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
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不发):
为了加强典当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五章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时间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年审范围: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年审时间:2016年2月5日前,典当企业提交年审材料,县(市)典当企业报送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市辖区企业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典当企业报送材料:
1、《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2、《浙江省典当公司年审报告书》(附件1)、《浙江省典当分公司年审报告书》(附件2);
3、《浙江省典当公司规范经营情况核查表》(附件3);
4、其他年审材料(如:典当企业超过6个月未正常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典当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正常的,核查中要求提供的材料或整改报告)。
以上材料除《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单独上交外,其他年审资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市或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一份,市区企业二份即可)。
二、年审内容
(一)审核典当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是否完整、是否与典当经营许可证信息一致;
(二)审核企业年审材料反映的信息与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否一致;
(三)核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务部商流通发〔2012〕423号)“年审管理”中规定的九项重要事项;
(四)对年审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典当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五)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六)责令发生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把年审与行业风险排查、与服务典当企业结合起来,认真按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组织年审工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审任务。
(二)要按时完成初审任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2月26日前完成初审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3月11日前上报省厅(由浙江省典当行业协会受理。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58号404室,邮编:310007)。
(三)要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典当公司年审报告书“监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明确签署“A类、B类或不通过”初审意见,并填报《浙江省典当公司年审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四)要完整上报年审材料,各地在上报经过初审的全部典当企业年审材料外,还需上报年审工作总结(包括:辖区典当行业经营总体情况;日常检查次数及监管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浙江省典当公司年审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全部材料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一套。
(五)全省年审工作将在4月上旬结束,省厅将视情抽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年审结果经征求各地意见后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对于年审中发现已不符合条件且拒不整改的典当企业,启动公告注销程序责令退出。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戴振海电话:0571-87057594
浙江省典当行业协会
赵根娣电话:0571-85118370
附件:1.浙江省典当公司年审报告书
2.浙江省典当分公司年审报告书
3.浙江省典当公司规范经营情况核查表
4.浙江省典当公司年审基本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商务厅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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