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黔西南州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之二
2016-04-10 11:42:07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资慧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消防管理黔西南州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之二

(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消防工作奖惩条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2.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处罚。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4.单位应当规定专人统一保管消防档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中建筑物的建设、日常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 1 9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立即组织灭火或疏散。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应在本机构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六)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周围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八)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九)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十)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 50222和GB 20286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GA 588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

(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GA 587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十四)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GA 503的规定进行。

四、火灾危险源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3.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4.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烧尽的物品;

五、特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等;

(2)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档案资料室等;

(3)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2)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3)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门诊部与急诊部

1.使用乙醚、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2.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合理布置,避免人员聚集,影响人员疏散。

3.候诊区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候诊人员宣传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

(三)手术部及手术室

1.医院手术部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2.在对患者进行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

3.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手术部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损坏的电气插座。

4.激光等高温仪器应远离易燃物品,并由专业人员负责仪器的维修、保养。

5.手术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和供氧设施。

6.手术部应与医疗机构的其他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小其他场所火灾对手术部的影响。

(四)病房、重症监护室

1.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2.医务人员应向新住院或观察治疗的患者介绍本区域的疏散路径及相关安全疏散、应急逃生常识。

3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4.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不应靠近窗帘、被褥等可燃物。

5.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6.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

7.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

8.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

9.病房内的通道以及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

10.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五)药品库房、制剂室

1.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3.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4.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5.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防止自燃的措施。

6.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险品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

7.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8.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

9.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清除药渣等废弃物。

(六)实验室

1.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2.实验室使用的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乙醚、丙酮等自燃危险品,乙炔、氢气等爆炸危险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

3.自燃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不应与其他试剂混放,且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

4.实验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当工作需要时,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接线、安装。

5.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经常检修线路,防止老化和漏电。

(七)供氧站、用氧部位

1.供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供氧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4.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应由工作人员负责瓶装氧气的运输。氧气灌装应由专职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5.应及时更换氧气瓶,不应在病房内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八)锅炉房

1.应每年检修1次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2.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

3.不应向锅炉的炉膛内投烧废旧物品。

4.应每年检修1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5.对于燃煤锅炉,应每日清运炉渣到指定地点,并用水浇湿。

6.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九)变配电室

1.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

2.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察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十)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组织及其构成、指挥协调机制;

2.应急物资准备和存放地点;

3.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4.火警处置程序;

5.应急疏散的组织、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

6.火灾扑救的程序和措施、方法;

7.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二)各职能组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1.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保障通讯联络顺畅;

2.灭火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组织扑救;

3.疏散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快速疏散、逃生,协助行动不便者疏散;

4.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保卫组: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6.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三)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1.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报警人员在报警时应说清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火灾状况等;

2.消防安全责任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各职能小组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3.消防控制室接到报警后应关闭空调系统,开启排烟风机,将消防电梯降至首层;进行火灾事故广播,稳定患者和现场人员情绪,引导疏散;

4.灭火组人员带好灭火器具,扑救初起火灾;

5.保卫组人员应在着火建筑物的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除路障,劝阻无关人员、车辆离开现场,维持好建筑物外围秩序,为公安消防队到场展开灭火创造有利条件;

6.医务人员应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应引导其按确定的路线疏散;对于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由医务人员和救护组人员按既定方案疏散、转移;在疏散、转移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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