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矿区西区大南湖七号煤矿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5-11-03 10:35:31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关于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矿区西区大南湖七号煤矿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名称:关于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矿区西区大南湖七号煤矿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环审[2015]224号

发布时间:2015-11-03

实施时间:2015-11-03

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矿区西区大南湖七号煤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国投哈能字〔2015〕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南湖乡,属哈密大南湖矿区西区。井田面积85.37平方公里,设计开采中侏罗统西山窑组3、5、6、7、10号等18个煤层,设计可采储量15.18亿吨,设计生产规模120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90.4年。工程采用斜井开拓,综采一次采全高或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设一个矿井工业场地, 建设主斜井、副斜井、进风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产品仓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封闭式输煤廊道、供热、供水管线等依托国投哈密电厂一期(2×660兆瓦)工程。选煤厂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产品煤经封闭式输煤廊道输送至国投哈密电厂。

该项目符合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设计中需进一步优化回采工作面数量。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培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地表结皮、砾幕层的扰动和破坏,防止土壤侵蚀和沙化加剧。临时排矸场使用前随矸石堆存推进逐步剥离地表砾石,单独堆存,用于后续生态恢复,服务期满后应做好砾石覆盖和地貌恢复。采煤沉陷裂缝以自然恢复为主,对较大裂缝及时采取人工充填、平整等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地表稳定化和生态恢复。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机制,根据影响情况及时采取对策措施。

(二) 落实水照片节约和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建设高效节水型矿井。落实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矿井水经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黄泥灌浆、井下消防、选煤厂补充水等。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矿井水、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运营期掘进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选煤矸石用于建材生产原料、矿区专用铁路线路基建设、沉陷区治理等,积极开拓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临时排矸场堆存。矿井水处理站污泥送国投哈密电厂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和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矿井供热依托国投哈密电厂一期工程,不得建设燃煤锅炉。设全封闭式输煤栈桥,原煤、产品煤筒仓贮存,各转载点设置集尘罩、防爆袋式除尘器和喷雾洒水装置,分级筛设置吸尘罩和袋式除尘器等。

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施工必须采取作业场所围挡、物料堆场遮盖等措施,严禁物料露天堆放。

(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室内布置,并安装隔声门窗;空压机等安装消声器、设减振装置,水泵进出口管道端采用柔性接头等,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鉴于该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工程每运行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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