏原吉《踏车叹》中曰:“东吴之地真水乡,两岸涝张非寻常…粮头里长坐击鼓,相催相迫惟嫌迟。”(21)正统九年,英宗皇帝听说嘉兴、湖州及苏州等地通往江海的河港被人占种,水不流通,淹没田稼,漂荡民居,溺死人畜,而敕谕工部右侍郎周忱,命令他“会同巡按御史严督各该府县拘禁耆民里老人等,询访踏勘各处原通江海河港故道,果被豪强之人筑塞为田,即令退还”(22)。周忱即“岁开挑塘河里长户并下力细户,各一夫充役”(23)。弘治七年工部侍郎徐贯开浚吴淞江及白茆等港,采纳了吴江县生员金藻的建议:“圩岸沟洫分任排年而兼之里长,浦渎河港择委老人而兼之粮长”,又“一圩沟岸任在排年,一图沟任在里长,此法之经也,百夫河港任在老人,千夫河港任在粮长,此法之纬也。”(24)嘉定知县王福徵也规定说:“塘长有开浚督责之烦,里长有起夫戽水之累。”(25)

  2.粮长修河。弘治间吴江人史鉴说:“永乐间凡兴建水利皆责成粮长,而官为节度之”。(26)水利工程主要是修理田围,疏浚河道,但要计算出总的工程量,每区需负担若干里,每图又需承担多少丈。这些工作没有塘长粮长等参加是很难搞好的。成化十年,钦差督理苏松等处水利浙江提刑按察司佥事吴做过详细规定:“申饬所属官吏、粮、塘长人等,各遵守毋违”,“每三百余步为一工,选素熟挑河道或耆老或粮、塘长一名分管”。(27)关于塘长与粮长公同定工,眼同分段的事当时是很普遍的,并有较详细的规定。万历间华亭知县聂绍昌颁有“冬日兴工法”,文曰:“今将一区之内高乡则计应浚河渠若干,低乡则计应修塘岸若干,长短阔狭,逐一丈明造册,每区绘一总图,并该区图田亩数一览昭然。本县亲令各区图塘长、该年,会同本区粮长、排年,从公酌量,先分水利缓急,次计工分多少,均匀搭配,分为五工,如甲巳年应兴某工,乙庚年兴某工,丙辛丁王戊癸五年为事,周知复始。”在“分段算土法”中又说:“冬月塘长赴县照分定每年工册具认状领工后,随该本县酌系大工,即日亲诣勘段派工,余则或行水利衙门,或委别官减从亲行,而勘派之日,塘长、该年会同该区粮长、该图排年,眼同分段,各在至公。”(28)

  从上面二点来看,里长、粮长、塘长关系如此密切,不仅是因塘长与农业生产及赋税征收、钱粮解运密不可分,就是在组织上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明人范濂说的好:“十排年者即所谓里排,司一里之事。第一年为总甲,第二年为该年,第三年为催力,第四年为塘长。”(29)万历间上海知县颜洪范规定:“每里设里长十人。岁轮一人为总甲,管里中杂事,一人为小塘长,管起夫浚河,一人为里长,听候差解,一人为分催,管办钱粮。”(30)万历《青浦县志》也说:“每一里长辖十排年,或为分催,或为总甲,或为塘长、老人,皆按甲递充。”(31)明人陈仁锡更说:“塘长原编审于粮长。”(32)这就是塘、粮、里、老时合时分、相互配合的重要原因。
  三、塘长的条件

  塘长虽然没有里长、粮长、解户繁累,但塘长是水利事业的尖兵,塘长得力与否直接影响农业的丰歉,影响着明政府的财赋收入,所以明统治者对塘长人选非常重视,大致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止端正。正德间工部郎中林文沛在《治田条约》的第二条就规定:“每区图选有行止者为塘长,田多者为图长、圩甲,俱听塘长调度。”(33)嘉靖中工部郎中朱兖的《水利兴革事宜条约》第二条中也规定:“每区都选有行止者为塘长。”万历间巡按御史林应训也说:“塘长之设……务要佥编殷实有行之人充当。”(34)也就是说品行端正、不谋私利者是充当塘长的首要条件。
  2.家道殷实。塘长的勤情直接影响着水利工程和农业的丰歉,有田产的殷实之家,农业丰收与否与他本人利害相关,佥派这些人户充当塘长,为了“各保身家”,多是“视如己业”(35)。所以佥编塘长,都是“计当金举殷实之家充之”(36)。有时条件更高,如娄县“塘长,每区一人,于每图该年中佥充”(37)。嘉定县也是:“起夫之数一准于田,而该甲排年中以丁粮多者一二人充塘长,督一扇之排年。”(38)嘉靖间,海盐县额设塘长42名,竟然“今以见年里长充之”,并“分任修筑沿海,贴帮土塘及各乡堰坝等役”(39)。可是自明代中叶以后,水利事业每况愈下,殷实大户不堪勒索,想方设法尽量脱逃,塘长重担往往落在小民之家。明人陈仁锡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所可恨者业主坐享田中之利,而至于修筑之费茫然不加之意,仅使区图塘长小民为之。夫塘长之不过二十亩之家充之”。(40)

