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 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5-12-09 10:31:15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 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15〕80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委、省政府治污降霾的部署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70号)要求,我厅制订了《陕西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陕西省商务厅

2015年12月7日

附件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市场今冬明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委、省政府治污降霾的部署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70号)要求,制定我厅成品油市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精神,全面落实各项长效监管制度,以储油库、加油站为监督检查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省范围内销售的车用汽、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

 二、时间安排

 (一)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20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二)督促整改阶段(2016年1月21日—2月29日)。对证照齐全的储油库、加油站(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排查出的非法经营储油库、加油站(点),迅速制止其非法经营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10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前一阶段的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3月1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三、检查重点

 (一)加大对非法调制窝点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查办非法生产、调制点,严防非国Ⅴ油料流入市场。

 (二)对辖区内的成品油油库、加油站(点)证照进行检查。对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非国Ⅴ油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杜绝非国Ⅴ油品流入我省市场。取缔非法流动加油车、桶子加油点和违规私设撬装加油站,对非法流动加油车、桶子加油点和违规私设的撬装加油站全部依法取缔。  (四)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的油品质量。对生产、销售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油品或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检查成品油购销渠道。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销售给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格的国Ⅴ成品油。非法购销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治污降霾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本着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检查,依法处理。

(二)密切协调,加大力度。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及时发现,提早查处,重点整改。逐步建立和健全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三)强化宣传,形成声势。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正确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作用,引导全民关注和参与大气环境治理,扩大社会参与面,形成“同呼吸、共奋斗”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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