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律建议函》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查处通知书》
2016-01-26 07:20:19 | 来源:新浪微博 | 投稿:为公居士 | 编辑:小柯

原标题:致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律建议函》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查处通知书》

张新年律师就三大电信运营商流量计费问题致工信部《法律建议函》以及就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不法行为致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两份《查处通知书》

法律建议函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议事项:

依法建议贵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对电信业三大运营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对数据流量计费模式依法进行整改,依法为用户提供数据流量计量详单。

事实与理由:

自移动互联时代以降,手机通话、短信类传统业务日趋萎缩,数据流量渐成运营商创收、增收之重。然各类流量争议事件历来不断,各种投诉与报道多发常见。盖关乎民生,故话题频出,社会公议不止。

辨事之争端,需究其根本。一则,流量异常消耗的原因较多,如:运营商计费系统缺陷、手机病毒、恶意软件预告;二则,用户目前不能像查询通话详单一样查询流量详单,只能查到联网时间,难以界明真相。故一旦流量异常,运营商必然首当其冲,而运营商又将本能地把责任推给用户。

确定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需落实责任主体。例如,计费系统缺陷,运营商难辞其咎;手机中毒,多为用户过错;恶意软件预告,则区分有三:预置软件所致,责归手机生产商;运营商所售合约机中的预置软件所致,责归运营商;用户不当预告软件所致,则自行担责。

而落实责任主体,则需探究责任之成因。究其成因,又必先明确流量消费具体计量清单。目前,用户流量消费可谓不明不白,运营商在此问题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受损的不仅是用户的利益,还有运营商的声誉,乃至整个电信行业。

所以,运营商提供数据流量计量详单,不仅是争议事实溯源之必然路径,也是定纷止争之不二法门,更是其明确服务事项,保障用户知情权的应有之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获得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之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运营商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用户要求提供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运营商应当免费提供;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为此,为保障流量计费的准确可靠,甚至有必要建立专业的、独立的、常设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如同集贸市场上市场管理方设置的“公平秤”,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对计量问题进行确认。

贵单位为全国电信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三大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同时,有权必有责。故此,依法建议贵部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计,为用户和运营商权益计,为行业发展计,为社会关切计,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对电信业三大运营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对数据流量计费模式依法进行整改,依法为用户提供数据流量计量详单。

为盼!

张新年律师

联系方式:13911777299

2016年1月25日

附函:

1、就“涉嫌非法窃取并泄露用户隐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申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查处申请书》。

附函目的:反映运营商有技术、有能力为用户提供数据流量计量详单;

2、就“用户消费提醒方式违法、计费系统工作模式技术缺陷”等问题依法申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查处申请书》。

附函目的:反映运营商的计费系统工作模式技术缺陷。

附1:查处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新年

男,住北京市.......,邮编:100040,电话:13911777299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毅总机:139113966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邮政编码:100007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查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窃取并泄露用户隐私的严重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下午,邀请多家媒体单位及个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申请人与其发生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及早前媒体的相关报道,从流量计费、流量争议、短信提醒、申请人提出的和解方案等方面予以公开回应。在发布会现场,被申请人向在场的部分记者透露了用户(申请人)的律师身份,并且声称用户在12分钟28秒的时间内24次重复预告周立波婚礼预告片消耗流量2489 MB。

申请人认为,先且不论被申请人的上述言论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但其窃取并泄露用户隐私的行为业已暴露,不仅对申请人构成民事侵权,还涉嫌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他人信息的活动;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条之规定,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明的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综上,特申请贵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依法开展调查、查处,属于行政违法的,由贵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此致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人:张新年

2016年1月22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被申请人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的公开信息截图1份;

注:为保护线索提供者,申请人不提供相关录音证据,请贵局结合本申请书反映的内容依职权主动对被申请人开展调查。如经查实,本申请书有捏造事实的,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附2:查处申请书

申请人张新年

男,住.......,邮编:100040,电话:13911777299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毅总机:139113966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邮政编码:100007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用户消费提醒方式违法及其计费系统工作模式技术缺陷等问题依法予以调查、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20时,通过其官方微博“北京移动10086热线”,以《对“谁动了手机流量”争议的公开回应》一文,就申请人与其发生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及早前媒体的相关报道,从计费模式、流量争议、短信提醒等方面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回应。在回应中,被申请人自认了以下事实:

