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次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活动的通知
2016-03-10 14:41:14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关于开展首次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活动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首次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活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人事函[2016]416号

发布时间:2016-03-10

实施时间:2016-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鼓励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热爱环保事业,弘扬环保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我部印发了《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环办人事〔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起,每年在全国环保系统开展一次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以下简称纪念章)活动。现将首次颁发纪念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统计本地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符合颁发纪念章条件的人员,自2016年3月28日起,使用“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信息交换平台”(http://10.100.250.8)的人才统计系统填报《长期从事环保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将该表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电子数据通过人才统计系统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核汇总。《长期从事环保工作人员登记表》有关个人信息与人才统计系统相关联,请结合2015年度全国环保系统人才资源统计工作,及时更新本单位人才基础信息。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长期从事环保工作人员的填报工作,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提交我部。

各省级环保部门请于4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环保系统长期从事环保工作人员的审核工作,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提交我部。如有申请从事环保工作二十年纪念章的,应同时提供明确艰苦地区具体范围的正式文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人事司 宋华用

电话:(010)66556805

平台技术支持 胡昊

电话:(010)66556733

附件:长期从事环保工作人员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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