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照片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5-12-01 15:43:09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国土照片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照片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照片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落实国土照片监管责任,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促进国土照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照片、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照片、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卫片执法,督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查处整改国土照片违法行为,维护国土照片管理秩序;监督检查国土照片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照片管理秩序;检验一个地区国土照片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检查对象

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2015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安排

2015年11月,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5年度卫片执法工作,与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同步下发遥感监测图斑数据,同时组织下发2015年度重点矿区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

2016年4月,部下发2015年度重点矿区以外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

2016年6月30日前,市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完成对县级实地已拆除图斑情况的验收,并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向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上报卫片执法结果。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可以依此结果开展约谈工作。

2016年7月31日前,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完成2015年度卫片执法省级验收等工作;在考虑违法行为查处整改结果的基础上,启动问责工作,并向部报送工作报告和检查结果。期间其他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部适时组织对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在省级卫片执法工作完成后,部将组织对省级卫片执法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国土照片违法案件查处及整改落实情况,推动地方各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四、工作方式

(一)与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协同推进。

县级国土照片主管执法监察部门要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在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阶段,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完成对遥感监测图斑的合法性判定;对其中尚未查处的违法用地,要立即组织查处。部、省、市三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抽查、评价,共同完成对土地遥感监测图斑合法性判定真实性、准确性评估工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凡2015年度部下发遥感监测图斑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照片行为,均纳入2015年度卫片执法查处整改范围,并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上报。对违法用地所涉及的图斑,要及时提交给地籍部门,按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进行变更。对未能及时在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在卫片执法中已经整改恢复土地原貌的,纳入下一年度遥感监测范围持续监管,其中已经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下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退回原地类。对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往年批准本年建设”(“PJ”)图斑,填报相应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并计入2015年度实际建设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其他遥感监测图斑,不再在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中填报。

(二)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相衔接。

例行督察地区在上报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结果前,相关数据必须经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同意。土地卫片执法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按照全国土地卫片执法统一的政策标准认定和统计。受国家土地总督察委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参加督察区域内组织的土地卫片执法约谈会。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部进行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调研、督导、通报情况、解疑释惑等,指导推动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对全国查处整改情况、约谈和问责情况,予以通报。对省级卫片执法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将卫片执法作为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或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部署,组织所辖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本地区2015年度卫片执法工作,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的保障。要以规范查处违法行为和推动查处整改落实到位为重点,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国土照片违法状态。要选取卫片执法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并将挂牌督办、公开通报情况及时报部。要认真开展数据审核、实地验收和提出约谈建议、启动问责工作。

市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辖县做好卫片执法工作,对卫片执法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要直接查处,并对本地区的卫片数据审核、直接查处的案件、实地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县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填报为实地已经拆除、恢复土地原貌的地块,要实地逐宗核实,出具验收意见。

县级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并对查、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涉及遥感监测图斑分割、合并的,要按要求填报地块所涉及的遥感监测图斑编号,并详细注明地块四至;有条件的地区,可上传表示地块实际范围边界的坐标文件。

国土照片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卫片执法各项任务。地籍部门要对2015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成果负责,并及时提供给执法监察部门;审批部门要提供相关审批卷宗材料,对用地合法性和勘查、开采矿产照片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规划部门要对规划符合性进行认定;执法监察部门要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并填报相关核查结果。

对《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确定的138个试点地区,省、市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提请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加强国土照片与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卫片执法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查处国土照片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国土照片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和《国土照片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4号)的有关要求,履职尽责。对部下发的图斑中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照片行为,依据土地管理、矿产照片法律法规立案查处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照片行政处罚办法》、《国土照片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查处,查处情况须纳入违法案件查处台账和年度违法数据统计;日常执法工作中已经查处但尚未结案的,要依法依规继续推进;由地方政府组织或政府其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整改的违法行为,要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的前提下,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要按照《国土照片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照片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专项报告;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地方各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把国土照片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作为衡量卫片执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上一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对下一级地区卫片执法中发现的国土照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对查处整改均已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表扬;对查处整改不主动、不积极的,予以通报批评。查处整改落实不到位情况突出的,不得通过验收。

