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木岙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6-03-01 11:00:40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关于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木岙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木岙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环审[2016]17号

发布时间:2016-03-01

实施时间:2016-03-01

舟山市金塘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查〈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木岙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舟金港〔2015〕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浙江省舟山市金塘岛西侧木岙湾,拟建2个7万吨级和1个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码头结构按可停靠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码头岸线总长1100米。后方陆域纵深为526至1041米、面积93.5公顷,配套建设相应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设计年吞吐量180万标准箱。

该项目建设符合《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关于〈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期安排,码头前沿港区疏浚、吹填等涉水施工尽量避开鱼类繁殖高峰季节。落实各项生态补偿措施,选择合适物种和时间实施增殖放流,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二)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疏浚施工的环境管理,采取先围堰后吹填的作业工序,吹填区设置分隔围埝,对溢流口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溢流口悬浮物排放浓度达标。船舶油污水交由海事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污单位收集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自备的集污舱储存,不得在港区内排放。营运期港区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压载水管理体系,落实生物灭活措施;划定洗箱操作区,安置洗箱操作设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治建设扬尘污染。靠港船舶采用岸电技术,推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采取电力驱动,减少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做好土石方平衡,港池疏浚和岸坡挖泥应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船舶垃圾由相关船舶服务公司接收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检疫检查后由检疫部门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置。含油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该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压载水处理设备运行、洗箱水处理设备运行、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四、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舟山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2月1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舟山市环境保护局、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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