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利贷利息超过36%,赤水法院判还超出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
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是否有效?
已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是否应该返还?
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近日,赤水法院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宣判中
回答了这三个问题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过年利率 36%部分借款利息 34.4769万元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原告借款和支付借款本息的情况进行计算,本院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超过年利率 36%的借款利息为 34.3923.23万元
对于被告辩称,依照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2018 年以前的借款利息不能予以计算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原告从 2016 年 2 月 10 日起持续向被告借款并支付借款本息,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表明此时原告对其权利受损仍然不知晓,且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在咨询律师后的 2021 年 3 月才决定拒绝支付被告款项
应确认其知晓权利受损的时间为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向本院主张退还借款利息,未超过诉讼时效
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遂判决被告聂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女士超额支付的借款利息 34.3923.23万元。
聂女士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