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04-10 20:08:04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资慧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309号

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启祥。

被告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玉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锦绣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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