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保护持枪权吗?
2015-10-05 13:35:29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风之浪人023 | 编辑:小柯

原标题:美国宪法保护持枪权吗?


最近两天和微博上一个叫做“唐律疏议V”的朋友辩论了一下美国宪法持枪权的问题。起因是我说美国宪法保护持枪权,而唐先生声称:美国宪法根本没赋予“持枪权” 最高法院暂时不禁手枪是因为美国人用惯了而非宪法不许禁。并给出了其专门为此题目写的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d93d530101dbg9.html
大兵再接下去的两天中和唐先生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但是由于唐先生宣称我如果继续@他,他就要去投诉我骚扰了,因为根据新浪的规定,我不能这样做。好吧……那么大兵只能写个长微博来解释一下来龙去脉,把我们在交流的过程中僵持的问题逐一解析一下:
一,美国宪法是否保护持枪权。

大兵去浏览了唐先生文章前半部分关于持枪权的问题的论述,发现几个问题,首先摘取原文中的一段话:

§1.1 从逻辑上说,“持有武器权”不等于“持枪权”

或曰:枪支是武器的一种;既然人民有权持有武器,那自然应理解为人民持有枪支。
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就像“持有药品的权利”不意味着“持有所有种类药品的权利”。因为比如鸦片之类也可以算药品,但肯定不能随便持有。同理,“持有武器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推导成“持有所有种类武器的权利”,否则可一路延展推理,直到得出结论说民间应该可以自由拥有核弹——而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持有武器的权利”不等同于“持有枪支的权利”。而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保证的只是“持有武器的权利”。因此,所谓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人民有“持枪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大家如果仔细的检查上面这段话,就会发现他的逻辑是从哪句话开始出错的。如果大家有兴趣自行找到,现在可以回去看看。我下一段具体解释。

大兵来解释该段文字中的逻辑错误:

1,从逻辑上说持有武器权不等于持枪权,这当然是对的。“武器包括枪”就像“马包括白马”,“持有武器的权利”不等于“持枪权”,“拥有马的权利”也不等于“拥有白马的权利”。但是问题是:“拥有马的权利”包括“拥有白马的权利”(除非另有司法解释认为“某种类型的白马一般人骑不了。只有刘备才能骑,别人骑了就要死”之类的),就如同“拥有武器的权利”包括“拥有枪支的权利”——因为枪支属于武器。
那么说“美国宪法保护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这个说法就是对的,因为“保护拥有武器的权利”本身就包括“保护拥有枪支的权利”,除非宪法另有解释说某种类型的枪支不属于宪法中“武器”的定义,这个问题稍后说。

2,该段文字说“持有药品的权利”不意味着“持有所有种类药品的权利”——美国宪法没保证人民有“持有药品的权利”,如果真的要把这玩意写进宪法那就必须明确的界定“药品”的定义。就像美国宪法保证持有武器的权利,而就必将对“武器”这个词进行明确的定义。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说:纪律严明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配带武器之权不得侵犯。
那么对于宪法修正案,美国法律是怎么定义“武器”一词的呢?是这样定义的(该宪法解释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
The 18th-century meaning is no different from the meaning today. The 1773 edition of Samuel Johnson’s dictionary defined “arms” as “weapons of offence, or armour of defence.” The term was applied, then as now, to weapons that were not specifically designed for military use and were not employed in a military capacity....
以上英文文字出美国最高法院对【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的判决书,翻译如下:
(我们对武器的一词的界定)这个词的十八世纪的词义于今天没有区别。1773年版本的塞缪尔约翰逊词典对“武器”一次的解释为“用于进攻的武器,或用于防守的护甲”。这个词汇在当年和现在一样适用,说的是“非特别为军队定制并在军队中使用的武器”。

那么现在来看唐先生的疑问(为什么“持有武器的权利”不能保护民众可以拥有核弹的权利,却可以保护民众可以拥有枪支这个权利)就解决了。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靠的不是您在那里替美国最高法院私自进行“逻辑推导”,而是依靠美国最高法院对“武器”这个词定义做出的明确解释——任何类型的核弹都是军用武器,但并枪支呢,可就不一定了。

比如我们美军使用的枪支一般是M4或者M16。这个系列枪支是专门为军队设计的,而这个系列枪支的民用版本AR-15就不是专门为军队设计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M4/M16属于自动枪支,可以连发进行扫射;而AR-15是半自动的枪支,扣动一次扳机就只能打出一发子弹。前者属于“特别为军队定制并在军队中使用的武器”——美国宪法不保护平民拥有此类枪支;后者属于“非特别为军队定制并在军队中使用的武器”——美国宪法保护平民拥有此类枪支。

宪法第二修正案是18世纪末通过的,那个时代的人显然不会想到一百多年以后人类能发展出核弹、潜水艇、航空母舰(连机关枪都是一般年后才发明的),而当时的美国国人对武器的理解就是当年美国民兵使用的武器——主要说的就是枪支。所以说拥有武器的权利不等于拥有枪支的权利,但是却包括拥有枪支的权利——这就是我要证明的,这也是美国宪法保护的。如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作出的解释(就是这个解释被最高法院裁定通过):

