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2015-11-13 11:42:49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文件名称: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5-11-13

实施时间:2015-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护士进行国际间劳务合作与交流活动日益扩大,护士赴国外工作的人数逐年递增。为了维护国家对护士管理及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与管理的严肃性,保证出国护士的素质,适应国际交流的需要,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护士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的公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派遣(包括地区和有关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公司)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护士,均须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公证。

二、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护士执业证书》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证书及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公证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以证明其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印鉴及注册机关印鉴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三、解放军各总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出国的护士,其《护士执业证书》的公证方式与第二条相同。

四、对非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公证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公证。对乱制、伪造、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各地公证处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护士执业证书》公证时,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逐级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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