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路口城管持刀伤人案宣判
2016-04-12 10:49:07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花火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嵩山路口城管持刀伤人案宣判

去年10月21日,海尔大道嵩山路口公交站牌处,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红花岗大队海尔中队一协勤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2名水果摊贩产生纠纷。事后,为报复对方,他持刀将两名摊贩杀伤。昨日,记者从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了解,被告人任某(26岁,城区人),系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红花岗大队海尔中队原协勤队员。去年10月20日,任某在海尔大道嵩山路口执法时与占道经营的徐某、邓某夫妇发生抓打。经同事及民警调解,任某虽然当面向对方道歉,但他却因此对徐某、邓某夫妇心怀不满。

第二天上午,任某购买了两把折叠刀来到嵩山路口公交站牌路段,找到徐某夫妇,持刀将二人刺伤(经法医鉴定,邓某腹部伤情为重伤2级,胸部伤情为轻伤2级;徐某右臂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任某被警方缉拿归案,同年11月4日被检方依法批捕。

今年2月3日,任某被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任某作为城管部门协勤,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纠纷,为报复泄愤,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结合案发后任某亲属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经法院协调,任某的亲属代任某一次性赔偿徐某、邓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徐某、邓某谅解,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任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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