The Second Amendment protects an individual right to possess a firearm unconnected with service in a militia, and to use that arm for traditionally lawful purposes, such as self-defense within the home. Pp. 2–53.
翻译如下: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平民拥有非军用型枪支的权利,以及在合法与传统意义上使用该武器在家中进行自卫的权利。

那么现在就明白了为什么人总说美国宪法保护持枪权,因为美国各级官方的解释都是如此,美国最高法院也给出了很明确严谨的法律证明过程:
1,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公民持有武器的权利
2,手枪(包括步枪、列强)属于宪法中所说的“武器”
结论:禁枪违宪。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唐先生的另一段文字:

§1.2 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现行美国法典看,禁枪本身并不违反宪法

持“持枪权”说法者的另一个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对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华盛顿特区禁手枪的法律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有些人将这一判决结果理解为最高法院确认了宪法中的持有武器权即指持枪权。

但若仔细考察该案判决理由,会发现该案的判决并不能那样理解。首先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对修正案原文中“武器”一词的定义显然大大超出 “枪”的范畴,更不用说“手枪”了。其次,该案判决中解释了手枪不应被禁的理由为:“手枪是美国人民中最流行的家庭自卫武器,所以彻底禁止它是无效的。” 即此处的判决理由是考虑到手枪的流行程度,才认为不应禁止,而并非因为宪法本身赋予了这个权利。换句话说,其言下之意便是:若有朝一日手枪不再那么流行了 (比如电击枪之类也很有效并更安全的自卫武器变得更流行的话),把手枪禁掉可能就不违反宪法了。
根据我上文中所说的事实来判断,上面这段文字就更离谱了,在辩论中唐先生提出了几个问题:

唐先生的提出的问题1:因为手枪流行(所以不能禁)。原话已给你,但因为你小学语文不及格所以理解不了。
回答:显然美国最高法院对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的判决中从来没说过手枪被禁是因为其“流行程度”——我反正是不知道唐先生怎么想出了这么个结论,非常的匪夷所思,为了论证美国没有持枪权可谓是什么招都用上了。
“手枪是美国人民中最流行的家庭自卫武器,所以彻底禁止它是无效的”——“禁止无效”的原因是“手枪属于武器”,而不是因为手枪是否最流行。否则直接的逻辑后果就是:其他不如手枪流行的武器,比如猎枪、步枪,甚至刀具、棍棒就通通在可禁之列——这与常识和美国最高法院白纸黑字的论证及结论直接冲突。因为人家明确的说了:对任何合法枪支的禁止均是违宪的(无论是否流行)。

附上该案美国最高法院的结论:In sum, we hold that the District’s ban on handgun possession in the home violates the Second Amendment , as does its prohibition against rendering any lawful firearm in the home operable for the purpose of immediate self-defense.
翻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华盛顿特区对手枪的禁令,以及其对所有其他在家中以进行自卫为目的合法枪支的禁令,均违反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唐先生的提出的问题2:自动枪是不是枪?为什么禁止自动枪不违宪?说好的“持枪权”呢?持有武器权就是持有武器权,非要歪曲原意翻译成持枪权,注定了无法自圆其说。
上面这个白痴问题我前文解释过了,就不多说了。因为自动枪(如机关枪)与核弹、航母、潜水艇一样,都是为军队专门设计的武器,不属于宪法第二修正案中“武器”一词的定义。否则你按照他的逻辑原样炮制一下就以提出同样的问题:核弹是不是武器?为什么禁止核弹不违宪?说好的“持武器权”呢?

看来按照唐先生的逻辑来看问题的话,宪法也不保护美国公民持有武器的权利咯?

显然禁机关枪不等于禁枪,禁核弹也不等于禁武器。美国宪法不保护拥有机关枪的权利,不等于美国没有持枪权。

另外再让我们看看做出该裁决的美国时任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对Mcdonald vs City of Chicago一案判决中所说的话:

While I agree with the Court that our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cases offer a principled basis for holding that petitioners have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possess a usable fiream in the home.
译文如下:
我同意法庭的裁定认为我们的实体性正当程序一系列案件(指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以及历史上相关的美国最高法院一系列案件裁定)为人们提供了一项原则性基础:人们在家中拥有枪支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那下面问题就来了:当唐先生说的话和美国大法官的法理解释直接冲突的时候,我们相信谁呢?呵呵吧。

唐先生提出的问题3:你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你自己终于找到并援引的联邦最高院判决书原话,已明言是“持有非军用武器的权利”。哪个星球的语言告诉你“非军用武器”=“枪”? 至今不回……
当然这个问题我前面已经回答了,就是我不需要证明“非军用武器”=“枪”,我只要证明“非军用武器包括枪”就可以了,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就如同美国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所说:人们在家中持有枪支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权利(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

最后一问:唐先生不会认为美国大法官也搞不清楚“枪”的含义是什么吧?人家大法官这个解释您还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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