  3.率众兴事。开河筑堤非一人所能从事,要集众始能完成,为塘长者必须能率众兴事。万历间巡接直隶监察御史林应训曰:“塘长之设,盖以率众兴事,若非诚实之人,势必方命生事,各川举一区而言之也。一区之中,各有数圩,若不立甲,何以统众而集事也。”(41)“各州县掌印官务要佥编殷实有行之人充当,责令及时唤集圩内人夫修浚水道,增筑径塍,不许滥用豪猾从而怠玩,或武断乡曲,侵索细民,以滋扰害。各掌印官仍将编过塘长姓名缘由书册送阅。”(42)万任也说:塘长的佥编必须“公忠勤干、庶几压服众心,河夫有所畏惮。”(43)简而言之,当塘长必须有组织领导群众的才能。
  四、塘长的职责
  1.工期职责
  (1)工前查勘。这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点。成化七年要浚修吴淤江,当时钦差督理苏松等处水利浙江提刑按察司佥事吴在给苏松二府命令时指出:“该府着落当该官吏即行委官,督上海县委官及会彼府县委会,各带粮、耆、塘长人等,亲诣本(吴淞江)将浅狭应挑去处丈量,计要见共该丈若尺干,合用人夫若干,某县分该某处至某止若干丈尺,共该用夫若干,每夫凡给粮米若干,期在某月某日兴工挑阔。”(44)万历间吴淞江已被塞阻异常,江水为患,吴江知县王一言即指出:“随经督同水利县丞吕品并塘长画一算手人等亲诣查勘。”(45)华亭知县聂绍昌也说:“其逐段中或一户自浚若干,或数户朋浚,或一甲朋浚若干,各认工次,公同塘长、该年丈量”。(46)

  (2)出车戽水。排除积水是水利工程施工前的必要手段,塘长的首要任务就是紧急排除积水,所以,康熙《嘉定县志》说“明初塘长”,就是“专任戽水”。万历五年,吴淞江急侍施工,当时钦差整饬苏松常镇兵备兼理粮储水利湖广提刑按察司按察使冯叔吉指示说:“戽水人夫前议昆山县塘长并沿江业户出车戽水,每夫每日量给米一升未免遍累。今除车辆仍令昆山塘长出办外,其车水人夫就于各县分定段内责令开方,人夫一并在戽量加工食一节,看得此段之兴,惟戽水为难。前议塘长并得业之家戽水,日给米一升于势难行,于事难济。”(48)万历七年又修浚白茆港,冯叔吉命令说:“本塘四十五里,每十里用水车二百部,共该九百部车,议令塘长督同图长出办”,又说:“看得开河之工水为先,车夫日给米二升,亦不可少,但恐人心不齐,以致玩愒旷日,合责限六日戽完。如出六日之外,罚令塘图自戽,不复给米。”(49)

