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对孩子施暴被中止监护权和探视权 [热事件]
2016-07-21 19:19:59 | 来源:中时电子报 | 投稿:伊文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父亲对孩子施暴被中止监护权和探视权 [热事件]

广西新闻网通讯员梁峰

卷首语: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是当今天下父母寄予孩子最大的期望,关于孩子教育问题,父母们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如果仍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这种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父母们挥舞的拳头终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近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向遭受父亲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小嘉及其监护人母亲邓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父亲陈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同时中止陈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目前,小嘉和母亲在法律保护下已恢复正常生活。这是该中心受理的首例首例未成年人遭监护人家暴案件。

父亲棍棒教子母亲维权起诉

2016年7月4日,因父亲陈某对孩子小嘉实施家暴,母亲邓某来到法院要求法院给予母子二人法律保护并变更孩子抚养权,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受理了此案。

案件受理后,案卷很快送到了家事法官吴法官手中。吴法官一边查阅案卷,一边拨通了邓某的电话对案件作进一步了解。陈某对小嘉的教育方式,从来都是打骂相加的,我劝陈某很多次了不能用这种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没想到陈某竟然呵斥我不要管,再管连我一起打,无奈之下我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原来,邓某与陈某于2003年结婚,次年婚生子小嘉出生。邓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已于2008年协议离婚,依协议小嘉由陈某携带抚养。2012年以来,陈某经常对小嘉进行打骂,小嘉全身多处经常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尤其2014年以来,陈某对小嘉的打骂升级,导致小嘉萌生跳楼自寻短见想法,陈某还嘉胁小嘉不得告诉外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惩罚。邓某得知后,曾多次劝告陈某不能再打孩子了,但陈某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对小嘉打得更厉害。对此,小嘉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小嘉不但身上有伤,并且患上了中度忧郁症和轻度焦虑症。由于小嘉尚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母亲邓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嘉向法院申请寻求法律庇护,同时提起变更小嘉抚养权诉讼。

孩子现在怎样?居住的地方安全吗?你们母子俩是否需要法院帮助提供临时庇护所吗?当吴法官得知母子俩已暂时找到安全栖身之所后,决定次日去趟派出所和陈某所在社区,对案件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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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我们是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的干警,来调阅这位当事人的报警处置记录?7月5日,吴法官一大早便来到黄村派出所调查取证,紧接着又赶到陈某所在社区了解情况。据悉,陈某性情暴躁,不太爱与街坊邻居打交道,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是常有的事,2016年4月份期间,陈某分别用皮带、衣架等物件对孩子进行打骂,疼痛难忍之下孩子曾拨打110向民警求助2次,民警出警处置时虽有向陈某进行口头警告,但陈某却未见有收敛迹象。

调查到的情况与现有的证据一致,邓某母子俩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可以做出了。吴法官一边思索着,一边抓紧时间起草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公安合作备忘录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邓某、小嘉实施谩骂、侮辱、嘉胁、殴打;二是中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小嘉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裁定的有效期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最长时限6个月。

为保证裁定后续工作做细、做实,在裁定送达时,吴法官与送达组干警共同前往派出所、社区和小嘉所在学校,帮助母子二人速建防爆墙。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公安机关将协助法院做好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保密工作;派出所在收到裁定和护令48小时内,应与陈某进行谈话,对陈某予以警示,定期回访;要求陈某定期向所在社区民警报告,及时了解被申请人动向、行为等信息;做好出警备勤工作,对陈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法院,出警时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母子所在社区网格员和孩子就读院校也负有定期回访母子生活,及时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资料的义务,如发现陈某再次施暴的,或是获悉母子二人受到陈某再次施暴的情形,应当帮助母子二人及时报警处置,并主动与法院联系,全力保障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陈某干扰。

反对家庭暴力法官有话要说

请问法院在做家暴认定时,都会遇到哪些困难呢?记者在采访吴法官时发现,吴法官似乎对家暴有很多话要说。由于民众法制意识参差不齐,不少家庭仍认为被家暴了是件家丑之事,很少外扬,更不会向朋友倾诉,与家人交流,以致许多被家暴的事件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不少受害人在维权时也因为缺少实质证据,让家暴变成了口说无凭,这样既不利于法院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更不不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上述案件的被申请人陈某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还能恢复吗?关于恢复被申请人监护权和探视权问题,吴法官表示,当被申请人施暴情形消失后,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恢复其监护权和探视权申请,因为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家暴事实已对孩子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法院会在征求孩子意见的前提下,充分佐证被申请人现实情况后作出回复。当然,被申请人权益限制期间,也可以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提出探视申请,在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在法院或公安机关的主持下探视孩子。

目前,审理中心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执行现状和受害者法律救助途径有哪些呢?关于保护令执行效力和庇护救助问题,吴法官表示,法院与公安、妇联、社区等13个联席单位已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执行阶段,法院会由专门送达组干警联系相关联席单位并对案件进行备案,并要求相关联席单位跟进后续工作,充分保证了裁定的执行效力。如果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临时庇护、心理咨询等申请时,法院会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帮助其安置临时庇护场所,并及时联系民政局、妇联、关工委等相关联席单位介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申请人安抚受创心理,让申请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tags:施暴   探视   中止   父亲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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