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于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处遇难题
2016-04-10 11:50:23 | 来源:看点 | 投稿:可可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日本对于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处遇难题

3月28日内湖发生女童遭随机杀害事件后,有多起疑似精神障碍者被强制精神鉴定的案例,引发人权侵害的争议。如何在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间取得平衡,可从邻国日本的案例,得知其困难。

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1900年,制订《精神病者监护法》,对于精神障碍者于私宅监禁与隔离赋予正当化的基础。在此阶段,对于这类病患的监护,乃是以家族责任为核心,国家并不介入。但到了大正时期,1919年,由于私宅监禁频生问题,故制订《精神病院法》,逐渐将精神疾病者的照护,转由专门的医院与人员来负责。

二战之后,1950年,又废止《精神病者监护法》及《精神病院法》,另订《精神卫生法》以代之(此名称后来也为我国所沿用),把精神疾病者的健康维持,转向由都道府县政府来负责;尤其是针对有自伤或他伤之虞者,不仅有强制入院的程序,所有费用也由国家负担。从此日本对于精神疾病者的照顾,完全走向国家责任主义。

1984年,宇都宫病院发生两名患者杀害医护人员的事件。由于事件起因,和医院对精神疾病者的强制劳动与暴力有关,引发国际人权委员会介入调查,并做出日本必须全面检讨《精神卫生法》的建议。也因此,1987年,国会又将《精神卫生法》改名为《精神保健福祉法》,对于强制入院采取更严格的规定,包括必须由“精神医疗审查会”审查入院、处遇与出院的程序是否妥当;而针对遭强制住院者的通信、接见权等,也做了详尽保障,若有不服,得向“精神医疗审查会”请求救济。凡此种种,正象徵国家是以保护者、而非惩罚者的角色,来介入精神疾病者的照顾。

不过,法律面虽然如此规範,总有现实面的执行落差。2001年6月8日,一名无业男子宅间守闯入日本大阪府池田国小,持刀杀害8名儿童,并造成15人受伤。这起疯狂砍杀事件,引起日本社会极大震惊。由于行为人手段冷血与凶残,容易与“精神异常”划上等号,因此本案从侦查到审判过程,被告皆受精神鉴定,以调查其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鉴定结果,显示被告确实有被害妄想与强迫症等精神疾病,且经核磁共振扫瞄脑部,也发现被告的中脑左侧有病变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鉴定报告认为这些精神障碍,并不会影响是非辨识及行为控制的能力;加上法院认为被告有以诈病来规避死刑的嫌疑,故最终仍认定不符合日本刑法第39条,即心神丧失不罚或精神耗弱得减的情形,而处以极刑,全案于2003年确定。

但这一事件并未因判决确定而落幕。因为从宅间守的背景资料发现,他不仅有精神病史,且曾多次出入精神病院,更曾因涉及强制性交与贩毒案件,而被诊断有精神分裂症。更令人惊讶的是,在池田事件前三个月,宅间守因犯伤害罪,在侦查中经鉴定为心神丧失而受不起诉处分,但须依《精神保健福祉法》强制入院治疗,却在出院后不久,又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由于日本刑法并没有像我国刑法87条的监护处分(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属于保安处分),因此让各界质疑刑事司法在面对精神障碍犯罪者的束手无策,迫使日本国会于2003年通过《精神医疗观察法》,强调对精神障碍触法者病状的矫治及社会的复归,以杜绝惨剧的再次发生。

然而到了2008年3月,茨城县的荒川沖车站又发生男子持刀滥砍造成1死7伤的事件。不久,同年6月8日,在东京着名的电子街,即秋叶原的街道,一名凶手先以手机简讯发出犯罪预告,随即以车子冲撞行人并持刀砍死7人、伤害10人。虽然两起惨剧的被告,都以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为抗辩,但经精神鉴定后,仍认为有完全责任能力而判处死刑,却让日本修法管制刀械的生产、买卖与进口,并对网路的言论进行较为严格的监控。

从日本对精神疾病者处遇的立法与修法过程来看,正反映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间难以平衡的现实。日本如此,我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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