  (3)督率开工。工程既定,塘长督率人夫开赴工地,塘长督率得力与否是如期完工的关键。嘉靖元年,钦差协理江南水利工部署郎中事员外郎颜如环说:“各地水利官务要亲诣所属,严督各塘图长圩甲人等,督率得力人户将各圩岸并力兴工。”(50)统治者最怕劳动人民聚众,把成千上万的民众聚集在工地上,是当权者最伤脑筋的事。塘长是最基层的负责人,官府有着严格的管理办法。华亭知县聂绍昌颁有严格的规定,“当分段造册之后,逐段丈尺燎然目中,然后将该区应浚河身共该若干,逐段折算应挑土方若干,次将该区本年就役田地算该每田几十亩派开土一方,如不系亲身赴工者,应给4田户及做工人夫每方工食该若干,每亩应米若干,逐一算明,大书告示,张榜工所。塘长、该年细算逐段土方,计该若干,遵照告示法则逐一开注工册送县复验无弊,给与印信遵守。然后同该年至河公同轮役。五甲业户分定夫桩。桩上明书土方丈尺及业户姓名,各人认桩赴工,不得躲避。其各图该年又将本图初浚夫桩河工一段填写工毕一纸,给与应役人夫,以为什工支米之据,每日塘长执官给白牌,督率一区之役,该年鸣锣催捡一图人夫,俱要常川在河,不得少懈。至晚该年各就夫桩将一日浚河人夫填注工毕,该年又将一日内该图浚河人夫总数报之塘长,填注工册,以俟比较。自兴工为始,每半月为一限,至期塘长该年将册送县查比,工小赴水利衙门查比。区工不及分数责塘长,图工不及分数责该年。若有顽户抗拒不行赴工,又不给与佃户人夫工食,又或人夫支领工食用力不齐,许令塘长该年禀究一二以警其余,若遇风霆雨雷,塘长开报定以晴天帧日为一限,三限完工。”O御史林应训规定也很严格:“兴工之日,各塘长、圩甲务要在圩,时时催督开浚”,而且“一圩不完责在圩甲,一区不完责在塘长,轻则惩戒,重则罚治”,又说:“兴工之日,塘长责令圩长躬圩倡率,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某日起工,某日完工,庶几有所统领而无泛散不齐之弊”②。

  (4)修治圩岸。万历间江南巡抚周孔政说:“大凡田之周遭际水处沿河筑岸,中为圩田,小者数十亩,大至数千亩,名为一圩,所为圩岸是也。”@圩岸如何修治呢?工部主事姚文顾说:“应修圩岸,该管排年量田高下,照依五等岸式督率圩户,各就田所修筑,假如田头阔五丈者即修岸五丈,阔十丈者即修十丈。或有贫难并逃绝人户,田头及沟头岸侧众共修筑,其圩心田户,若有径塍者自修径塍。凡径塍者同修逃户及沟头岸侧。排年则管修一图圩岸,塘长则管修一区圩岸。各县治农官则提督一县,各府治农官则提督一府。若一图圩岸不修坐排年,一区圩岸不修罪坐塘长。”(54)巡按御史林应训说:“各县即令塘长,备开某圩周围若干丈,外环沟洫若干丈,不论官民士庶,随田起役,各自施工,如横阔一丈者筑岸一丈,横阔十丈者筑十丈。”(55)若塘长督率有方,各圩如期俱完工,还有奖赏。

  (5)挑浚河道。浚河治塘是塘长的主要职责之一。江南河道如网,哪河急修,哪河缓浚,对某一个地方来说,关系甚大,因而也有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旱乡支河限定每年一开,干河则五年一开;低乡围岸限定每年一筑,界岸则三年一筑,剋定程期,永为遵守。一家之工不完责在业户,一圩之工役不完责在圩甲,一图之工役不完责在该年、总甲,一区之工役不完责在塘长。一县之围岸界岸支河干河俱不及期修浚,责在水利官。”(56)苏州水利通判根据工部主事姚文灏治河经验做出一些具体规定:“近河得利区分三十亩一名,稍远者五十,再远者一百。如娄江之南,七浦之北,不利本河水利者百五十亩,不足数者朋当。当夫派五尺。造册既定以木牌立界限。塘长惟令督办,以近河服众大户分界,总督处置得宜,人心自服,大小皆无怨言。”(57)有的人说的更干脆:“轮值开河,名为塘长,原为本图浚河筑堤之计。”(58)同时,江南地区海域辽阔,海塘遍布,从明代中叶起就时坏时修,到嘉靖年间浙江水利佥事黄光昇更创造了“五纵五横鱼鳞塘式”,对海塘的建设起了不小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黄光昇利用“塘长,率塘夫若干人,负责管理”海塘(59)。对维护海塘起了很好的作用。

