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2015-09-30 09:05:17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南京长江液化气运贸有限公司拟在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1月20日,使用巴拿马籍船舶“GAZ SERENITY”轮(16777总吨)承担以下1个航次国内临时运输:
广东湛江至上海漕泾,总量:10000-15000吨冷冻液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船舶适装证书中列明适装液氨(无水氨)。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运输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自公示当日起算)。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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