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2016-04-15 10:12:13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晶晶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宣城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6〕3号

刘满宏

刘满宏,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103131290,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七桥村喇叭组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你擅自组织装载三船生活垃圾(共计917吨)从浙江省海盐县百步码头运至安徽省宣城市,10月9日晚间其中一船(船号“豫周口3762”) 生活垃圾运抵宣城市水阳江码头后,通过汽车转运至宁国市港口镇进行非法填埋,填埋总量约391.98吨。

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码头称重过榜单1份,现场照片10张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2月2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6〕1号)、EMS邮件单据及电话录音光盘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你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对你处以叁万元罚款。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宣城市非税局财政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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