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1-16 15:00:25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5-11-16

实施时间:2015-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于2009年9月1日共同印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是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制度规定,也是构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原则条款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基准价,是在客观反映和认真总结我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多年司法鉴定实践的基础上确定的。贯彻执行《办法》,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作用都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学习《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贯彻执行《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为确保《办法》顺利地实施,各地要把《办法》纳入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和转岗培训的范围,把组织学习《办法》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规范执业结合起来,把贯彻执行《办法》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协议书》等规定结合起来,制订学习计划,明确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三大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了解《办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并提倡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岗学习,熟悉《办法》中收费项目的基本内容和制定规则,了解和熟悉《办法》中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基本要素,使之提高贯彻《办法》、依法收费的自觉性,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认真做好《办法》实施前的配套准备工作

《办法》是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基本制度,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收取服务费用的根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率先垂范,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办法》,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与《办法》配套的制度建设工作。为推动《办法》的贯彻执行,在《办法》实施前,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制定省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省份,要及时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协商,按照《办法》规定,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

2. 正在进行建章立制的省份,要结合《办法》的实施,调整和修改已有的收费办法草案,凡涉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必须以《办法》为准,不得增加或者变动《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

3. 凡是根据当地实际,执行《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省份,要尽快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争取在《办法》实施前共同下发文件予以确认。

4. 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办法》规定制定司法鉴定收费办法的省份,要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为重点,先期作出研究,再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协商配合,共同制定出符合本区域司法鉴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司法鉴定收费办法。

四、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办法》作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必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办法》实施后,为增加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大局,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酌情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办法》,让社会各界了解《办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内容,增加社会知晓程度;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办法》和本省(区、市)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定,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做好《办法》实施后的相关工作

1. 各地一定要抓紧《办法》施行前的有限时间,认真组织调研,积极配合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以《办法》为基础,尽快启动本区域司法鉴定收费的立法工作。

2. 对于涉及《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要充分进行研究论证,参照相关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和鉴定事项分类确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要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相关行业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确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

3. 对于需要根据《办法》制定区域收费办法的,司法行政机关在认真听取司法鉴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当地司法鉴定收费浮动幅度,在《办法》实施后和地方收费办法出台前试行。

4. 认真做好《办法》实施后的监督工作。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了解、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绝不允许干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声誉的行为发生。

5.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体现“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想司法鉴定人所想,急司法鉴定人之所急,及时帮助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的工作部署、措施、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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