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看完某某电影的谷阿莫 这么搞不犯法吗 [焦点]
2016-06-18 09:30:57 | 来源:热点网 | 投稿:米阳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三分钟看完某某电影的谷阿莫 这么搞不犯法吗 [焦点]

3 分钟看完电影《我的野蛮女友》!

4 分钟看完网络剧《了不起的咔嚓》1-3 集!

5 分钟看完电影《栀子花开》!

9 分钟看完 18 小时电影版哈利波特 1-8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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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看过这些吐槽系列视频呢?它们的作者谷阿莫,通过对电影进行剪辑配上脱口秀式连珠吐槽而爆红网络。不但在大陆的微博和各大视频网站粉丝众多,境外网站如 YouTube,也拥有很多观众。

在谷阿莫的视频中,一些耗资不菲、需要观众花费两个小时观看的电影、电视剧,被浓缩在十分钟之内,导演们为那点情愫苦心铺排的剧情被一语道破。必须承认,「解构」相对于「建构」(尤其是在后现代的语境下)属于创作;但同时也不免有人提出质疑:谷阿莫这么搞,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这么搞,算什么?

类似谷阿莫的行为并非互联网时代才有的幺蛾子,相反,从古希腊开始就有人这么干,因此该类行为很早就被定义:「滑稽模仿」(Parody),即以知名作品、驰名商标、公众人物等为模仿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

滑稽模仿不可避免对原作进行摘录 / 引用,如果经过了原作权利人同意,自然没什么好说道的,那么,未经原作权利人同意呢?

有很多国家直接将「滑稽模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条件,也就是说即使不经权利人同意也可以进行滑稽模仿。

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允许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许讽刺性使用音乐作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122-5 条第 4 款规定,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不得禁止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

但并非所有国家如此,比如美国立法就要求对滑稽模仿作品 / 行为先行判定。在我国当前著作权立法框架下,滑稽模仿尚未被清晰界定,亦不被明确豁免,只存在合理使用情形,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才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未经许可的对原作的滑稽模仿可能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涉嫌侵权一方往往引用「合理使用」作为抗辩。

▌什么是合理使用?

对于「合理使用」制度,我国主要立法如下:

《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二)项关于「适当引用」的规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对原作的滑稽模仿无需原作权利人授权。

那这个范围划在哪儿?

美国著作权法第 107 条规定了滑稽模仿构成合理使用需考虑的具体要素有:1.使用目的和性质;2.原版作品的性质;3.使用原作的数量与质量;4.对原作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的影响。

从判例来看,美国法官进行判断时,并非僵硬地套用这四个要素,而更多地是从合理使用本身的「公平」价值去衡量具体案件中各个要素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立法对「合理」界定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般认为,隐藏于「正常使用」和「合法利益」背后的,是原作的商业利益和价值评价,滑稽模仿是否侵权取决于是否对其造成损害。

▌所以如谷阿莫这类视频是否对原作造成损害呢?

再回到谷阿莫的问题,翻看谷阿莫系列,啥样的电影电视剧都有,他还真是不挑。对于该类对电影作品的滑稽模仿,应当区分「正在上映播出或上映播出后半年内的电影、电视剧」和「已结束上映播出的大家都看过的电影、电视剧」。

针对前者,这些电影、电视剧尚处各渠道发行阶段,类似于谷阿莫的剧透小短片可能会带来两种影响

一种是一部分纠结要不要买票的潜在观众阻挡在影院大门之外,对这部分潜在观众而言,跟同事的午间话题 GET 到了就够了,而这无疑会对电影的制作、投资方造成直接的商业损害。

还有另一种情况,这样的视频反过来成为一种安利,让粉丝看完之后好奇地买票去看原电影。如今不少片方花钱找谷阿莫做剧透小视频 / 软广告,这类短小精悍易传播的视频增强了新电影的曝光度(效果优于官方预告片),反使得片方获得更高的票房收入。

至于大家心目中的经典片子,其发行收益已基本实现,并且因为作品被公众知悉而很大程度上成为公共产品,剧透带来的影响就微乎其微了。

网络环境下的「吐槽」是一套特殊的话语体系,不应简单地认为「X 分钟看完」的潜台词是「这电影长篇大论其实都在讲废话」。如是君相信谷阿莫对电影简单粗暴的解构并无恶意,博君一笑尔。但观看这些吐槽视频的粉丝会产生何种反应,对影视剧版权方到底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难以简单判定。

▌那其他使用素材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呢?

如今有一些低成本网络剧及广告中会未经授权使用其他影片的片段作为素材填补自己的内容,这种行为是否也能够认为是合理使用呢?

如是君认为不是,这类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因为网络剧及广告本身是一种出于商业目的的创作,不能将其解释为介绍评论这样的滑稽模仿或者说是合理使用。既然如此,也就不能作为侵犯著作权的抗辩理由了。

tags:犯法   日报   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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