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五期国税系统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15-12-02 14:32:02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五期国税系统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 2015年第五期国税系统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招标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2015年第五期国税系统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2015-CGEC-22
3、招标内容:按打印机配置分为3个包(分包情况详见下表)。

包号

产品类别

采购内容

采购数量

采购预算

(万元)

第1包

激光打印机

A3激光彩色双面

A3激光黑白双面

141+317=458

394.6

第2包

A4激光彩色双面

A4激光黑白双面

A4激光黑白单面

218+1967+1489=3674

695.15

第3包

针式打印机

针打平推一(136列票据A3幅面)

针打平推二(106列票据A3幅面)

针打平推三(80列票据A3幅面)

针打证卡一(136列证卡A3幅面)

针打证卡二(106列证卡A3幅面)

1556+77+26+35+17=1711

500

4、分包及中标原则:以各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包只有一个供应商中标;一个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包,并可同时多个包中标。每个包由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税局,产品配送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详见附件)。
5、投标人及投标产品:
(1)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包括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供应商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要求。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6)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
(7)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6、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办法:
2015年12月1日至12月8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7、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接受投标时间:2015年12月22日8:00至8:30;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2月22日8:30;
8、投标及开标地点:
北京铁道大厦3层第15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02号,电话010-518791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7室
联 系 人:刘莹 孙晓博
联系电话:010 63417002 63417048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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