  2.平时职责
  (1)踏勘隐匿。明代中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兼并的手段也远非飞洒诡寄或投献之类,明抢明夺,肆无忌惮,沿江、湖、海之处更甚。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林应训指出:“近来豪家适已便,于上流要害广种茭菱,稍有淤垫,即谋佃为田,所司不察,轻付执照。亦有居民贪图小利竭泽而渔,沿流置断及有挑出田内泥土增广田圩”。(60)镇江府也是如此,“邑(镇江)西北有巨浸,旧名练湖,水势冲激荥回,下生鱼鳖,上壅陂田,每为势家所侵。宋贾似道得之,贾败旋归诸民。自元迄明,往往利归豪势,去民复争之,死于讼者不知几人,案牒梦如,官弗胜理。”嘉靖四十四年,巡按侍郎舒汀“理札杨、靳、欧诸姓所争田,通计该二千三十二亩有奇。嘉山寺民争斗田地计四百八十二亩有奇”,而“顽民王可所争丹徒县江涨洲田九千余亩不入版图。”(61)万历六年按察使冯叔吉看了吴江县丞吕品勘查滩田数目文册之后说:“若止凭塘长圩甲开报,未免挂一漏万”,所以,“本道已示谕该县滩田人户自行开报,仍于各区内佥报殷实知事耆民,公同塘长、圩甲逐户清查。掌印官亲诣各区沿坵履亩覆核,道调委隔属官员覆核呈道。如有欺隐,罪坐耆民塘长,庶奸弊厘而工费易办,财用足而水利可兴”(62)。以后土地兼并更烈,一县之内,到底有多少有田无粮、有粮无田的人和户,连知县都不清楚。嘉定知县王应鹏说,每遇放告日期,因田产争讼告状的都不下千余,最后只得将“概县田地责成塘长,协同里老圩书,逐一丈量”(63)。有的官员甚至规定:“今后各府县水利官责令各塘长、圩甲,凡有侵截之家,即使报告,姑令改正免罪。”“若塘长、圩甲通同漏隐,事发一体究罪,决不轻贷。”(64)塘长成了查勘匿隐土地的马前卒。

  (2)绘制图册。曾发挥过很大作用的鱼鳞图册到明代后期也大大失去了光泽,可是,有些官员仍把图本看作救命稻草,想利用塘长绘制什幺河道圩岸等图本。嘉靖四年,钦差督理浙江等处水利提刑按察司佥事蔡乾就是一个,他说:“浙江水利为重,莫不皆知,奈何有司督理无方,使古人遗法荡无复存,甚至官称治农水乡之高下莫办,役充塘长圩岸之至到莫分,今若不严加点视,岂可望水利兴修”。于是,“着令各塘长备将该管河道圩岸等逐一开写出装册,内送州具印铃,面写‘水利须知’四字,给与带讲究,候按临查考。”(65)有的地方还要将“一区之中共有几圩,一圩之中共有几亩,具数在官,仍差公正官员,覆量无弊,申请详奇,然后画成图本,编造流水号段文册,筑定圩界,监立石碑,开刻本圩田地数目,其量出有田无粮者即与起科,有粮无田者随与分豁,其田边岸塍泾水或听起至依实数纳粮,或通融责今田户包补。如此则不惟大户不得以兼并多取,而小民亦无赔纳虚粮之患矣”。(66)利用塘长绘制图册成了挽救明王朝危亡的良方,岂不悲哉!

  (3)维护堤岸。水利工程来之不易,尤其是海塘圩岸,修好之后,应时加维护。如镇江府水利通判就督令丹阳县水利县丞要时常“沿堤巡视,稍有渗漏即加补塞。遇山水泛涨悉启闸口,以防灌溃。”秋冬水泉微细,水源更为可贵。应“督令塘长,多方疏导归湖,无令他泄,或湖水尽涸。”“亦不许奸民乘机佃种,违者重治以罪”(67)。同时,塘长要时时“修岸栽树”,但要“禁种豆麦,以致浮土淋河”。(68)
  (4)督种救荒。无锡县共二十二乡,以税之多寡分为十三区,每区设粮长二人,塘长二人。塘长的任务除修筑圩岸外,还要“督民务农”(69)。崇祯末年,湖州知府陆自严还给塘长增加了新任务。陆知府说:“余必鼓励争先,拟照区分给空白印册一本,令铺总,塘长举区内廉能公正素所钦服一二人掌之,集公所会议,劝各宦殷亲填赈数,分别差等,量力由衷,福报匪浅。首事者类收册报定朝,设立粥厂,附近就食一餐之饱,一口之生寄焉”。(70)

