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是老板说了算!
2016-04-17 16:29:20 | 来源:看点 | 投稿:随风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加班,不是老板说了算!

现在即时通讯工具及电子邮件发达,主管在下班后交办任务所在多有,如果劳工在工作场所外工作,也算加班。

开春以来,职场的加班议题就不断延烧,例如台北市劳动局公布连锁速食品牌麦当劳未依法给付加班费挨罚;而讽刺的是,严格稽查各行业加班情形的台北市政府,却在去年进行府內满意度调查时,发现“加班时数太长”是员工最不满意的原因,导致近日传出台北市长柯文哲启动“超时人员关怀专案”,每月加班超过45小时的员工,就会被列册关怀。

超时加班,向来是台湾职场工作者心中之痛。除了加班过度导致过劳死的案例时有所闻之外,不仅劳工不了解自己权益、不知道合法的加班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企业对加班时数规定、加班费计算,以及哪些人不可以加班等又太过轻忽,导致劳资纠纷频传。

加班费→只能多、不能少

几年前,我担任台北市劳动局局长时,有一位市民用手机拍下某家外商公司贴出的周年庆兼职员工的征人海报,然后到劳动局检举。

这张招募海报上面写着:“正常工时8小时,周年庆免不了加班,愿意加班的话,前2小时加发3成工资,也就是基本工资乘以1.3;后面再加班2小时,就乘以1.6。”

看起来待遇优厚,实际上却违法,为什么?

因为根据《劳基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时在2小时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长工时在2小时內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请注意上述法规中的“以上”,换言之,加班时的前2个小时,应该是基本工资乘以1.34,而不是乘以1.3或1.33;同样的,后面再加班2小时就要乘以1.67,而不能乘以1.6。至于正职劳工国定假日加班,工资应加倍发给。

谁决定加班→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

其次,我们还要了解一件事,关于加班,并不是公司老板说了就算。

通常加班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与员工认为事情做不完要加班,一般是填写加班申请单,因为主管也要控管,不能让员工过劳;二是主管认为事情做不完,要求员工加班。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如果公司有工会,必须经过工会同意;若无工会,也必须先举办劳资会议并决议同意后,再经过个别劳工同意才能执行加班。

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国內很多企业加班都是主管说了算,根本没有经过劳资会议通过,甚至不知道必须召开劳资会议。

再进一步看,劳资会议不是加班当天召开,而是平时每3个月就要开一次,雇主提出加班需求,劳资会议同意才行。否则,即使个别劳工自愿留下加班,雇主还是有违法之虞。我想,这一点是很多企业与劳工都忽略、甚至不知道的;但若不重视,将来碰到劳动检查,不仅过不了关,还会被处以2~30万元罚款,并公布公司名称。

女性夜间加班→须考量安全及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就算要加班,《劳基法》也有相关规定,尤其是女性工作者。《劳基法》第49条规定,雇主不得让女性工作者于午后10点到次晨6点间工作。若雇主经过工会同意或是劳资会议同意,仍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2.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3.女性劳工因健康或是其他正当理由,不得于午后10点至次晨6点之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4.最后一项最重要的规定就是,怀孕及哺乳期间(通常指生产后第一年內)不适用上述规定,也就是绝对不可让她加班;即使是上大夜班的女性员工,因为怀孕或是哺乳期间,也必须调任为白日工作。

看到这里,企业应该开始捏一把冷汗了。这篇文章也希望提醒人资部门应多加注意,不要心存僥幸,否则万一碰到严重加班导致员工出状况的事件,一旦公诸于世,后续效应更难以预料。

回到个人身上,自己应该多了解并留心权益。像《劳基法》规定一天正常工时加上加班,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一个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

现在即时通讯工具及电子邮件发达,主管在下班后交办任务所在多有,如果劳工在工作场所外工作,也算加班,记得保留这些纪录,例如电子邮件或是即时通讯通知等,并要求公司人资部门登载于工时纪录。此外,《劳基法》也明文规定,劳工上班每4小时,就要休息30分钟。

不合理的加班戕害身体,也不见得真能发挥高生产力。因此在努力工作,争取表现的同时,不要忽视自身权益。当然,对管理者来说,切记不违法只是最低要求,合理的人力配置和运作,才是企业长久经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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