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认定新一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2016-03-09 17:39:17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我省认定新一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我省认定新一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和功能性机构

3月初,江苏省第五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工作完成,江苏俊知技术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成为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矿山与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成为江苏省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此次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具有规模大、来源广、业态新、质量高等特点。地区总部的平均规模超过1.9亿美元,功能性机构的平均规模超过7000万美元,其中韩国浦项制铁公司投资的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地区总部)规模最大,投资总额达9.7亿美元。来自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较多,共有10家,占比达47.6%。行业分布涵盖智能制造(光宝科技)、生物医药(卫才)、节能环保(首创)等先进制造业和商贸流通(乐天玛特)、融资租赁(裕融、台骏)等现代服务业,显示出我省外资总部经济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的良好态势。

截至目前,全省共认定162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其中地区总部86家,功能性机构76家。这些企业在江苏外资企业中起到引领和示范的作用,吸引更多的企业总部扎根江苏,为江苏提升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外资结构优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2年以来,我省通过制定并大力落实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研发、物流、销售、结算等功能性机构。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修订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79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标准作了部分调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条件,扩大认定范围;进一步细化充实了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企业及其人员的出入境、居留、健康、教育、货物通关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增强了可操作性;增加了促进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的鼓励政策,特别是对原有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升级为地区总部给予鼓励措施;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强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意见》出台后,省商务厅进一步加大对外资总部经济的支持推进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并与有关部门间密切协调配合,成立了跨部门工作机制,细化各项鼓励措施,优化对企业的服务,把各项鼓励政策和便利化措施落到实处。新政策的出台获得积极反响,在新一轮认定过程中,企业申报踊跃。经过各市商务部门遴选和初审,共上报29家企业。我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细致做好认定工作。一是与申报企业加强沟通,核实了解企业情况;二是通过江苏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查询企业信用记录详情,确保被认定企业无重大违规情况;三是通过严格的内部会审机制审核企业名单,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四是将拟通过审核企业名单在厅网站和“江苏外资”微信平台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最终确定21家企业通过认定,是上一批认定数量的3倍。新政策对我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引导和鼓励取得良好效果。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积极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加大鼓励扶持和服务力度,为外资总部企业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将其先进的生产和研发、营销等环节在我省布局,不断提升我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有效推进全省利用外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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