  (5)奇异职能。上述可见,塘长大大小小的事真不少,然而还有奇者。明季松江诸生吴履震说:“吾松土产绫布最着。许周翰守郡逾五载,不受一缣,升任之后,织造塘长以其不除常例,织精绫二百余尺,至京口送之,卒不受。”(71)“织造塘长”职责是什幺,何时所设等等,都应深入探究。嘉定县塘长的职能更为奇特。“沿海一带,有桥梁、马路、土堡、烽墩,地方责令塘长修筑”,而且证明这些都“不在开浚之列”(72)。
  五、塘长之苦与忧民
  1.塘长之苦
  塘长本来是“所统之细户,一图不下百人,一区不下千人,小民朝夕营生,不离场亩”的中等差役。但承担此役者也苦累不堪,甚至倾家荡产。塘长之苦大致有以下几种:
  (1)胥吏需索。充当塘长的重要条件,就是殷实的有产之家。所谓殷实只不过是有些家资不愁饥苦,他们既非家资万贯的缙绅大地主,甚至也没有大官僚做后台。他们有时也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多是衙门胥吏敲索的对象。《阅世编》作者叶梦珠指出:“塘长之初,原以备公家之兴作,事关阖郡,万不得已之工,则量拨塘长,或修筑、或疏浚。苟地居僻壤,工非切要,则有数年而不扰一夫者,非若他役之不能空过也。其后吏胥视为鱼肉,势豪视为私人,河因傍墓则令之疏浚,塘因近宅则令之修筑,巧借名色以请官,官亦明知其为私而情以拨之,经承因而作奸役十派百,挟求贿免。其或无筑无修,则倡为旷役之说,每名纳银二、三十两,官吏豪蠹,假公分润。至于有事到工之害,则地棍、土豪为之原呈,临之以府佐,督之以委员,各有衙役,莫不需索,傍河保歇,表里为奸。官蠹原呈之役既饱,虽无工而作完,开疏挑筑之力徒劳。纵有工而不准,故往往有工未竟,而塘长之室已罄者。况塘长之身,即是分催之身,身在工次,或误正供,则身家性命殉之者比比也。”(73)后来承塘长者不过廿亩小尸之家,家资不丰,根本承担不了“水利衙官需其常例,衙门书皂索其酒赀,所费已不能堪”(74)。需索赔贴,百弊丛生,以致“承是役者破产毁家,害犹不已”。塘长之苦累累,就连华亭知县章允儒也承认:“塘长轮年承充,往往独称苦累,何耶?盖以上役之后,工房吏胥,有按季需索之例,水利衙门有顶区之例,大区五两一图,小区二两一图,以概县计之下下几百金矣”。又说:“塘长之苦,悉由衙蠹之所致也”(76)。

  (2)拨调远区。塘长之役本来是工役不出区,但有一种市棍刁滑之徒号曰泥头,与胥吏朋谋合为一体,将各区各图水利纷然散派,令不得守其本乡,以开泥头包揽之门。“如高乡之塘长、里长则自舍其久涸之沟渠而编派以隔区窎远之圩塘,低乡之塘长、里长则自舍其久倒之圩岸而编派以隔区窎远之河”,于是,“塘长派之里长,里长敛之人户,人户多卖子鬻身以供包役,包役餽银于塘长,塘长干没再输于泥头,而泥头入己,夫银入泥头之时则已为河工行工比事之日矣”(77)。明人万任说,由于胥吏捣鬼,“以一都之塘长开十都之河,以十都之塘长开二都之河”(78)。其塘长之苦最苦者拨调远区,“其开河动经数十里,工费动及数十金”(79)。塘长们当然不愿做这赔本买卖,经过三转两转,如此巨资就转嫁到老百姓的头上,“塘长派之该年,该年敛之人户。”而且是“今岁不已而复明岁,此河不已而复彼河,有名无实,劳费不赀”(80)。这种累民弊政直至明代末年不已。

