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车祸毁容17年后终获赔
2016-04-09 11:46:06 | 来源:网络 | 投稿:花火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少女车祸毁容17年后终获赔

8岁,对于一个女孩来说,正是一个萌芽、充满希望的年纪,但对于海宁女孩陈果来说,8岁的她遭遇到人生一大不幸。1999年2月19日,因为一场车祸,陈果的头部神经断裂、面部损伤严重,遭遇毁容。此后的十几年,陈果辗转于各家医院,为治疗自己的病痛所奔波。

近日,陈果起诉当年的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至海宁法院,要求索赔。而被告却答辩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伤诉讼时效为1年,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究竟如何判呢?

陈果,25岁了,当她回忆起十七年前的悲剧,依旧掩饰不了伤心,那是1999年的2月19日,阿峰驾驶着小货车,在途经周闸线时,与8岁的陈果发生碰撞,造成陈果受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阿峰负次要责任,陈果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果的头部三叉神经断裂,眼睛无法闭合、角膜溃疡,嘴巴歪曲造成面瘫,本是花儿一般的少女遭受了巨大的身心创伤。她此后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内,在海宁市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11月,医院告知陈果家属,伤情已稳定可进行伤残鉴定。2014年12月4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陈果伤残为一个五级、两个八级、一个十级。

如今伤情稳定的陈果,将被告阿峰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陈果起诉说,阿峰目前为止仅支付21000元,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6万余元,阿峰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阿峰在行驶中疏忽大意,遇情况措施不力,经交警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其承担原告部分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阿峰已于庭前支付21000元,故其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被告保险公司尚需支付原告款项为13万余元。

海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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