(三)改进约谈问责方式,增强约谈问责的严肃性。

地方各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在确定约谈、问责地区时,要全面理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照片和社会保障部、国土照片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唯15%比例论”的倾向。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地区,要纳入约谈、问责范围;对违法违规比例虽然不高或数量不大,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得过且过的,也要纳入约谈范围,推动查处整改。

对经查处整改后,国土照片违法仍然严重的市、县,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在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同时,要兼顾矿产违法严重地区。确定约谈地区时,要突出地方政府主导因素和监管责任。要以约谈促进查处整改落实。开展约谈时,可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加大对外宣传和公开曝光力度。

对违法数量较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但在向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上报卫片执法结果前,地方政府通过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不纳入约谈范围;在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完成验收向部上报检查结果前,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不纳入问责范围。

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在完成省级验收、确认有关事实后,对土地管理秩序仍然混乱,符合15号令相关规定的地区,立即启动问责。省级应问责而没有问责的,部将启动问责。

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约谈、问责地区的后续监管,督促其将国土照片违法行为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各地可以探索利用全天候遥感监测成果,加强对被约谈、问责地区的监测监管。

(四)评估检验日常执法监管,努力实现监管方式转变。

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执法工作成效与年度卫片执法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结合报部的违法统计数据、违法案件查处台账、日常巡查报告情况、12336国土照片违法线索举报核实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处情况等,与卫片执法中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照片的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分析评估一个地区日常执法工作情况,进一步规范检验考核机制。对日常执法工作到位、卫片执法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日常执法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比较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市、县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在卫片执法工作中,要如实填报国土照片违法案件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情况,并作出分析和说明,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努力实现监管方式向“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转变。

(五)推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卫片执法情况网上公开。

地方各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卫片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从卫片执法结果公示着手,逐步扩大卫片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遥感监测图斑信息、卫片执法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查处整改进展情况等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部将对地方各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在2015年度卫片执法工作中立案查处的国土照片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及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以适当形式在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信息和成果上报

(一)报部备案的材料。

1.通知和工作方案。在部部署开展2015年度卫片执法工作1个月内,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2015年度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工作方案报部备案。

2.数据审核及验收的方案、标准。2016年5月30日前,要将省级数据审核工作方案、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报部。

3.其他。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地方探索加强国土照片执法监察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材料。

(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

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的每月30日前以电子件向部报送卫片执法工作进展情况月报。遇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向部专门报告。

(三)数据成果及报告。

1.最终数据成果及报告。2016年7月31日前,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将卫片执法的各类具体数据成果(军用土地除外)报部。同时,要将本地区卫片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汇总表(表格内容及具体样式以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为准)报部。报告中的数据汇总结果要与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报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

2.挂牌督办、公开通报情况。在挂牌督办、公开通报3个工作日内,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将挂牌督办、公开通报有关情况报部。

3.约谈情况报告。在开展约谈后的3个工作日内,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将约谈情况,开展警示约谈工作的通知、方案以及有关领导在约谈会上的讲话、媒体宣传报道等材料一并报部。

4.问责情况报告。在启动问责程序后的3个工作日内,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将启动问责情况报部。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问责落实情况,并将问责结果及时报部。

以上信息和成果均同时以纸质和电子件形式上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并通过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报部)。《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由部移交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七、其他

省级国土照片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部联系。属于土地利用变化遥感监测方面的问题,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联系,联系人:辛丽璇,电话:(010)66503970。属于矿产照片遥感监测工作方面的,与中国地质调查局联系,联系人:杨金中、万建华,电话:(010)62060309、58584688。属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使用方面的,与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李磊,电话:(010)66558656。其他方面的问题,与部执法监察局联系,土地卫片执法联系人:宾洪超,电话:(010)66558332;矿产卫片执法联系人:潘辉,电话:(010)66558327。

部执法监察局邮箱:zfjzdc@mail.mlr.gov.cn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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