  (3)杖毙塘长,崇祯末上海人徐思诚说:“叩阍请浚,下其事于抚、按两台,责成郡倅,檄行该县,佥派塘长,鸠徒赴役,其如工费浩繁,里役不堪其苦,中人之家,莫不破产丛事,甚有逃亡相继,连累波及,思诚亦因而毁家,逾半载始获告成。”(81)崇祯二年华亭知县郑友元也说:“塘长贫不能给督率番民以应力作。则催僭之委官,督押之衙役,肆行索勒,费且无算。总计上下出役皂快以至委官泥头诸人,多途掊客,皆报其厌饫者,而八十名塘长安能给之,不得不分给各甲,各甲细户鬻田房,鬻子女以应之,犹以为未足也”,而劳费横出,朘削民生,所以,人们都称当“塘长为小充军”。(82)崇祯十四年松江府更发生了特大奇闻。史载:“一塘长开挑不力,疁令谢即秦家桥上北岸予杖三十,顷之亡。其妻抚尸坐道旁,日夜惨哭,行路凄恻,令亦悯之。”(83)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惨案。

  2.塘长扰民
  塘长本来是中等徭役,但由于塘长的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故作威福,或与胥吏为奸,也给当地人民带来了不小的扰害与灾难。
  (1)玩忽职守。江南地区水利为重,州县既有正官,又各设水利官相佐,但明中叶以后水利大坏,正官不理职,却滥受词状,怂恿胥吏科扰诛求。塘长欺上瞒下,害国害民。“只图速递满呈,纵容夫役,堆泥滩边岸,或以浮土帮岸补缺,甚有挑浅填深。如官来看河,只见岸新水平,便说工完,一遇浑潮大雨,冲洗新土复归旧河,名开实塞”(84)。这是明目张胆地损害国家,坑害百姓,沿江沿河的无数生灵往往毁于这些玩忽职守者手中。
  (2)受贿免差。江南水利最关民命,高则浚河,低则筑岸。塘长本应督业主租户出夫修圩、治河,但有些塘长与泥头、胥吏勾结,受贿免差。以华亭县为例,“概县塘长八十名,受贿免差则应役者少,役少而费益增,此点差之弊也”(85)。明人万任对塘长受贿免差做了很深刻的揭露。万任说:“塘长受贿则究法滥免,当赋五夫者止赋二赋三,当赋三夫者止赋一赋二。于是,人少工多,不容不浮派乎贫人。当升一丈者暗加五、六尺,人心不甘,益藐塘长,虽强事畚锸不过苟且塞责,此水政之大病也。”(86)

  (3)胥吏为奸。塘长与胥吏朋比为奸,在明代后期是司空见惯的事。万历间华亭知县聂绍昌揭露说:“往年之弊,坐在法无画一,或差或停,任意行止,或轻或重,任意派拨。于是,奸胥窟穴其中,塘长该年精神不用之于浚筑,而用之布置百姓之脂膏,不尽之于河岸而尽之使费,此一大弊也。”(87)明人钱允治也说:“近年穷苦救死不赡,不遑修理,故田圩尽坏而水灾加甚。国家额设塘长正为圩岸计也,今则水利官于塘役则常例是急,塘役于田户则科敛需索为务。”(88)
  (4)贿买虚设。塘长是一种徭役,但也有人愿意当。工部郎中朱衮揭露说;“有等营充之人,或指馈送农官,科敛图圩,或假开河筑塘,卖索夫役。”(89)松江府同知孙应昆也说:“豪有力者讨塘长自为用。”(90)花钱买差徭,能获多大利?有什幺好处,尚不清楚,但无利是没有人干的。有的地方既无官塘,也无圩岸,塘长之役也裁革已久,但塘长所费依然需要支付。塘长完全成了虚设,此等“以遗民害,久宜裁革”(91)。明代塘长虽然时兴时革,但作为一种徭役制度,还是贯穿了有明一代,就是到了清代,塘长仍然发挥着它应发挥的作用。

  注 释
  ①吴静山:《吴淞江》第1页。
  ②吴尔成:《水田修浚议》,见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③陈仁锡:《围田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④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1。
  ⑤《明史》卷88,《河渠志·直省水利》。
  ⑥吴尔成:《水田修浚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⑦沈《塘长圩长论》,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1,《论》。
  ⑧正德《松江府志》卷6,《徭役》。
  ⑨万历《上海县志》卷4,《赋役志·徭役》。
  ⑩万历《青浦县志》卷2,《里甲》。
  (11)康熙《嘉定县志》卷4,《役法沿革》。
  (12)光绪《嘉定县志》卷4,《役目》。
  (13)崇祯《常熟县志》卷3,《赋役志》。
  (1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0,《江南十八·兴化县水利》。

