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是个伪问题!
2016-04-09 09:30:10 | 来源:网络 | 投稿:伊文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是个伪问题!

日前,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蔓延。拐卖人口导致一个家庭的破碎,人贩子令人深恶痛绝。但对于人贩子的惩罚是不是应该判处死刑,死刑真的能够抑制拐卖人口的犯罪吗?

呼吁判人贩子死刑,心情可以理解。比如,电影《亲爱的》中的原型之一孙海洋 ,8年前他的儿子被人贩拐走,至今杳无音讯。一提到拐卖小孩,他就很激动:“买家要判刑!人贩子要死刑!我特别支持。”也许所有被拐孩子的家长,都有这种想法。

不过,要求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说轻了是不懂法,说重了是法盲。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原则,也就是说,有多大的罪判多高的刑。不分青红皂白,不讲罪轻罪重,一律判人贩子死刑,只能是气话,说说而已。法律不是游戏,立法不是过家家。

有这样一句名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也就是说,法律严酷没有多大意义,让犯罪分子逃脱不了法律惩罚才有意义,伸手必被捉,他们才害怕。因此,迷恋乃至夸大死刑的作用,并不妥当。

相反,如果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后果很严重。比如会让人贩子横竖一条心,走上不归路,原因很简单,“拐也是死,卖也是死,弄死也是死,横竖一死,不如悄悄弄死”。

笔者反对对人贩子一律死刑,但是支持对买家加重刑罚。目前,买方已经入刑,但刑责太轻,最多判三年。更搞笑的是,刑罚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 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必须对买家施以重刑。

如果只是探讨刑罚,就跳入了陷阱。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事前防范和事中追查。据报道,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美国6岁男孩亚当被拐并被杀害,在国会山召开的《失踪儿童法案》听证会上,亚当的父亲说了震撼人心的一句话:“一个能发射航天飞机并让它回到地球的国家,竟然没有一个为失踪儿童设立的信息搜集和服务中心?”

由此,这一案件推动了美国立法完善儿童保护。据统计,1990年时,全美只有62%的失踪儿童可以被找回,而如今,这一比例已经变为97.7%。与之对比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破案率仅为17%,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能做到,我们同样能做到。为了孩子!

其次,防止儿童被拐,社会需要努力,家长也需要努力。我发现一个现象,在谈论人贩子问题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回避了家长的责任。如果家长不监护 好自己的孩子,光指望警察寻找,指望社会伸出援手,指望法律严惩,我觉得就跑偏了。首先应该由家长保护好孩子,这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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