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002930):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03-30 19:37:40 | 来源:http://www.wosku.com | 投稿:baidu | 编辑:baidu

原标题:宏川智慧(002930):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07:51:30 中财网   原标题:宏川智慧: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信公轶禾logo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总额 ............................................. 7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0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3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5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对宏川智慧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7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宏川智慧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1   七、对宏川智慧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1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1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2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3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2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4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   担任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智慧”或“上市公司”、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宏川智慧提供有关资料   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宏川智慧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宏川智慧提供,宏川智慧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宏川智慧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   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宏川智慧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宏川智慧、上市公司、公司   指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   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   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   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宏川智慧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宏川智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   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00.00万份,约占2022年   3月24日公司股本总额44,713.2532万股的2.2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   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前一   交易日,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2,570.27万股,   占2022年3月24日公司股本总额44,713.2532万股的5.75%,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   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   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激励对象的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三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权授权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   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0.82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0.82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9.0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0.82   元。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   数,考核各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A)   考核年度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预设最高指标(B)   50%   75%   100%   预设基础指标(C)   30%   55%   8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   长率指标完成度(D)   A≥B   D=100%   A<B 且 A≥C   D=A/B*100%   A < C   D=0   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可行权比例   当期计划可行权比例×D   注:上述所列营业收入为:1、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2、包括宏川智慧及其下属   控股子公司的码头储罐收入、化工仓库收入、物流链服务净收入、智慧客服收入及货物监   管费、代理报关费等其他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区间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行权系数(Z)   90%-100%   70%-89%   50%-69%   20%-49%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行权数量=各期可   行权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D)×个人行权系数(Z)。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系一家创新型石化产品物流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要为境内外石化产品   生产商、贸易商和终端用户提供仓储综合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公司以企业文   化、持续创新能力为基本内核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以保持公司长期竞争优势   的动态平衡。其中,企业文化包括HSE文化、亲情文化、协作文化、满意文化、   沟通文化、领先文化,六大文化围绕“关注员工”全方位渗透,凝聚公司竞争   实力;持续创新能力体现在基于主营业务发展,公司在业务创新、技术创新、   管理创新方面不断拓展,推动企业运营各方面的持续改善,不断提升为客户提   供全过程个性化优质服务的实力。   本期激励计划为2019年至今公司推出的第四期激励计划,为实现公司战略   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营业收入为:1、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2、包括宏   川智慧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码头储罐收入、化工仓库收入、物流链服务净收   入、智慧客服收入及货物监管费、代理报关费等其他收入。该指标能够直接地   反映公司考核的相关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   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宏川智慧于2018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002930”。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   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   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   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条件、行权价格;有效期、授权日、等   待期、行权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   序、授予和行权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川智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宏川智慧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宏川智慧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   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董事会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宏川智慧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川智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宏川智慧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53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占公司截至2020年   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含控股子公司)1,043人的14.67%。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宏川智慧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3、激励对象不包括宏川智慧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川智慧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   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00.00万份,约占2022年   3月24日公司股本总额44,713.2532万股的2.2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   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前一      交易日,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2,570.27万股,   占2022年3月24日公司股本总额44,713.2532万股的5.75%,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宏川智慧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   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川智慧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宏川智慧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   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   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   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   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3月2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18.85元/股(2022年3月25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8.22%、20.27%、22.14%(深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   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   对本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根据计算参数,公司对拟授予的1,000.00万份股票期权的成本进行了预测   算,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应确认的费用为1,978.06万元。   (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宏川智慧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   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情况,按   相关规定计算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并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进行预测算。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000.00万份股票期权,总成   本为1,978.06万元。   假设公司2022年4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   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2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成本摊销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1,978.06   569.95   730.15   526.17   151.79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1,000.00万份股票期权全部达到行权条件且被   行权,所募集资金累计金额约为20,82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司业   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川智慧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符      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   模型的基础上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宏川智慧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宏川智慧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价格和行权条件的设置方面有效地保护   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授予的激   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   务骨干,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   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   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股票期权行权后相当于激励对象认购了宏川智慧定向发行的股票,   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权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川智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七、对宏川智慧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宏川智慧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   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宏川智慧没有为激励对象依   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宏川智慧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   束。只有当宏川智慧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   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4、宏川智慧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授出总额度占公司总股本的2.2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不会对公司   股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川智慧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宏川智慧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个人   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宏川智慧采用“营业收入”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   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   场占有率。   (3)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宏川智慧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工具、   考核时间和次数、考核结果应用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川智慧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   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合理可行。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   投资者以宏川智慧公告的原文为准。   2、作为宏川智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宏   川智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宏川智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5、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6、《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8、《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10、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栋四楼   联系电话:0769-88002930,传真:0769-88661939   联系人:王明怡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   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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