  (15)吴韶:《水利修圩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16)(17)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
  (18)嘉靖《江阴县志》卷5,《徭役》。
  (19)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20)聂绍昌:《浚筑成规工册工草式》,见康熙《松江府志》卷16,《水利下》。
  (21)夏原吉:《踏车叹》,见康熙《松江府志》卷51,《祥异》。
  (22)张内蕴:《三吴水考》卷1,《诏令》。
  (23)弘治《常熟县志》卷3,《差役》。
  (2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5,《江南三·历代水利》。
  (25)王福徵:《详定役米碑略》,见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

  (26)史鉴:《吴江水利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27)吴:《开挑吴淞江禁约》,见张内蕴《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28)聂绍昌:《条上浚筑事宜中》,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29)范濂:《云间据目抄》卷4,《赋役》。
  (30)万历《上海县志》卷4,《赋役志下·徭役》。
  (31)万历《青浦县志》卷2,《里甲》。
  (32)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一,《钱粮积弊》。
  (33)林文沛:《治田条约》,见《三吴水考》卷14,《水田考》。
  (34)张内蕴:《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35)陈秉忠:《开浚吴淞江事宜经费条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36)林应训:《治田六事》,见《三吴水考》卷14,《水田考》。

  (37)乾隆《娄县志》卷7,《徭役》。
  (38)万历《嘉兴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
  (39)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塘长修筑事宜》。
  (40)陈仁锡:《围田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41)徐光启:《农政全书》卷14,《水利》。
  (42)张内蕴:《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43)万任:《嘉定县开河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44)吴瑞:《浚吴淞江苏、松二府牒》,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5,《公移》。
  (45)王一言:《请浚吴江长桥两滩详》,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46)聂绍昌:《条上浚筑事宜申》,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47)康熙《嘉定县志》卷4,《役法沿革》。
  (48)冯叔吉:《开浚吴淞江呈文》,见《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49)冯叔吉:《开浚白港条约》,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50)颜如环:《分理水利条约》,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5,《公移》。
  (51)聂绍昌:《条上浚筑事宜申》,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52)林应训:《治田六事》,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53)周孔政:《浚筑河圩公移》,见康熙《松江府志》卷16,《水利下》。
  (54)姚文灏:《治田条约》,见《三吴水考》卷14,《水田考》。
  (55)林应训:《治田六事》,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56)张内蕴:《东南水利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57)毛节卿:《水利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58)光绪《奉贤县志》卷3,《赋役志》。
  (59)姚汉源:《中国水利史纲要》,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第364页。
  (60)林应训:《治田六事》,见《三吴水考》卷14,《水田考》。
  (61)徐门肇:《建练湖公庄记》,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5,《记》。
  (62)冯叔吉:《长桥滩工完疏》,见《山吴水考》卷12,《奏疏考》。
  (63)王应鹏:《申议四事》,见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条议》。
  (64)林应训:《治田六事》,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65)蔡乾:《申饬水利须知案验》,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5,《公移》。
  (66)王应鹏:《申议四事》,见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争议》。

  (67)《修复练湖疏》,见《三吴水考》卷11,《奏疏考》。
  (68)朱衮:《朱郎中条议》,见《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69)万历《无锡县志》卷8,《食货志二·役法》。
  (70)陆自严:《救荒八议》,见康熙《归安县志》卷9,《条奏纪》。
  (71)吴震履:《五茸志逸随笔》卷1。
  (72)康熙《嘉定县志》卷4,《役法沿革》。
  (73)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
  (74)陈仁锡:《围田议》,见《吴中水利圭书》卷26,《议》。
  (75)同治《上海县志》卷7,《役法》。
  (76)章允儒:《议略》,见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77)吴尔成:《水田修浚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78)万任:《嘉定县开河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7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长》。
  (80)乾隆《奉贤县志》卷4,《徭役》。
  (81)叶梦珠:《阅世编》卷1,《水利》。
  (82)郑友元:《塘长议》,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长》。
  (83)汪永安,《紫堤村志》卷2,《疏浚》。
  (84)毛节卿:《水利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85)郑友元:《塘长议》,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长》。
  (86)万任:《嘉定县开河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87)聂绍昌,《条上浚事宜中》,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88)钱允治:《长洲县水利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公移》。
  (89)朱衮:《水利兴革事宜条约》,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5,《公移》。
  (90)孙应昆:《条议略》,见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91)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一,《开河修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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