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执第1825号魏海明410403196804272031
2016-04-12 11:05:03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小柯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驿执第1825号魏海明410403196804272031

(2015)驿执第1825号 魏海明 410403196804272031驿执第1825号 魏海明 410403196804272031

执行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魏海明,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北7号院15号。

身份证号:410403196804272031。

执行内容: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13)驿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海明返还原告郭蕊租金3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魏海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郭蕊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魏海明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截止目前未履行返还原告郭蕊租金32000元。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6-28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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