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3-10 16:14:37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

根据新修订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规定,我部拟设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库,负责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为强化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我部制定了《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做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现场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9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库。

第二条 专家库成员由家畜遗传育种与繁殖专业教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推荐,经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进行资格审核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农业部聘任,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应聘的专家应为在职人员,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开展教学、研究或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畜牧业生产管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科学公正,廉洁自律。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及有关规定,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供体畜生产性能、技术人员水平、生产流程设计等进行技术评审,向审批部门提出评审意见。

(二)遵守评审原则,对评审情况和申请单位有关资料履行保密责任。

(三)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收集、掌握国内外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有关信息,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履行评审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农业部将予以解聘。

第七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审批现场评审专家组时,可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加。

第八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选择专家后,应发函邀请专家参加现场评审工作,明确委托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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