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2015-11-17 09:30:44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文件名称: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5-11-17

实施时间:2015-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对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含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作用,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提高基层政权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高度来认识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行政经费管理体制,贯彻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水平。

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主要原则: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公用经费,特别是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三)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财政保障能力差异较大等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三、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费等。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二)在上述公用经费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应包括的具体开支项目。

(三)上述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范围应包括经费由乡、镇、街道保障的司法所。

四、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办法

(一)测算经费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按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开支范围,以当地2004年和2005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实际开支数额为基数,扣除一次性开支和不合理开支,作为测算经费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

(二)测算不同类型经费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典型调查,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地理、交通、气候、物价和司法行政业务量等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

(三)制定分类保障标准。根据本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上述测算数据,对所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分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经费保障标准。

五、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要求

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一)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保障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情况,于2007年6月30日前制定下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同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二)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制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发的保障标准安排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预算。对于部分财政确实困难的县、市、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原则上3年内必须达到本地区确定的经费保障标准。

(三)建立监督机制,推动保障标准的落实。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加强检查和监督,督促本地区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保障标准安排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对本地区内确实难以按保障标准落实公用经费的贫困县、市、区,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帮助贫困县、市、区落实保障标准。

(四)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预算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教育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证重点工作需要;要合理规划和配置照片,提高现有设施、设备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减少消耗;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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