(1)、其计费系统工作模式:每天凌晨会有系统备份时间,期间不处理话单。当备份结束后,开始同时处理前面累积的话单和实时话单,因此,流量提醒短信会出现时间差;

(2)、客户订购的是4G校园套餐,其中包含500 MB寒暑假国内流量,只在寒假和暑假四个月期间使用。由于短期促销产品灵活推出,所以系统下发提醒短信时,不包含寒暑假流量短期促销产品。

一、对于(1,申请人认为,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自觉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故,对套餐内数据流量,应在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而非超过套餐后才予以提醒。显然,被申请人的计费系统工作模式违反了此规定。

除此,被申请人的计费系统工作模式还存在重大技术缺陷,如下:

2015722012,涉案手机号码在1分钟的时间内先后收到来自被申请人的5条“流量提醒”和“流量超量提醒”短信,主要内容是:

a、截至0时03,本月已使用移动数据2024兆,套餐内流量剩余0.00兆;

b、截至0时04,本月已使用移动数据2206.99兆,超出套餐外流量费用达5元;

c、截至0时04,本月套餐内流量已用完,可办理流量加油包;

d、截至0时04,本月已使用移动数据2259.51兆,超出套餐外流量费用达30元;

e、截至0时12,本月已使用移动数据2574.60兆,超出套餐外流量费用达100元。

013,也即间隔不足一分钟后,涉案手机号码又收到1条来自被申请人的提示短信:

f、截至0时09,套餐外流量费用已达500元。

015,在收到上述提醒短信后两分钟左右,申请人拨打1008611查询电话,收到下述2条查询信息:

g、截至0时00分,套餐内流量剩余0.0兆,剩余语音52分钟,账户余额8.76元;

h、截至0时17分,本月已使用数据流量4620.85兆,其中套餐外流量1991.79兆,已产生套餐外流量

费用500元。

721953,即事发前不足一天,申请人拨打过1008611查询电话,查询结果主要内容是:

i、截至21日9时53分,套餐内流量剩余611.09兆,剩余语音52分钟,账户余额8.76元;

j、截至21日09时57分,本月已使用数据流量1912.92兆,套餐内剩余流量611.09兆。

上述短信内容错讹迭出,所反映出的被申请人用户消费提醒方式违法及其计费系统工作模式技术缺陷问题,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套餐内数据流量,不是在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而是在超过套餐后才予以提醒。其提示短

信提醒时间整体滞后,如上所述,违反了工信部规章的明文规定,体现了其计费模式的违法性;

(2)、时序颠倒。对比e、f项,竟然时间倒流,短信内容体现了计费模式本身的技术缺陷性;

(3)、流量消耗费用随时间推进不增反减。对比e、f,在时间倒流的同时,提示短信出现了费用倒流

(4)、依据h,套餐内流量为2629.06兆;依据j,套餐内流量为2524.01兆;依据a,套餐内流量为

2024兆。当月套餐内具体流量数字竟然不确定、唯一,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三个版本;

(5)、依据a、b、c、d、e、f,被申请人计费系统竟然在套餐流量范围内产生实际扣费。

二、对于(2,被申请人既然承认“客户订购的是4G校园套餐,其中包含500 MB寒暑假国内流量”,显然该500 MB属于套餐内流量,既然属于套餐内流量,就不能以“只在寒假和暑假四个月期间使用”为由,下发提醒短信时不予包含。并且,被申请人不仅在下发提醒短信时不予包含,在实际扣费也中也不予包含。这500 MB套餐内流量去哪了?被申请人计费系统是否存在“黑洞”?

申请人认为,“时间差”、“数据差”也好,“扣费差”也罢,出现了问题,勇于面对,有则改之,方为正道。如果为应对一时舆论压力,慌不择路,指鹿为马,掩耳盗铃,以混淆视听,不仅不能自圆其说,也必将招致和面临来自社会各界更多的指责!

申请人同时认为,任何一种技术,如果颠覆常识,违反了数学加减法,违反了物理时间流,且技术自身也自相矛盾,势必存在灾难性缺陷。如果这种技术缺陷又关乎亿万用户而得不到及时纠治,实乃有违法治、人道,有违公平、正义。

综上,申请贵局依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开展调查、查处,并依据《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向社会公布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依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被申请人展开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最后,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期待接受贵局的询问、调查,并郑重承诺,愿意积极配合贵局的相关调查工作。

此致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人:张新年

2016年1月25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证据清单1份;

3、被申请人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的公开信息截图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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