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2016-01-11 17:58:35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关于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查〈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的请示》(闽宁核〔2014〕38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并对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第1519号),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活动。

你公司应按照《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做好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装料和装料后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附件: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第1519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2月3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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