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收优惠 中国税务网
2020-04-23 21:03:16 | 来源:综合 | 投稿: | 编辑:小柯

原标题:资源税税收优惠 中国税务网

8月22日至26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资源税法草案进入二审。对草案将部分税收优惠制定授权给省级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表示,这有违税收法定原则,为避税收优惠泛滥、地方恶性竞争,应由人大决定税收优惠的制定。

按资源税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等情形享受减免税,同时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规定可以减免征收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情形也可享受减免税,由省级政府制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草案中的其他条文,凡是涉及政府行为的,最终的决定权全部在人大。例如,幅度税率由资源税法规定,只不过具体的适用情形由省级政府提出,但仍然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具体计征方式选择从价或者从量,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惟独减免税情形只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逻辑上说不通”,建议将“备案”改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表示,税收优惠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必然引发地方政府在资源税方面的恶性竞争,近20年来,地方税收减免已泛滥,严重损害税法的权威性,危及税收公平与正义。建议改为由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建议对资源税幅度税率加强监督。目前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有2%至10%、1%至20%的巨大的税率差距,需要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利用不合理的税率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资源稀缺的地区为了吸引投资,采取最低税率,资源丰富的地区为了财政收入,采用最高税率。资源税法草案授权地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税率是科学的,并且明确了幅度税率的确定由人大监督,但后续仍要对大幅度税率分级细化、设置条件,完善配套政策。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程恩富认为,由于资源税主要归地方财政收入,为避免地方恶性竞争,税率的幅度弹性不宜过大,同时考虑到保护环境目的,建议适当调高煤炭等应税项目的税率,尤其最低税率。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及多名委员均建议,在资源税法草案中增加一条立法宗旨或目的,即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调节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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